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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 2022-10-17 | 2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scgsbx@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基金监管风险防控为约束、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升级提质为依托,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省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税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为更广泛劳动者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1.参保缴费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税务等制定。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快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3.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为: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等适时统一调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基金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职业伤害保障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中的工伤保险资金应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结余并入省级统筹基金。在启动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前,各地应对当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进行审核,清算基金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在审核2021年度基金决算时予以核定,核定后的基金累计结余暂时留存当地,纳入省级统筹基金。各地基金支出优先使用暂时留存各地的累计结余资金,至2025年底仍未动用的基金累计结余全部归集到省。

2.基金统支。省社保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根据省社保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下拨至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各地违反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3.储备金管理保留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用于全省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按照全省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2%提取,累计总额达到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15%时,不再提取。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以支定收原则,实现收支平衡,运行平稳健康可持续。省社保局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由省社保局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编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合理确定收支预算,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督促各地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范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协议管理、待遇支付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完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协同开展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协议机构互认,逐步实现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互认。强化工伤预防和康复,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精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先康复、后鉴定”。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在现有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支持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以及财政、税务等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查询,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线上线下应用,实现业务办理凭卡、待遇发放进卡,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模式,推进经办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核查的经办风险防控环节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内控要求。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设原则,严格落实“三个全面取消”,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控制,杜绝一人通办。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二)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合理确定省、市(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税务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并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考核评估办法,将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情况纳入全省人社综合考核项目。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督导、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

意见从202311日起实施,《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