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5-10-31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3〕9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成都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更好优化成都市科研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28)61881749

电子邮箱:cdkjjd@163.com

 

附件: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及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优化科研生态环境,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3〕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进行与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直接关联的相关活动中,是否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循诚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责任主体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指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实施或参与科技项目、科技专项、相关活动等涉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监督全流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原则

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应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客观与宽容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全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科研诚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科研诚信审核、案件调查处理、失信行为认定记录、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及宣传教育等,负责建设和管理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部门、高校院所等科技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科研诚信监督职责,承担相应的属地(行业)管理责任;协助并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责任主体职责

各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履行主体责任。须建立健全内部教育预防、诚信记录与责任追究制度,恪守科研信用要求,强化自我约束与内部监督,自觉防范失信行为,积极配合市科学技术局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第八条  承诺机制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组织及相关活动实施与管理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并明确违背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第九条  激励机制

在科技活动的评价评估等环节中,对诚信状况良好,特别是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形成正向激励导向。

第十条 免责机制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在科技项目及相关活动实施过程中,对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任务或难以继续推进的,经调查认定后,可不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四章  失信行为界定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技项目、进行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及科技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一般失信行为

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技项目、进行相关活动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报批涉及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等重大变更事项;或报送的项目材料、信息与实际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发现本单位或项目组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一般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四)其他情节较轻,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主体参与科技项目、进行相关活动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或因上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已正式公告;

(二)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在处罚期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六)包庇、纵容本单位或项目组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

(七)拒不接受、不配合过程检查、验收评价及其它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虚假整改;

(八)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按规定应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九)一般失信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十)其他违反科技项目及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失信行为调查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责任主体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举报、调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机构或个人)在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主动配合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举报条件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第十六条  举报处置

市科技局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在接到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及时组织失信行为调查。调查可邀请科技、管理、伦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参与,或提供专业评判。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法的,应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澄清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举报人所在单位,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失信行为记录与处理

 

第十九条  记录管理主体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失信记录与管理工作,推荐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包括:

(一)失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对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还应当记录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责任人信息,对个人信息记录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信息;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建立成都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经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处理

被调查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对被调查责任主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告知及申诉

处理决定作出前,市科技局应书面告知被调查责任主体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市科技局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对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据此最终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责任主体可在收到处理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诉。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原因。决定复查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申诉人对复查结果不服,可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书面申诉。

申诉及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一般失信惩戒

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3年,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四)录入成都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取消惩戒期内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失信惩戒

对经调查核实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惩戒期为5年;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惩戒期为5年以上。

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二)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项目及相关活动,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

(四)限制或取消以下资格:

1. 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及相关活动资格;

2. 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推荐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3. 从事科技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等资格;

(五)录入成都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按规定汇交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严重失信自然人惩戒

对于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宽容失败细则

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及相关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科技局审核符合终止实施规定,且结余资金按期主动退回的,可不追究相关责任,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一)经原始记录等材料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四)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所引发的技术或管理风险,导致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六)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一般失信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作出书面科研信用承诺,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重失信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作出书面科研信用承诺,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处理

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修复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包括《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其涵义与《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5〕47号)所界定者相同。

(三)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其涵义与《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5〕8号)所界定者相同。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处理及数据汇交等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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