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企业:
现将我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与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科技局和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还应认真学习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网络常见问题解答。(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2.各申报企业应按文件要求编写资料,并准备相关材料。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培训
3-5月,由各市(州)科技局结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高企认定、科技创新政策及数据统计等培训。
(二)开展高企认定
2022年办理两批,请相关企业安排好时间和工作进度,过时不再受理申报。(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一批:
5月16日—6月16日 受理企业申报。申报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申请资料,提交后待省高企办在网上审核通过,方可从网上生成PDF文件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并签字、盖章。若审核未通过,可根据未通过原因作相应资料修改、补充和完善,再次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请各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4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6日17:00之前。
6月17日—8月30日 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会审,公示、报备案。
第二批:
8月1日—9月15日 受理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报,操作流程同第一批。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3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7:00之前。
9月16日—11月30日 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会审,公示、报备案。
(三)开展高企更名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若未被退回,即可导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邮寄或递交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若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被退回,可修改相关资料后再次提交。请在各批次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前邮寄或递交纸质材料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2年办理3批,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3月1日—3月15日
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3月15日17:00之前。(注意: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且准备申报第一批高企认定的,请务必在此批次申请更名)
第二批:6月1日—6月15日
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之前。
第三批:9月1日—9月15日
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7:00之前。
(四)填报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有效高企按照国家要求,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直接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及修改工作,高企管理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审核工作。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企资格并报国家备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
请按《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由专人操作网上申报,并管理好账号和密码。申报材料请严格按批次时间提交至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各类材料一式1份,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企业认定高企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所有资质、证明、证书等交材料时带原件,待查验后退回。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注意: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二)申请高企认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申请高企更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名称变更申请书(系统打印、法人签字、企业盖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高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企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8.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会计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9.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0.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四、提交申报材料地点
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址:成都市天府五街200号菁蓉国际广场7号楼B座704B
电话:(028)68107837 68107839 68107842
五、注意事项
(一)请申报企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由主管企业科技、财务、行政管理及网络操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培训材料,认真、实事求是编写申报材料,以及完成注册、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资料等工作。
(二)各市(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培训,并将培训通知、宣传稿件等资料反馈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各市(州)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按时报送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谭攀 雷林 胡涵涵 周乐瑶
(028)68107842 68107837 68107839
科技厅高新处 王雄武 金攀静(028)62103772
六、监督管理
四川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将联合科技厅、财政厅和四川省税务局,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企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网上公布,不另行文,请相互转告。)
附件: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15日
科学技术部文件
国科发火(2021) 362 号
科技部关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夹、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J 42 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I.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l),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递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 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 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附件: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基本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申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J 195 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I. 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并提交至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四)承诺效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 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三、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告知承诺书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请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部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按以下流程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申请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en) 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 gov.en)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打印、签字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 点击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 纸,正反打印);
2. 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 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 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同提交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21 年12 月21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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