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为支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培育人民调解快速解决纠纷渠道,参照有关规定,对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市级、省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省、市级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案件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同一案件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一)案件调解成功,卷宗资料规范并录入四川省大调解信息平台的,每件案件补贴500元;
(二)案件未调解成功,但卷宗资料规范且录入四川省大调解信息平台的,每件案件补贴200元。
(三)对同一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就同一案由的纠纷进行调解的,案件数量超过10件(不含)的,1件按0.4件计算补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案件补贴:
(一)案件未录入四川省大调解信息平台的;
(二)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纠纷调解案件不真实的;
(三)因违法调解被当事人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若发现有违反(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
第六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调解文书制作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三)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规范化卷宗。规范化卷宗标准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受理调解登记表;
(三)申请书或委派/委托调解函;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六)调解通知书;
(七)当事人须知;
(八)调解笔录;
(九)调解协议书;
(十)回访记录;
(十一)附件。
卷宗材料应按上述材料1至11的顺序装订。
第九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对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办理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