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15+N”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现启动首批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 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攻关。
(1)原则上应是相关产业链工作方案中明确的链主企业。
(2)相关产业链工作方案中未明确链主企业的,应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等。
3. 项目合作单位可为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4.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申报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5. 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签订该项目合作协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6. 申请经费与自筹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2(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财务季报、2024年12月末银行对账单、2024年12月末存款证明),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7. 项目申报单位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 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外籍专家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 鼓励在川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5.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由高校、院所统一向科技厅报送名单,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