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政策创新,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乡村旅游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若干政策》包括11项条款,分为要素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其中,要素保障类6条,涉及资金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保障3个方面内容;产业发展类5条,涉及市场培育、产品开发、民宿监管、品牌培育、人才培养5个方面内容。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以实名的方式,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联系邮箱:601979803@qq.com)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日
四川省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乡村旅游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加强乡村旅游项目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统筹用好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跨行业跨部门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支持乡村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探索设立文旅商贸投资引导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发展。
二、拓宽乡村旅游项目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乡村旅游专属金融产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适应乡村旅游特点的融资担保业务,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乡村旅游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乡村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支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三、支持乡村旅游硬件设施建设。将具备条件的幸福美丽乡村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化改造项目纳入交通运输厅省级项目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省级交通专项资金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道路推荐申报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开展的旅游公路项目。支持优化调整市政工程建设规划,将乡村旅游发展村的供水、供电、供气和垃圾污水处理管网纳入本地市政工程统一规划建设。支持将智慧乡村旅游建设纳入数字乡村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和推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四、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农村废弃办公场所、学校、工厂、林场、医院等闲置土地、闲置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乡村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五、支持复合利用土地建设临时旅游设施。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回收)、不用转。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回收)、不用转,按现用途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资源、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林地按照直接为林业产业经营服务设施管理,经县级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依法办理涉林草手续后,按现用途管理。
六、支持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其他项目由市、县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指标不足的,由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调剂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利用流转村集体建设用地与企业合作联营方式,保障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允许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七、支持乡村旅游市场主体培育。鼓励乡村旅游带头人、下乡返乡创业人才领办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兴办旅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依法享受财政支持、贷款贴息、担保降费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提供会务、培训、职工疗养等服务。
八、支持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开发。鼓励挖掘在地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开发民俗风情、戏曲表演、非遗体验、旅游演艺等文化体验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重点项目和四川艺术基金。鼓励利用乡村户外运动资源发展体育旅游,开展“和美乡村健康跑(村跑)”“登遍四川”“跑遍四川”等系列赛事,开发登山、徒步、漂流等户外运动旅游项目。支持在乡村举办“巴山蜀水 运动川渝”体育旅游消费季活动。支持乡村户外运动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基地(营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利用乡村文化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农产品等资源开展文化创意设计,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支持优质旅游商品参加全国旅游商品大赛。
九、支持推动乡村民宿健康发展。对利用农民自建住房或闲置宅基地开办的民宿(农家乐),实行部门联合监管审批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民宿(农家乐)的房屋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培育。利用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最佳旅游乡村”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200万元项目奖补;对新认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重点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项目奖补。鼓励各地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特色品牌,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支持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依托高等学校、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乡村振兴学院、党校等资源,开发乡村旅游实训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发挥资源优势,开展民宿管家、研学旅游指导师等国家职业人才培养。优先支持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39个欠发达县域有丰富文旅资源的行政村,同时兼顾其它有一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乡村旅游发展村中,每年遴选一批农旅融合指导员,为村民发展乡村旅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