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单独标识进行管理,其登记、下账等操作由单位自主进行,不再经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科研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国资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加强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要按照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科技厅,科技厅将全省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情况),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单位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督,及时制定单列管理办法,完善成果披露、审核登记、资产确认、资产处置等管理流程。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有效防范单列管理后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风险。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包容监管制度,纪检、审计、财务、国资及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内部围绕执行党和国家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工作监督,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