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我县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发明创 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定额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主要用于授权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专利 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平台建设以及其他鼓励发明创造措施的补贴等。
第五条 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实行县财政局集中支付,接受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成都市蒲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在我县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县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 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PCT申请国际阶段/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涉外专利
1.申请 PCT 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的专利:职务发明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 5000元/件。
2.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二)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 6000元/件,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职务发明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县内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蒲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 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及资金管理
(一)审核批准。专利资助实行常年受理,每半年一次集中审批。由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标准。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单位对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用于奖励对该项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一专利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职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转账支付;非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
(二)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申 请人应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 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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