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金融、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结合科技金融资助实施实际,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对《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165号)(已于2019年底到期)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科技中心的意见》(成委发〔2018〕25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撬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资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等。
第四条 科技金融资助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科技金融资助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天使投资补助
第六条 天使投资补助是指对获得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获得天使投资后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型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 接受投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6. 企业自获得天使投资或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满一年后的12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三)支持方式:
企业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经费补助。
第三章 债权融资补助
第七条 债权融资补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以自身的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给予的经费支持,包括贷款利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信用评级补助等。
(一)支持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自身的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
2.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自身的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并开展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
(二)支持条件: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
3. 优先支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获得天使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
(三)支持方式:
1. 贷款利息补助:
(1)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小贷公司)获得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贷款结清本息后,给予其按获得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在成都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团队(含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申请的创业贷款,在贷款结清本息后,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支持。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
3. 担保费补助: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4. 信用评级补助:对参与信用评级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是指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三)支持方式:
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挂牌补助,其中:
1. 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助20万元;
2. 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30万元;
3. 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10万元;
4. 对符合条件由创新层调整进入精选层的企业补助20万元。
第五章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第九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是指对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科技与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方式:
1. 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2. 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
3. 每户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cdst.chengdu.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初审、主管处室复审后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方案报局务会审定,经局务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将资助经费下达给中心,由中心进行经费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蓉漂”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165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成科字〔2017〕99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蓉创业大学生贷款贴息补助的通知>(成科字〔2017〕135号)同时废止。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