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成办规〔2023〕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4-88)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蔬菜等农产品和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二章 流转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以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准,权属清晰、界址明确、无争议。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七条 承包农户可以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符合流转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备案。
第八条 承包农户可以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农户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按照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程序开展。
第九条 承包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农业经营主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并备案。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条 按照“农户委托—发布公告—意向协议—准入审查—组织交易—流转备案”的程序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一)农户委托。承包农户与受托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核实基本信息填写《新都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及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受委托方开展流转事项。
(二)发布公告。受委托方按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要求,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分公司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新都区农户委托土地经营权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告。
(三)意向协议。公告期限内,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反馈意向受让方信息,受委托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流转形式、农业用途、价格、期限,以及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资源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承包农户,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通过村民会议形成《意向流转会议纪要》,受委托方与意向受让方规范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附件3)。
(四)准入审查。意向受让方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信用报告、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项目规划书等资料,进行准入审查。
100亩以下的由镇(街道)负责,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意向受让方的农业用途、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引导产业集中连片发展。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对流转项目的产业类型、经营内容以及项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准入联合审查。500亩及以上的较大规模流转,实施区级会商审核:区农业农村局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以及非粮化;区规自局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认定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审查企业经营情况、业务范围、征信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将区规自局、市场监管局审查意见汇总报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我区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等因素审查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准入审查负责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在《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联合审查意见书》(附件1)签章后,受让方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新都区分公司公开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五)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新都区分公司递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受让方),按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完成摘牌后,流转双方采用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一式四份;完成租金结算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新都区分公司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六)流转备案。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及时将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向镇(街道)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作物生长周期较长、投入农业设施价值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依法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意向受让方,核对农户流转面积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面积一致;应对涉及的集体土地资源准确测量面积。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产业布局调整,调动、引导相关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区域集中,连片、联合发展。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主导,以村为单位坚持日常监督,镇级定期巡查,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区农业农村局按巡查计划定期核查、抽查,对不规范流转行为、农业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经营主体利用土地情况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市场监管局对经营主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经营主体违约、拖欠租金行为列入管理系统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无效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新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以土地流转项目为单位,及时准确记载承包方信息(主体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受让方信息(主体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涉及承包农户数、流转土地位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协议、集体决议(集体土地流转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意向流转协议书》等)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以村、组为责任主体、以承包地为对象,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出租、入股、代耕代种等流转情况和经营现状,特别是小农户流转、代耕代种等未在发包方备案的流转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流转台账信息,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为基础和依据,据实填报《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附件4-1.1、4-1.2、4-2),做到“应登尽登,应统尽统”。
镇(街道)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为季度时间截点,开展季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清理、汇总工作,并分别于当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制定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让广大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知晓政策规定,并做好学习宣传情况和图片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法工作台账》(附件5),台账及图片资料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及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联合审查意见书
2.新都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及基本信息登记表
(委托协议附表)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示范文本)
4. 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表1-2、表2)
5. 普法工作台账
附件1:
新都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联合审查意见书
镇(街道):
一、 出让方 | 流转位置 | ||
拟流转面积 | |||
拟流转租金 | |||
耕地现状 | |||
流转方式 | |||
二、 拟受让方 | 流转公司/企业/组织或项目名称 | ||
法人 | |||
拟流转期限 | |||
拟流转用途 | |||
征信情况 | |||
三、 村(社区) 审查 |
负责人: | ||
四、镇(街道)审查 |
镇(街道)审核人: 分管领导: | ||
五、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查 | 畜牧水产科意见: 科室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
项目科意见: 科室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
种植业科意见: 科室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
农经站意见: 科室负责人: |
分管领导: | ||
主要领导:
| |||
六、区级会商审查审核 |
区政府分管领导: |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道)应对交易成功落地的经营项目,及时履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职责。 |
附件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示范文本)
本意向协议书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意向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甲方(转出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流转意向协议书。
甲方将位于____区(市)县____镇(街道)____村(社区)____组共计______亩土地经营权,以________(出租、入股、其他)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粮经混合种植、种养循环……)生产经营。
土地坐落位置:东起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可另附图或表)。
流转价格:每亩每年________元(或________公斤实物)。
流转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该流转土地经营权项目经镇(街道)、区准入联合审查审核通过,正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本流转意向协议书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新都区农户委托土地经营权基本信息登记表 | |||||||
名称: 镇街道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社) | |||||||
序号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土地信息 | 户主签字 | |
颁证面积(亩) | 流转面积(亩) | ||||||
集体面积 | |||||||
合计 |
注: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集体面积为未确权到农户或依法收归集体土地的面积。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审核: 镇(街道)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附件4-1.1:
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 ||||||||||
序号 | 区(市)县 | 镇(街道) | 村(社区) | 受让方 | 转让方 | 涉及承包农户数量 | ||||
受让方 名称 | 经营主体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转让方名称 | 经营主体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
1 | 自然人 | 自然人 | ||||||||
2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4 | 家庭农场 | 家庭农场 | ||||||||
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6 | 公司 | 公司 | ||||||||
7 | 其他 | 其他 | ||||||||
8 | ||||||||||
9 | ||||||||||
10 |
附件4-1.2:
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续) | |||||||||||
流转土地座落(村、组) | 土地流转方式 | 土地用途 (按种养分类)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流转期限 | 流转价格 | 是否签订标准合同 | 是否合同(协议)备案 | 是否开展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 备注 | ||
流转承包地面积(亩) | 流转其他农用地面积 | 流转开始时间 (年月日) | 流转截止时间 (年月日) | ||||||||
出租 | |||||||||||
入股 | |||||||||||
托管 | |||||||||||
其他 | |||||||||||
附件4-2:
成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小农户)
序号 |
出让方 姓名
| 流转面积 | 土地流转 方式 | 受让方 姓名 | 土地用途 (按种养分类)
| 流转期限 | 流转价格 | 是否签订标准合同 | 是否合同(协议)备案 | 备注 | |
流转开始时间 (年月日) | 流转截止时间 (年月日) | ||||||||||
1 | 出租 | ||||||||||
2 | 互换 | ||||||||||
3 | 代耕代种(农户间) | ||||||||||
4 | 入股 | ||||||||||
其他 | |||||||||||
合计: |
填报单位: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联合社 组
流转台帐填表说明
1、经营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其他等;
2、涉及承包农户数量指初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数量;
3、土地流转方式填写出租、入股、托管(委托大户)、其他等;小农户流转填写出租、入股、代耕代种(农户间)、其他等;
4、土地用途主要粮食作物、蔬菜及食用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水果、干果、茶叶、中药材、青饲料、花卉、苗木、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可以根据实际项目内容多种组合填写;
5、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流转开始时间和流转截止时间填写XXXX年XX月XX日;
7、流转价格填写每亩每年的基本流转价格(或平均流转价格)。
附件5:
普法工作台账
责任单位 | 普法活动时间、主题 | 普法活动场次 | 普法活动形式 | 普法重点对象 | 涵盖人数 | 发放资料数量 |
宣传内容:《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3-11月;宣传阵地(线上+线下);线下:组织召开坝坝会、集中培训会;
宣传方式:发放宣传册、组织召开坝坝会、培训会等;
2023年11月27日前报送台账。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