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文件编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农业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周文
联系电话:028-61885909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3日
成都市农业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使用)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农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 本指引。
一、投标人资质
(一)资质等级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 知》(建市〔2014〕159 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建市〔2013〕86 号)等及其配套规定,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
(二)资质类别
资质类别设置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 及多个资质时,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允许联合体成员 的数量不得少于所设资质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设 置资质要求,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
在招标工程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 文件中原则上:1.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 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2.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 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 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3.不得以招标工程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 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工程对投标人经营资 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 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 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 作为审查标准。
(四)重点提示
不得脱离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设定 投标人要求:1.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 奖项要求;2.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 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3.不得设 定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 信额度等财务指标(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以上财务指 标);4.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 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5.不得限定或者指 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不得限定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不得设定国家 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8.不得设定要求 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采购项目可要求提供供应商授 权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人员
根据资质等级人员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结合招标工程 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 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不得设定资质等级人员规定和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根据《四 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人员指勘 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
(一)勘察设计类
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要求,不应超出现行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 程勘察资质标准》及其配套规定。
(二)监理类
对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要求,不应超出现 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 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 格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规定。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 密,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供应单
位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施工类
严格按照现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及各行业 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设置人员标准。
三、类似业绩
(一)业绩类别
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等级、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参 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水利水电 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等设置类似业绩类别。 应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招标工程的准入条件,不得以特定的行业、 地区等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当明确、 用语准确且无歧义。
(二)业绩指标
类似业绩指标应当符合招标工程的主要内容,业绩指标要求 仅限于工程规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相 应指标的三分之二以内,且数量不得超过 3 项。
(三)业绩时限
原则上一般不低于 3 年。
(四)业绩数量
按招标工程所需资质类别,对应类别的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中的类似业绩总和不得超过 3 个。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 复计分 ”等内容,投标人的同一业绩可以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
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五)业绩证明资料
1.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及以下证明资料 至少一项:(1)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审查意见;(2)批复文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证书);(4)竣工验收鉴定书 (证书);(5)业主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审 查意见时间或批复文件时间或业主证明资料载明的完成时间或合 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证书)载明 的完成时间为准。
2.正在实施的类似业绩。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及正在实施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工作开展通知或财务往来证明或监理单位 发出的开工通知或业主证明材料等)。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
3.新承接的类似业绩。至少应提供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六)相关说明
1.若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完全体现本次招标所要求的类似业绩 关键指标的,还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证明材料。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 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 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
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类似业绩在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 被终止的,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评标办法
(一)大纲(包含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监理大纲、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
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大纲中的具体评分分值。 按照投标文件大纲内容的优劣分为“优、 良、一般、差、无 ”五 档。应当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 分布均衡 、合理。(可参考优得 100%、 良得 75%-85%、一般得 60%-70%、差得 30%-40%、无得 0 分)
1.勘察纲要。评分因素可从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依据、 勘察工作目标;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 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勘察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工 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2.设计大纲。(1)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设 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机构设置和 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绿色、节 能、环保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 方面设置。(2)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功能、技术、 经济、美观、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等方面设置。
3. 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
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 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合同、信息 管理方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分因素可从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 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 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 与措施等方面设置。
(二)项目管理机构
1.针对各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评分;其他专业 类人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不得设定资质等 级人员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 格。勘察、设计类人员原则上应参照现行《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 设置;监理类人员原则上应参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 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设置;施工类人员原则上应参照现行《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设置。
2.人员评分应采用注册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注 册执(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结合的方式。
3.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 责人可设置类似业绩,其设置要求同本指引“三、类似业绩 ”。
主要人员的类似业绩可以是不在投标单位的业绩,但需附相应业 绩证明材料。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业绩以完工验收鉴 定书(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证书)或业主证明等载明的人 员为准;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业绩以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证书)等载 明的人员为准。
(三)投标报价
1.勘察、设计、监理类: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 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 中最低报价 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 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 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 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若投标人在除报价评分和信用评分内容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 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百分比范围50%-70%由招标人根据招 标工程特点确定),不得作为 A 方式有效最低报价,不参与 B 方 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该投标报价不作否决,仍按评标 办法标准进行评审。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其他评分项部分得分均 不满足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默认为所有有效投标报
价的最低报价(A 方式)或算术平均值(B 方式)。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可采用: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100% (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偏差率扣分分值: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 的得满分;有效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 1%扣分(扣分分值 不低于 0.5 分)(A 方式);有效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 扣 分(扣分分值不低于 0.5 分)(B 方式); 中间值用插入法 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2.施工类: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 投 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的 评审价 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 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的评 审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评审价的算 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投标报价的 评审价。
若有效投标人在除报价评分和信用评分内容外的其他评分项 得分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百分比范围50%-70%由招标人根 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不得作为 A 方式有效最低报价,不参与 B 方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该投标报价不作否决,仍按评 标办法标准进行评审。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其他评分项部分得分 均不满足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默认为所有有效投标 报价的最低报价(A 方式)或算术平均值(B 方式)。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可采用: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 基准价×100%(按四舍五入原则,偏差率精确到 0.01%)
偏差率扣分分值:以评标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 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
每低 1%扣 分(扣分分值不低于 0.5 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为 A 方式);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扣 分(扣分分值不低于 1 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 B 方式), 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四)其他评分因素
1.可针对企业实力通过类似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
2.评标办法和资格条件中的类似业绩,其设置要求同本指引 “三、类似业绩 ”。
五、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
参照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应单独成册“发包人要求 ”随同工程招标文件一并发 布。“发包人要求 ”应根据不同发包阶段结合合同价格形式、计 量计价模式进行编制,需包含对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能 要求、建设标准等所有拟建内容进行阐述,包括不限于项目设计 范围及设计任务书、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 配置标准、材料设备档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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