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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3 )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5 )主体生产设备连续 2 年关停或开工负荷不足 10% 的。

已经建成投用的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产业园区,或建设用地不为工业用地,且未在 2 年内搬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 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 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 完成之日起,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 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九、附则

(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二)本规范条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能   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 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   暂行办法(2019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59 号)同时废止。

( 三)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取得公告的综合利用企业,


应在本办法实施后 1 年内达到本办法要求,并补充必要的证 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 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 1.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 申请书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 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1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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