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我们拟制了《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21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2年5月21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jxwxqyc@126.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附 件: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6日
附件
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
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源头治理、强化监管引导、落实责任义务,按照“分工负责、强化约束、助企帮扶、评估督查”工作主线,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制度体系,构建依法预防、处置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投诉平台,完善办理体系。搭建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开展对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审核、协调、转交、跟踪、督办、反馈、评价、帮扶等服务,打造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第三方服务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全流程、闭环式投诉处置服务平台。制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构建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处置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诉问题的跟踪落实,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依托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和四川省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善电话、网站等相结合的立体全覆盖投诉方式,实现前端多种通道受理、后端集中统一处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项工作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不再列出〕
(二)完善部门分工,推进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牵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相关管理工作;审计厅组织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部门(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大型企业贯彻落实《支付条例》工作自查,对已有问题要分类施策,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建立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按照《支付条例》规定严格预算管理并规范付款期限、检验验收、支付方式、保证金、债权债务确权、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依法规范合同管理及款项支付。〔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推动拖欠化解,深化部门联动。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化解一起,有分歧欠款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时更新化解进度动态,做到化解一件、销号一件。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有机衔接,形成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机制联动、措施联动、资源联动、成效联动的有效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投诉联动、会商协作、联合惩戒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按时公开公示,落实失信登记。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 和其他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平台。〔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人行成都分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抓好监督检查,加强约束惩戒。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范畴。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相关审计实施过程中给予重点关注。对经认定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各级政府及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大型企业,在参与申报扶持政策、投资融资、参评示范、优秀表彰、百强企业评选(“四川省企业100 强”“四川省民营企业 100 强”“‘贡嘎培优’计划”等)等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限制。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国有大型企业, 在目标考核时直接扣减其利润。对工作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七)提供精准帮扶,增强服务支撑。构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服务机制,组建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库,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力量作用,对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辅导、诊断、协调、诉讼等专业服务。建立法律帮扶机制,倡导中小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支持聚焦法律解读、合同把关、风险评估、纠纷协调、起诉审判、依法执行等关键环节,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依托法律志愿服务专家开展中小企业“法律体检”等志愿服务。〔责任单位: 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八)探索融资创新,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等,采用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按照《支付条例》规定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责任单位: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九)做好宣贯解读,组织学习培训。将《支付条例》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利用各类方式做好《支付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商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开展对重点群体中小企业的培训,提高中小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强化舆论监督,共同营造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专班,制定完善工作机制,研究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有序有力有效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一)推动社会监督。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有关政策、模式做法、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通过发放问卷、电话了解、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开展回访 调研,对其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地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二)加强工作调度。建立重大问题线索挂牌督办制度, 适时组织对审计发现和企业投诉等问题线索开展“回头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定期研究分析工作推进、责任落实、处置效果等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主要做法、积极成效和典型案例,对贯彻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表扬。〔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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