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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2-26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科技、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鼓励中央在川高校和科研院所争取中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执行研究开发任务时形成的科技成果(含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科研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不审批、不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建立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以下简称“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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