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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通装〔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 理,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 装,是指取得货车类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委托企 业”),在本企业所生产二类汽车底盘的基础上,委托其他企 业( 以下简称 “受托企业” )生产、加装上装,完成产品制造 的生产组织方式。

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

二类汽车底盘,是指包括驾驶室、动力系统、传动系统、 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通过安装上装就可以 形成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上装,是指为形成具有运输功能的完整车辆,在二类汽车 底盘基础上加装的载货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式、 自 卸四类货车产品(详见附件 1 )。

第四条  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 致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 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统一进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进行评估,确保受托企  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有与委托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体系、上装生产加装能力以  及检验能力,且受托企业不得将上装委托加装事项再转委托其  他企业。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的, 由委托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 装委托加装申请书(详见附件2) 以及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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