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二)发放实物。街道经办机构可与有资质的超市、旅舍等签订合作协议,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以“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发放实物参照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直接认定,不再重复提供资料;对需要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九条 各街道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按每天、每周等救助周期,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实物价值需和临时救助金等额。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实施救助。
1、因病支出型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患慢性病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刚性支出较大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经其他各项救助、援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实施临时救助。原则上将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等扣除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金额,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累计自付费用5000-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给予40%救助;累计自付费用10000-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给予50%救助;累计自付费用30000元以上的,给予60%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的医疗自付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救助。
2、教育支出型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就读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原则上按照月低保标准的2—1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3、其他合理支出型困难救助。因家庭遭遇其他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形,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经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调查认定材料,原则上按照人均月低保标准2-5倍一次性给予救助;情况极其特殊,个人或者家庭确实无法承担的,经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落实“一事一议”议程后实施救助。
救助后仍未纾困的,帮助申请低保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