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基地管理制度。制定有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具有指导园区企业或成员单位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的工作能力。
4.工作计划及内容明确。针对被服务市场主体对象,有计划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企业培育等工作,工作指标任务明确。
5.沟通联络机制畅通。指定商业秘密保护联络专员,配合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信息。通过业务培训、观摩交流等方式积极与其他基地开展交流学习,推动基地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四、基地工作职责
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各项工作:
1.实施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评估;
2.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对象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等信息;
3.按计划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走访、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多形式营造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氛围;
4.指导被服务对象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及措施;
5.结合服务工作开展,积极培育、推荐商业秘密保护优势企业;
6.受理、分析市场主体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建议;
7.协助做好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8.其他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运行相关的工作。
五、工作保障及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运行,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基地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业务培训、“一对一”工作指导等方式,为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任务实施等提供必要工作指导,促进基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三)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应围绕市场主体服务主要目标,认真落实基地建设各项工作职责,助力辖区企业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四)各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在服务过程中,严格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保密要求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应及时分析查找年度工作落实中存在问题,及时制定优化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基地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