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原始创新。
5.支持氢能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对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研发前补助和投入后补助支持。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氢能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重大首台(套)项目和创新产品、产业“智改数转”重点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新获批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等标杆项目,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7.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氢能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申报“聚源兴川”行动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氢能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按国家支持资金1:1配套。对新批建或通过重组进入国家队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标准提高到2000万元。对新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
(三)扩大推广应用。
9.在川西等可再生能源丰富地区,对规模化水风光电解水制氢、耦合绿氨绿醇等氢能重大应用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政策支持。
10.鼓励整车企业与燃料电池系统等零部件企业形成联合体,共同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支持联合体牵头企业所在市(州)参照财政部等五部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积分评价体系标准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给予一定奖励,每年省级层面按照有关市(州)当年相关奖励总额的1:1给予支持,市(州)统筹省市二级资金专款用于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
11.全省范围内对氢能车辆(危险运输物品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且安装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的氢能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专项优惠部分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12.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全域推进氢能设备更新,建设氢能应用场景。对推广使用高端氢能装备和设备、打造氢能监控平台的场景,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专款用于场景建设和运营。各市(州)可参照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13.对符合条件的先进氢能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在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等审批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并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不实施能耗替代。
14.成都平原地区城市、成渝氢走廊沿线城市及“三州一市”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新增和更新应急保障装备(含备用电源车、应急电源车、无人机等)、物流运输车、渣土车、特种装备等时,由政府财政负担的部分,氢能装备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