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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08 | 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每个省(区、市)申报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受委托承担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省(市)申报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家,每家企业申报的自检自证设备类型不超过型号核准服务指南设备三级目录中的2种,空间电台按一级目录(卫星通信设备)申报。初审结果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请于12月2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候选名单建议。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其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设备类型并对外公布。


(四)进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后,申请企业在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应根据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免于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但应提交设备的自检自证测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型号核准许可的决定。


(五)企业试点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延期或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试点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依法推进实施。试点企业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自检自证报告的技术指标、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等要求。自检自证测试报告的模板可以参照现行第三方测试报告。


五、监督管理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对试点企业获证设备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同时,对试点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应当保留申请型号核准的检测样品,随时备查,保留时间为两年。


(一)对于证后设备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或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取消企业自检自证资格。


(二)试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交申请材料或测试报告的,依法撤销设备型号核准证和企业自检自证资格。


(三)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取消企业自检自证资格。


(四)取消自检自证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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