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2月28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270990695@qq.com。联系人:谭老师,电话63907461。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标杆品牌、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政府统一设立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包括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设置】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一般为每5年评选一届,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开展。每届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额不超过10个,每届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额不超过20个,上述奖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领导组织】 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碳中和、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关键配套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评审标准】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细则,主要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等国家标准制定,经专家论证后发布实施。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审细则,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经专家论证后发布实施。评审细则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领导职责】 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企业管理专家、质量技术专家、高校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议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组织职责】 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修)订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类评审细则、评审专家管理等制度;
(二)发布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直接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质量培育工作;
(五)承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督职责】 市质量强市办、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由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市场监管、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调查核实评选过程中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职责】 市质量强市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要求】 市质量强市办牵头建立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及管理模式等现代质量管理的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经费和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模式、方法和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突出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以及明显的质量竞争力优势;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和严重失信行为;
(八)近3年内无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发布通知】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填写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资料,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推荐】 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九条【形式审查】 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征求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形式审查和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将申报材料和不予受理的书面理由反馈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由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退回申报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材料评审】 评审机构根据已受理的组织和个人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开展材料评审,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陈述答辩的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与陈述答辩】 评审机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按照评审标准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个人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 市质量强市办会同评审机构依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汇总形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入围名单。
第二十三条【提出建议名单】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向市场监管、科技、国土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入围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和个人遵纪守法情况,提出报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审议公示】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建议名单,确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审批表彰】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予以公布并组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布】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获奖组织和个人荣誉信息记入成都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鼓励和支持获奖组织和个人自主声明其荣誉信息。
第二十七条【补助经费】 市政府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对首次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补助。
本办法施行后,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程监督】 监督组对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评审纪律】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三)遵守廉洁承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撤奖情形】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三)受到消费者(用户)重大质量投诉;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
(六)其他违反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异议受理】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异议调查】 涉及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质量强市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结果告知】 监督组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七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宣传要求】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冒用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积极推广】 各区(市)县质量强各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职责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行业领域推行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履行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推进我市行业领域质量整体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学习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2-《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2年,市政府批准设立成都市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管理卓越、技术领先、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组织。2017年,市政府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成府发〔2017〕5号),成都市政府质量奖更名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展两届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共有22家企业或组织获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带动了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营造了全社会营造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了质量强市建设。
2017年以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保留质监部门。2021年,《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和修订。原《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也即将失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的实践需要,结合历届成都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践,学习借鉴上海市、深圳市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重新修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三)《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修订过程
(一)成立修订工作组(2021年12月)
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组,组织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质量奖研究机构、质量专家等参与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管理办法》修订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度安排。
(二)召开修订研讨会(2022年1月)
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管理办法》修订研讨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青白江、双流、都江堰市场监管局,以及质量专家及企业代表参加会议。质量专家、企业代表围绕评选对象、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维度,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为《管理办法》修订提供了新的框架和思路。
(三)完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
修订工作组重点研究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借鉴学习了四川省、上海市、深圳市、南京市等地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充分总结历届成都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践,于2022年1月编制完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0条,在奖项设置、评选周期、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评选表彰工作环节的实施主体。一是将《管理办法》各条款中涉及“市质监局”的表述改为“市市场监管局”;二是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将涉及“环保”的表述改为“生态环境”,涉及“安监”的表述改为“应急管理”;三是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领导组织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明确奖项设置与补助标准。一是明确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组织和个人;二是评选周期由“每年评选一届”调整为“每五年评选一届”;三是进一步明确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等质量荣誉补助经费标准。
(三)进一步细化评审规则与申报要求。一是根据评审对象不同,明确了不同评审标准。组织类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细则》(GB/T 19580)制定,个人评审标准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二是对参评组织增加了政治要求,并细化了质量、安全、环保、失信等违法行为要求;新增参评个人申报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评审程序。一是新增申报环节涉密管理要求,明确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二是结合历届评审实践,新增形式审查、材料评审等环节公示要求,要求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针对参评个人,新增陈述答辩评审环节。
(五)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强化宣传推广作用,明确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职责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二是明确获奖组织及个人履行义务,要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
(六)对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不再详述。
五、参考资料
(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三)《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四)《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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