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培育,实施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壮大工程,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按照《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开展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级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公示后确认为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经过审核的以下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纸质文档一式一份,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
1. 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说明)。
2. 征求区(市)县级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和报区(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3. 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4、申报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填报,电子文档)。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二)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三)各区(市)县及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 系 人:赵宇航 王松
联系电话:61887290
邮 箱:672490643@qq.com
附件:1.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 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3. 申报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8日
附件1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号)精神并参照《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确认,报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年申报认定和两年一监测的认定监测制度,具体申报及监测时限以当年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逐级报送有关经营情况。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年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 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从生产基地、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带动农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
2. 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①种植业。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
②养殖业。年出栏生猪10000头、年出栏肉羊2000只、年存栏蛋鸡10万羽、年出栏肉鸡10万羽、池塘养鱼面积100亩或流水养鱼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他种类参照执行。
3. 流通型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含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4. 农业休闲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5. 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服务农业面积10000亩以上。
6. 其他类型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机销售企业,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以基地和农户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电商年交易额、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的产销率等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互联网数据为准。
由农业产业化成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四川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均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四)经营业绩。
1. 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
2. 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
3. 流通型企业:(1)交易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含);(2)配送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3)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0.5亿元以上(含)。
4. 农业休闲型企业:年综合收入 500万元以上(含)。
5. 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年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
6. 其他类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
(五)企业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主营业务年销售利润率10%以上,生产型企业、加工型企业的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六)企业信用。
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企业竞争力。
企业有自主产品、有自主注册商标(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现场考查)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
(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总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的数据;
(六)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审核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要加盖企业鲜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后确认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单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运行监测,优进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季报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内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定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评定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材料逐级报送审核评定。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运行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履行以下手续:
1.经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变更后企业应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条件;
3.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4. 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并提供单位盖章复印件;
5.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和备案。
第十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了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运行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十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产领发〔2015〕1号)同时废止。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以新办法和当年下发的监测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2023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申 报 企 业:(盖章)
申 报 日 期: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填表说明见附件2-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其中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20—202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三年内(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20—202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
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20—2021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扶贫情况(对带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
附件:2-1.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2.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附件2-1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表1 基本情况表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1 | 企业名称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3 | 所有权性质 | ||
4 | 是否混合所有制企业 | ||
5 | 法定代表人 | ||
6 | 总经理 | ||
7 | 地址 | ||
8 | 邮编 | ||
9 | 电话(传真) | ||
10 | 网址 | ||
11 |
表2 企业类型、资信及上市情况表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12 | 企业类型(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批发市场/电商) | |||
13 | 农产品加工类别 | |||
14 | 企业成立时间 | |||
15 | 开户行 | |||
16 | 信用等级 | |||
17 |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8 | 资产负债率(%) | 2021年 | ||
2022年 | ||||
19 | 是否为上市公司 | |||
20 | 上市类型(沪市A股/深市A股/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新三板/其它) | |||
21 | 上市时间 | |||
22 | 上市地点 | |||
23 | 累计上市融资额(亿元) |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一)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24 | 资产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25 |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26 | 新增固定资产 | 2021年 | ||
2022年 | ||||
27 | 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28 |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29 | 其中:互联网方式销售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0 | 成本利润率(%) | 2021年 | ||
2022年 | ||||
31 | 销售利润率(%) | 2021年 | ||
2022年 | ||||
32 | 税后利润(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二)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33 | 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4 | 其中:上缴增值税(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5 | 其中:上缴所得税(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6 | 增值税减免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7 | 所得税减免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38 | 其他税费减免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三)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39 |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40 | 企业职工人数(人) | 2021年 | ||
2022年 | ||||
41 | 其中:农民(户籍在乡村的劳动者)从业人员数 | 2021年 | ||
2022年 | ||||
42 | 其中:季节性用工(人) | 2021年 | ||
2022年 | ||||
43 | 企业工资福利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44 | 其中:农民(户籍在乡村的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总额 | 2021年 | ||
2022年 | ||||
45 | 其中:季节性用工工资福利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4 主营产品营销及出口情况表(一)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46 | 主营产品名称 | |||
47 |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 (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48 | 主营产品产销率(%) | 2021年 | ||
2022年 | ||||
49 | 主营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50 | 出口国家(地区) |
表4 主营产品营销及出口情况表(二)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51 |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一的产品类别 | |||
52 |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53 |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二的产品类别 | |||
54 |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55 |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三的产品类别 | |||
56 |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一)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57 | 自建基地种植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
58 | 自建基地牲畜饲养量(头) | 2021年 | ||
2022年 | ||||
59 | 自建基地禽类饲养量(只) | 2021年 | ||
2022年 | ||||
60 | 自建基地水产养殖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二)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61 | 订单基地种植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
62 | 订单基地牲畜饲养量(头) | 2021年 | ||
2022年 | ||||
63 | 订单基地禽类饲养量(只) | 2021年 | ||
2022年 | ||||
64 | 订单基地水产养殖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三)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65 | 其他方式带动种植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
66 | 其他方式带动牲畜饲养量(头) | 2021年 | ||
2022年 | ||||
67 | 其他方式带动禽类饲养量(只) | 2021年 | ||
2022年 | ||||
68 | 其他方式带动水产养殖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四)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69 |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种植基地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
70 |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牲畜饲养量(头) | 2021年 | ||
2022年 | ||||
71 |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禽类饲养量(只) | 2021年 | ||
2022年 | ||||
72 |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水产养殖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五)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73 | 获得出口备案的种植基地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
74 | 获得出口备案的牲畜饲养量(头) | 2021年 | ||
2022年 | ||||
75 | 获得出口备案的禽类饲养量(只) | 2021年 | ||
2022年 | ||||
76 | 获得出口备案的水产养殖面积(亩) | 2021年 | ||
2022年 |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六)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77 | 主要原料 | |||
78 | 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市、县 | |||
79 | 自建基地提供的主要原料货值(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80 | 通过订单基地采购主要原料的金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81 | 通过其他方式采购主要原料的金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6 带动农户情况表(一)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82 | 合同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 2021年 | ||
2022年 | ||||
83 | 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比按市场价多向农户支付的金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84 | 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 2021年 | ||
2022年 | ||||
85 | 通过合作方式向农户返还的利润(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6 带动农户情况表(二)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86 | 股份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 2021年 | ||
2022年 | ||||
87 | 农户参与股份合作的出资方式 | 2021年 | ||
2022年 | ||||
88 | 农户参与股份合作的出资金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89 | 企业向农户支付的保底收益 (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90 | 企业向农户支付的股份分红 (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表6 带动农户情况表(三)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91 | 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户) | 2021年 | ||
2022年 | ||||
92 | 企业租赁农户土地支付的租金(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93 | 企业直接联结带动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家) | 2021年 | ||
2022年 | ||||
94 | 企业直接联结带动的家庭农场数量(家) | 2021年 | ||
2022年 | ||||
95 | 企业是否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 |||
96 | 通过联合体带动农户数 | 2021年 | ||
2022年 | ||||
97 | 企业明确负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 | 2021年 | ||
2022年 | ||||
98 | 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从企业获得的收入 | 2021年 | ||
2022年 |
表7 科技创新及质量情况表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99 | 是否建有专门研发机构 | |||
100 | 是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
101 | 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数量(人) | 2021年 | ||
2022年 | ||||
102 | 企业科技推广人员数量(人) | 2021年 | ||
2022年 | ||||
103 | 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04 | 企业科技推广投入(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05 | 是否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 |||
106 | 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 |||
107 | 企业质检、认证、检疫等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支出 | 2021年 | ||
2022年 |
表8 投资及广告情况表
代号 | 指标名称 | 数据项 | 备注 | |
108 | 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09 | 外资持有企业股份的比重(%) | 2021年 | ||
2022年 | ||||
110
| 企业境外投资总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11 | 境外投资主要方式 | |||
112 | 境外投资的国家(地区) | |||
113 | 企业在境内年度涉农投资额(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
114 | 企业广告促销投入(万元) | 2021年 | ||
2022年 |
附件2-2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填写本表中涉及的资产、收入、利润等数据,所有数据应为统计当期的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 企业名称(代号1)。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一致。
2. 所有权性质(代号3)。根据企业最大股东性质,填写民营、国有、集体、港澳台资、外资中的一个。
3. 混合所有制企业(代号4)。混合所有制企业指公有制(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和非公有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相互参股的企业。
4. 企业类型(代号12)。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情况,选择生产型、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批发市场型、电商型中的一个。
5. 农产品加工类别(代号13)。从粮食加工与制造业、饲料加工、粮食原料酒制造业、植物油加工、果蔬茶加工、精制茶加工业、肉类加工业、蛋品加工业、乳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制糖业、烟草制造业、中药制造业、其他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业、棉麻加工业、皮毛羽丝加工业、木竹藤棕草加工业、橡胶制品制造业选填。
6. 企业成立时间(代号14)。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一致。
7. 信用等级(代号16)。指银行或有关机构为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没有评定的不填写。
8. 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代号27)。指企业总销售收入,是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填写交易额,是农产品交易额与其他产品交易额之和。
9.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代号39)。指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的总额。
10. 企业职工人数(代号40)。指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的人数之和。采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法,即“从业人员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例如,1名员工工作半年,实际相当于0.5名员工。
11. 农民的工资福利总额(编号44):指在报告期内企业支付给户籍在乡村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总额,包括货币、实物等。
12. 主营产品名称(代号46)。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中成药、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对虾、鳗鱼等。
13.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代号47)。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收入,不含农业服务业、非农业务等其他业务收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填写农产品交易额,不含其他产品交易额。
14. 主营产品产销率(代号48)。填写当年主营产品销售量与生产加工量(或购进量)之比。
15. 主营产品类别(代号51—56)。填写以下类别:(1)粮食类(含饲料);(2)油料类;(3)糖料类;(4)水果类;(5)蔬菜类;(6)棉麻丝类;(7)中药材类;(8)茶叶类;(9)花卉类;(10)肉类;(11)蛋类;(12)奶类;(13)皮毛类;(14)水产类;(15)林业;(16)其他。企业根据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对应以上类别,填写销售额排名前三位的主营产品类别和有关数据。属于其他类的产品,应写明具体名称。
16. 自建基地(代号57—60)。指企业直接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17. 订单基地(代号61—64)。指企业通过与农户、中介服务组织、乡村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18. 其他方式(代号65—68)。指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基地以外的方式,采购农产品原料。请在备注中注明具体带动方式及不同方式下的带动面积或数量。
19. 主要原料(代号77)。如果最终产品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酸奶、果汁、虾酱等),应填写加工量在前三位的原料产品名称(如牛乳、苹果、虾等)。如果最终产品是不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活鸡、生猪、鱼等),直接填写生产量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名称(如鸡、猪、鱼等)。
20. 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市、县(代号78)。填写到县一级,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
21. 合同、合作、股份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代号82—90)。合同联结方式指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合同,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合作联结方式指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由合作社根据社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返利。股份合作联结方式指农民合作社、农户直接参股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股份比例给予分红。
22.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代号95)。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在纵向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以合理分工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23. 联合体带动农户数(代号96)。包括受联合体合同章程约束的内部成员(含合作社)农户和辐射带动的外部农户。
24. 明确负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代号97):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拥有《贫困手册》,并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25. 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从企业获得的收入(代号98):通过在企业务工及其他方式联结带动,平均每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获得的各种报酬和福利收入总额。
26. 企业科技研发与推广(代号101—104)。科技研发指企业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品种、技术和工艺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科技推广指企业指导农户依据科学的方法、技术、模式等开展种养殖活动,包括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疫病防治、农资供应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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