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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4-12-02 | 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农村废弃办公场所、学校、工厂、林场、医院等闲置土地、闲置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五、支持复合利用土地建设临时旅游设施。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回收)、不用转。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回收)、不用转,按现用途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资源、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林地按照直接为林业产业经营服务设施管理,经县级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依法办理涉林草手续后,按现用途管理。

六、支持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其他项目由市、县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指标不足的,由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调剂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利用流转村集体建设用地与企业合作联营方式,保障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允许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七、支持乡村旅游市场主体培育。鼓励乡村旅游带头人、下乡返乡创业人才领办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兴办旅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依法享受财政支持、贷款贴息、担保降费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提供会务、培训、职工疗养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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