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着力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氢能优势单位积极建设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氢能领域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11.强化人才支撑。支持培育和吸引复合型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氢能产业基础前沿技术研发能力。利用优势企业、科研团队培育氢能技术及装备专业创新研发人才。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设氢能现代产业学院,加强氢能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速培养紧缺人才。
(四)建立氢能综合管理体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2.完善产业标准体系。支持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围绕氢能质量和安全、制储运加氢装置和基础设施、交通工业和储(供)能应用、清洁低碳氢能认证等方面制定相关技术和执行标准及规范,争取将有关标准上升为国家和行业标准。推进建设氢能相关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13.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围绕氢能“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环节,加强氢能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研究,建立健全适应氢能产业发展的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涉氢主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预警氢能生产和储运装置、场所以及应用终端的泄漏、疲劳、爆燃等风险状态,有效提升事故预防能力。
三、支持措施
(一)完善机制保障。
1.国家新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前,探索水风光等可再生能源耦合制氢项目可不进化工园区,按照与化工外的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进行管理ꎻ加氢站(含制氢加氢一体站)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氢气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管理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2.支持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对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照单站建设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化工园区外现有的离子膜烧碱、焦炉尾气、合成氨尾气等项目实施工业副产氢资源利用。
3.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出台降低用氢成本的措施,省级财政按市(州)支出一定比例给予单个市(州)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4.支持利用水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离网制氢项目,优先配置不具备送出条件的新能源资源。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削峰填谷降低制氢成本。支持水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业主投资和运营内部输变电工程,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项目备用容量,在国家明确相关规定前鼓励暂时免收系统备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