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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12-06 | 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


附件:

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更新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特色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养殖业绿色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农业重大投促活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成都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消费新场景提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及管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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