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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08 | 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厅无函〔2023〕3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遴选一批具备相关条件、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予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第二批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申报条件


申请型号核准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自检自证试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检自证试点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拟申请自检自证试点的设备类型及对应的设备名称、主要功能、生产计划、主要射频技术特性等说明材料;

4.企业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能力的说明材料;

5.自检自证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

6.其他符合条件的说明材料。


2022年度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如申请延续试点资格,无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仅提交试点延续申请(如申请的试点设备类型与上一年度试点设备类型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应生产能力证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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