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赋权方式、成果所属阶段、成果优势、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八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对成果披露的基本信息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成果阶段、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授权具体类别;成果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登记,未评估的可暂不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科研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科研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省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十条 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