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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2-06-27 | 2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营造支持创新创造的一流生态,市科技局起草了《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个工作日(6月27日至7月6日),请于2022年7月6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资配科。

联系人:吴洋、宋培霞

邮  箱:626559375@qq.com  联系电话:0833-2443476 0833-2443184

附件: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乐山市科技局

关于征求《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营造支持创新创造的一流生态,市科技局起草了《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个工作日(6月27日至7月6日),请于2022年7月6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资配科。

联系人:吴洋、宋培霞

邮  箱:626559375@qq.com  联系电话:0833-24434760833-2443184

 

 

附件: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营造支持创新创造的一流生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新获批建设,或者评估(考核)为优秀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已建成且经考核优秀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5万元,创建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为非独立法人的,后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给依托单位。2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以获批文件上标明的第一位依托单位为资金拨付对象,若无标明,则以推荐或主管单位意见为准。

第六条  同一单位,使用同一场地(或设备、人员)创建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技术创新平台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作证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后补助奖励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统筹使用,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等。后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  获奖单位若被取消奖励资格或违规使用后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事项

(政策原文,如省级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奖励)


 

证明材料目录(材料附后)

1.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获批建设文件(复印件)

3.评估(或考核)结果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和《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要求,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申报政策奖励均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合规、有效。

    二、我单位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三、我单位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

    四、我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项目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盖章)


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主管部门(或市级推荐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市科技局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