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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12-12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管理,支持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办案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我中心于2021年9月30日印发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的实施,全省已初步建立了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成立了110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2400多件,及时、有效化解了知识产权纠纷,激发了全社会创新活力,共同构建了全省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为继续做好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2月19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反馈至邮箱1092892965@qq.com

  联系人:银永慧 028-85580265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管理,积极支持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办案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积极推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2021年修正)》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协议。

(二)诚信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保密原则。调解参与人员应对调解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无偿原则。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便民原则。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可以在固定场所或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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