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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4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单位授课获取酬劳,8月5日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400元,未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800元,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8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8元(=800*1%)。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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