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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作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 | 发布时间: 2022-02-16 | 3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升新时代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告受理部门: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邮编:610021

联系电话:028-86703710,邮箱:469658713@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2月1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提高新时代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水平,助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高保护传承创新实践能力,加大传播普及力度,切实提升我省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四川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提供强大精神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遗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名录体系进一步优化,调查记录体系更加科学,传承体验设施履盖全省各县(市、区)、中心镇,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数字化、智慧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建设不少于10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争创一个国家级非遗馆,整体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基本建成非遗大省。

到2035年,非遗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整体性保护格局完全形成,非遗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水平和成效进入全国前列。

二、健全保护传承体系

(三)健全调查记录体系。开展全省非遗资源调查,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巴蜀文化和旅游走廊相关区域调查。建设非遗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资料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依托“智游天府”平台,建设非遗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并给予经费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对市、县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记录。加强非遗资源整合共享,推动非遗数据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加强非遗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实现资源集聚化、管理平台化、应用多元化。(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重点推动将红色文化、黄河和长江流域、巴蜀两地同根同源等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相关非遗项目纳入各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保护。高质量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履约工作。严格执行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建立年度报告和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文化和旅游厅)

(五)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加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市、县两级出台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费。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实施四川省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设立省级研培基地,对培训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促进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项目所在地联合办学,探索推广“团带学员”“现代师徒”“订单式”等多种传承人培养模式,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支持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代表性传承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鼓励民间举行传统技艺比赛、传统技艺展示等活动,提升传承人技艺水平。(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区域性整体保护。建立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部门间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江河流域、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特色文化形态挖掘研究和整体性保护,认定一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争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现全省主要特色文化形态整体性保护全覆盖。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给予资金支持。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发挥“大草原联盟”的协调联动作用。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深入挖掘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等村镇非遗资源,将历史的厚真性、风貌的完整性、生活的延续性与非遗整体保护有机融合,提升乡土文化内涵,打造非遗名馆,推出一批非遗特色村镇、非遗特色街区。探索有效工作模式,做好“非遗在社区”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实现与农耕文化保护、农村生产生活遗产保护传承、美丽乡村和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民族宗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实施四川省非遗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市(州)落实《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建设本级非遗馆,鼓励支持各地结合民族、地域特色建设非遗馆。支持各地利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村史馆、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旅游设施,采取开设专区等方式建设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支持非遗馆的博物馆化建设运营。推动各地建设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体验基地(中心、所),推动县(市、区)、乡镇(社区)建设传承体验设施。依托传承体验设施,打造各具特色的城镇风貌和文化风韵。研究完善非遗馆管理制度,建立非遗馆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做好博物馆化建设运营的非遗馆在省文物局备案工作。(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理论研究体系。加强省非遗保护中心、省艺术研究院等非遗科研单位专业研究力量建设,统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非遗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级非遗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的非遗重点项目和重大问题等开展研究,建立多学科研究平台。加强非遗相关课题申报,支持非遗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发布和转化。持续打造非遗成都论坛、黄河源非遗保护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坛、国际竹文化周等学术交流平台,支持“两域一廊”非遗保护相关学术活动。(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族宗教委、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保护传承创新实践能力

(九)加强精准分类保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加强整理、汇编和出版。深入实施四川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传统戏剧、曲艺经典剧目复排和优秀剧目创作。支持在社区、特色街区、村镇开设小剧场,常态化开展传承活动,推动与旅游、景区演艺有机结合,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的丰富内涵,增强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生命力。推动将武术等为代表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纳入全民健身活动,融入体育和健康产业发展。继续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申报老字号,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振兴传统节日,培育各地民俗活动品牌。(文化和旅游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促进合理利用。统筹我省非遗资源,加强国家文化公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中的非遗保护传承,促进保护成果转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全力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文旅互动。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遗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引导各地利用非遗及其文化空间开发体验、民宿等非遗旅游产品,推出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非遗演艺作品,建设一批非遗研学基地。推动非遗进景区、酒店、商场、机场、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等场所,实现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覆盖。推动利用文旅特色小镇开展非遗沉浸体验活动。持续培育“天府旅游美食”文旅品牌,实施《川派餐饮服务业培育方案(2021-2022年)》,开展“味美四川”系列活动。鼓励合理利用非遗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产品设计。设立一批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打造“四川手作”传统工艺品牌,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遗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抓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非遗保护传承。加强浙川合作,建立东西部非遗保护协作机制。加强革命老区非遗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促进我省各民族非遗保护传承,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建设非遗工坊,深化“非遗项目+传承人+工坊(基地)”“传承人+合作社(协会)”“就业工坊(基地)+农户”等模式,发挥“非遗+”效应,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形成非遗工坊与其他扶贫产业融合共建格局。(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传播普及力度

(十二)加强宣传传播。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遗专题、专栏等,创设非遗优秀栏目、节目。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保护机构、新闻媒体、保护单位等为骨干的四川非遗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遗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俗节庆、文旅节会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培育彝族火把节、羌年、自贡灯会等非遗宣传活动品牌。加强专业化、区域性非遗展示展演,高质量办好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将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遗通识教育读本或普及读物。鼓励非遗进校园,在中小学试点开设川剧、四川曲艺等具有鲜明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艺术课程。加强非遗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艺术硕士点和博士点。在职业学校开设非遗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推动在高校和职业学校建设“非遗工作室”。加大非遗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举办非遗交流传播活动,展示四川风采。加强跨省非遗项目、文化生态的保护与交流合作,搭建川西行走之声·川甘青川西藏族山歌邀请赛、赛马会、川菜技艺大赛等宣传展示平台。开展以“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为重点的线上线下非遗交流等活动。与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等合作,加强四川非遗海外推广。推出以四川非遗国际传播为主要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短视频等优秀作品。积极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出特色研学、旅游体验等产品。(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构建和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非遗保护格局,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宣传文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非遗保护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工作职能共同抓好非遗保护工作。(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地方性法规或者专项法规,进一步健全全省非遗保护法规制度。完善非遗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加强对非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遗普法教育。(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非遗相关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遗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遗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法明确非遗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遗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实施非遗保护人才队伍提升工程,常态化组织全省非遗管理干部集训,采取进修、上挂、下派等方式,提升专业知识、创新意识、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将非遗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将非遗人才纳入政府人才体系,将传承人纳入政府高层次人才体系,推动非遗人才在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推动非遗专家智库建设。对在非遗保护传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统筹社会力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相关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合法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建立非遗教学、研究基地,开展研究和传承实践。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成立非遗保护协会,建立非遗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传承人设立非遗馆、传承所,鼓励向非遗保护机构捐赠实物、资料或委托其收藏、保管、展出。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创新机制,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传承非遗的良好氛围。(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