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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4-10-23 | 1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前6—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其他原因(吃、穿、住、行、医、养、葬等)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相应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且合影,一并纳入临时救助档案。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救助金可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先行垫付,之后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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