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服务业开放政策汇编
一、科技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税收支持 |
1 |
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外资研发中心 |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 |
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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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政策 |
2 |
设立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 500 强或全球行业龙头企 业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 的 3%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
外资研发中心 |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 成 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鼓励外资研 发中心设立和发展暂行 办法》 的通知(成投促 发〔2024 〕27 号) |
2024 年 12 月 16 日起 施行,有效期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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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奖励。对主营行业符合最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 年外商直接投资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制造 业、服务业分别按不高于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 3%、2% 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 |||||
4 | 研发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外资研发中心的研 发投入强度、主导产业领域、技术先进性、经济社会效应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给予单个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 200 万元研发资助。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税收支持 |
5 | 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 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所 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 开发和教学用品 ,按规定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 |
外资研发中心 |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 成 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鼓励外资研 发中心设立和发展暂行 办法》 的通知(成投促 发〔2024 〕27 号) |
2024 年 12 月 16 日起 施行,有效期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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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 |||||
7 |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登记注册便利 |
8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 导,与 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 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外资开 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可以认定为集中登记地,为入驻 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 | ||||
奖补政策 |
9 | 支持创新主体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 以专利的高水 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按年度组织验收,对 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 100 万元/年资助 , 连续资助 3 年。 |
企业、高校、科研 单位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 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 策措施》 的通知(成市 监规〔2023〕7 号) |
2023 年 9 月 7 日起实 施,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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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支持围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促进专利信 息分析利用与产业运行决策相融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工 具的综合运用 ,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 设。对已结题且在成果运用上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利导航项 目择优遴选给予 50 万元资金资助,每年度资助项目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 3 个。 |
产业功能区、产业 联盟、产业技术研 究院、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1 | 支持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银行质押获得融资 贷款。1. 贷款利息补助:按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不高于同 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贷款利 息额的 50%给予补助。2.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评 估费用的 50%给予补助 ,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 元。3.担保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 50%给予 补助,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上述三项资助, 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企事业单位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 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 策措施》 的通知(成市 监规〔2023〕7 号) |
2023 年 9 月 7 日起实 施,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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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 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2.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企事业单位 | ||||
13 |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 商标)执行保险、专利( 商标)被侵 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 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按照实 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 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企业 | ||||
14 | 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 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的,每件案件 代理费资助 30% ,每件侵权纠纷最高资助 15 万元,每个 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企事业单位 | ||||
15 | 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协助调解一 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1500 元,每个机构每年度资助总额 不超过 30 万元。 |
入库机构 | ||||
16 | 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每人 每件给予600 元资助。 | 维权援助专家 | ||||
17 | 鼓励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 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一 次性资助 50 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资助一次。 | 国家级典型知识 产权案例申报单 位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8 |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托管中 心项 目,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扩大公 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申 报成功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可连续服务 3 个年度,根 据每个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达到服务标准的服务机构 或行业组织每年 50 万元资助。 |
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或行业组织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 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 策措施》 的通知(成市 监规〔2023〕7 号) |
2023 年 9 月 7 日起实 施,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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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 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 创新实践,对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 产权师给予资助。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知识产权师、高级 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按 1000 元/人、5000 元/人、10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对符合资助条件的 专利代理师,按 5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
知识产权师、高级 知识产权师、正高 级知识产权师、专 利代理师 | ||||
20 | 支持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 权人才培养基地,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给 予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资 助。 | 国家知识产权人 才培养基地创建 单位。 | ||||
21 | 支持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涉外知 识产权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 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企业 | ||||
22 | 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每协助调 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3000 元,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 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企业入库机构 | ||||
23 | 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 每人每件给予 1200 元资助。 | 维权援助专家 | ||||
24 | 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的住所(经营场所) 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经审核符合资助 条件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 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25 |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对新引进具有行业影响力、示范 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且落地运营绩效 评估为优秀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我市专业服务机构 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鼓励 在蓉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在蓉科技企业和高校院所技术交 易,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 300 万元。 |
技术转移机构 |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 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 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成委厅〔2023〕 48 号) |
自印发之 日(2023 年 7 月 14 日)起实施,有 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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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 纪( 经理)人,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并受聘我市 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分别按高级职称每人 1 万元、中级职 称每人 5000 元、初级职称每人2000 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 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 50%。 |
专家人才 | ||||
27 | 支持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订单 式定向研发转化,对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应用和推广示 范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支持。 |
企业、高校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 | ||||
28 | 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 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 4%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就地交易转化科技成果 ,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 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补助 ,每家单位每年最高 300 万元。对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等服务的科研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给予每年 最高 100 万元补助。 |
企业、在蓉高校院 所、医疗卫生机 构、新型研发机 构、科研机构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29 |
对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 资本额的 1%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 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 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 0.5% ,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最高 2000 万元的管理资产规模 奖励。 |
企业 |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 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 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成委厅〔2023〕 48 号) |
自印发之 日(2023 年 7 月 14 日)起实施 ,有 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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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 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后补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资助总额 最高 300 万元。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 成果项 目团队及个人;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技术合同实 际成交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后补助,每家 企业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对技术交易中介 方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后补助,每个中介机构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 元。 |
企业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技术交易 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成科字〔2022 〕 61 号) |
自 2023 年 1 月 9 日施 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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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新引进行业知名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 术转移机构在我市成立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持股不低 于 30%新组建机构的,落地运营一年后,组织第三方进行 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考评档次见附件)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 200 万元后补助;对新获评的国 家级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 50 万元后补助;支持各类 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对经第三方 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考评档次见附 件)为优秀、 良好、中等的技术转移机构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后补助。 |
企业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32 |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 经理)人,按照 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首次获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情况 给予补助:高级职称每人 1 万元、中级职称每人 5000 元、 初级职称每人 2000 元,每家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补助 10 万 元。资助经费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 50%。 |
企业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技术交易 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成科字〔2022 〕 61 号) |
自 2023 年 1 月 9 日施 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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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支持在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和数 据安全管理 ,对年度登记合同成交额超过上年度且超过 10 亿元的登记机构,按超过 10 亿元部分的万分之 0.5 的 比例,给予后补助,每家登记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登记机构可从资助经费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 用于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
企业 | ||||
34 | 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基于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技术框 架开发通用适配产品,根据使用量与频次综合排名,分级 分类给予排名前 10 的单位最高 100 万元,每年累计不超 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企事业单位、科研 机构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围绕超算智算 加快算力产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 知》(成经信办〔2023〕 21 号) |
自 2023 年 7 月 28 日起 施行,至 2026 年 2 月 9 日止 | ||
35 | 支持在天府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建设一批与生物医药、安 防、交通等领域紧密结合的智算中心,做优做强天府数据 中心集群,对于算力规模 300PFLOPSFP16 及以上且固定 资产投资达到30 亿元以上的项 目 ,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 予以支持。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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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开展云计算中心优化行动,推动以存储为主的“老旧” 数据 中心向以存算为核心的云计算中心提档升级,推动“小散” 数据中心融合、迁移至新型数据中心,强化绿色节能和智 能化运维,提升大规模数据“云端”分析处理能力。对于改 造升级完成后计算功能占 比大于 70%且机架数不低于 1000 架、PUE 低于 1.25 的云计算中心,按照每个机架最 高 1000 元,给予总额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 |
企业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37 | 面向生产、生活、生态与城市治理需求,鼓励企业围绕提 升应用感知设备数据汇聚、处理能力研制边缘计算节点 (MEC)设备 ,贴近应用场景布局高效边缘计算中心 , 对年度服务终端数超过 50 万(含) 的边缘计算中心,按 照每个机架最高 3000 元,给予总额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 补贴。 |
企业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围绕超算智算 加快算力产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 知》(成经信办〔2023〕 21 号) |
自 2023 年 7 月 28 日起 施行,至 2026 年 2 月 9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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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聚焦城市治理、环境监测、能源管理、航空航天等重点领 域,鼓励超算中心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 科教基础设施等创新平台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等使用超算 算力,按照落地项目算力成本的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 |
企业 | ||||
39 |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 智算中心,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智慧物流、 普惠金融等行业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对于形成解 决方案和商用案例的,优先评定为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 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高校、科研 机构 | ||||
40 | 建立以“ 算力券” 为核心的算力中心运营统筹结算分担机 制,结合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 算力券” 有效监管。每年发 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算力券” ,用于支持算力中介 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科研机构、高校等 使用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算力资源。 |
企业 | ||||
41 | 加大人工智能相关领域院士(含外籍院士)、国际国内知 名奖项获得者(含图灵奖、吴文俊奖、何梁何利奖、戈登 贝尔奖等)、国家人才计划(含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招引力度, 人才及其团队根据算力使用成本给予总额不超过 200 万 元的一次性补贴。 |
专家 |
二、金融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 | 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履约 担保业务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每户担 保费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
中小微外贸企业 |
《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 展 推进西部金融中心 建设的若干政策》(成 办规〔2024 〕6 号) |
2027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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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 中运营、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的企 业,给予每户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跨国公司 | ||||
3 | 对外资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区域总部,给予 20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 外资金融机构 | ||||
4 |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家部委批准,新设或迁入 的服务“ 一带一路” 国家和地区的重大金融功能性平 台,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服务“ 一带一路” 国家和 地区的重大金融功能性 平台 | ||||
5 | 对新设或迁入的全国知名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 咨询机构,经认定后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 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 究咨询 | ||||
6 |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蓉落地的国际金融监 管部门、金融组织、国际金融中心等代表机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国际金融监管部门、金 融组织、国际金融中心 等代表机构 | ||||
7 | 引导金融机构在蓉集聚发展。对新设或迁入的银行、 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等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 本金的 1%给予最高 1 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经中央金 融管理部门认可,全国性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法人 功能总部、后援中心、专营中心等,按其注册资本金 的 2%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金融机构 | ||||
8 | 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实缴资本金增加额 达 5 亿元(含) 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最 高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金融机构 |
— 10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9 | 支持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才申报“蓉漂计 划”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个人最高 300 万元、团 队最高 500 万元资金资助,以及住房、落户、子女入 学、医疗等服务保障。实施产业生态圈人才计划,符 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 30 万元资金资助, 以及子女入 学、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对就职于公募基金管理机 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才,经认定 后可不受户籍和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在成都市域范 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在工作单位所 在地享受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每家机构享受住房保障 的核心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名。 |
专家人才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 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成办发 〔2021 〕86 号) |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 施行,有效期 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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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准营 |
10 |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 外放款的集中比例。 |
跨国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持续扩大跨 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 资金池业务试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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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 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 | |||||
12 |
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 | |||||
13 |
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 目变更等业务 可以由银行直接办理。 |
— 11 —
三、文旅、体育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 | 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入境客源市场。对年组织接待境 外游客来蓉达500 人次(含) 以上且入境团队至少 在成都住宿 3 晚(含) 以上的旅行社,按照不超过 80 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旅行社不超过 60 万 元。 |
旅行社 |
《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旅游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
印发之 日(2025 年 1 月 15 日)起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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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宣传推广成都旅 游产品的企事业单位,购买独立展位按照投入经费 20%的标准给予项目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4 万元/ 次(每家全年不超过 2 次)。 |
企事业单位 | ||||
3 | 对利用240 小时免签政策推出 12 小时至 72 小时在 蓉不同行程、不同主题中转旅游“ 套餐” 的 OTA 平 台、旅行社,按不超过 150 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 OTA 平台、旅行 社 | ||||
4 | 对国际性品牌酒店、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 引进并承接国内外重要会议、企业集团会奖等各类 市场化活动,凡单次活动费用(包括会议费、租赁 费、住宿和餐饮费)超过 20 万元且规模达 200 人 (含)以上的,按照 2 万元/场的标准给予项目补助, 单个酒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国际性品牌酒店、 星级旅游饭店、绿 色旅游饭店 | ||||
5 | 对参加国外重要旅游商品交易专业展会并展销成 都特色旅游商品的 ,购买独立展位按照投入经费 50%的标准给予项目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次(每家全年不超过 2 次)。 |
企事业单位 | ||||
6 | 对赴境外参加旅游营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对机 票、住宿、伙食、公杂部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 超过 3 万元/人次(每家全年不超过 2 次,每次每家 补助不超过2 人)。 |
企事业单位 |
— 12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7 | 提升文艺院团影响力,鼓励文艺院团积极参与国内 外知名度高、专业性强的演出和赛事,给予国内每 场 5 万元、国外每场 10 万元补贴,累计不高于 100 万元。 |
文艺院团 |
《成都市关于推动演艺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印发之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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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票房累计达 2000 万元, 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累计达 5000 万元,给予最 高 50 万元奖励 ;累计达 1 亿元 ,给予最高 100 万 元奖励;累计达 2 亿元,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全年境外观众比例超过 5% ,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
营业性演出活动 | ||||
准入准营 |
9 |
允许在成都市设立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外商投资旅 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外商投资旅行社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 6 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 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 门 规 章 规 定的 批 复( 国 函 〔2024 〕1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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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政策 |
10 | 对落户成都的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每次给予最高 800 万元办赛补助;对成都自主培育、市场价值大、 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每次给予最高 500 万元 办赛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办赛成本的50%。 |
市场主体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 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成办规〔2022 〕7 号) |
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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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知名国际体育组织及其关联企业在成都设立总部 或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开展相关体育业务的, 可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且最 高 100 万元给予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 5 年。 |
知名国际体育组 织及其关联企业 |
— 13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2 |
对在成都注册并冠“ 成都” 队名,参加国际高级别职 业比赛或全国高水平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按项 目类别、赛事等级、参赛成绩等,给予每赛季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
职业俱乐部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 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成办规〔2022 〕7 号) |
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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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文出版奖励。四川作家文学作品在省内出版机构 首次出版外文版(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 日语、意大利语、韩语、俄语、葡萄牙语等主流语 种 )。奖励标准:10 万元。 |
文学作品 |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 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 知(川办规〔2024 〕1 号) |
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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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 |
14 |
延长停留时间。将过境免签外国人在境内停留时间 由原 72 小时和 144 小时均延长为 240 小时( 10 天) |
过境免签外国人 |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放宽优化外国人过境免签政 策的公告(2024 年 第 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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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5 | 加大成都音乐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力度,支持国外音 乐企业到成都投资发展音乐项 目,鼓励支持成都音 乐人、音乐团体、音乐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内外音 乐赛事和巡演活动,交流推广音乐作品和产品。支 持音乐企业积极融入国家“ 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国 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商业模式、优秀音乐产品 和高层次音乐人才,合作发掘成都文化资源,开发 音乐产品。鼓励支持成都音乐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拓展对外业务,提升音乐企业国内外竞争力和影响 力。对“ 引进来”和“ 走出去”的音乐项 目 ,视项目综 合效益,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奖励,对获评国家文化出 口基地、国家文 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按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政策给予奖励。 |
音乐项 目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音 乐产业发展促进国际音乐之 都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 〔2022 〕9 号) |
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施 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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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音乐企业年产值上台阶实施奖励,首次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首次超过 500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首次超过 1 亿元,一次性奖 励 200 万元;音乐企业上市融资,按照我市促进创 业投资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
音乐企业 | ||||
17 |
对音乐企业和机构发展原创音乐孵化平台、音乐版 权交易平台、原创音乐作品或剧目等项 目,视项 目 综合效益 ,给予实际投资额 50%以内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奖励。 |
音乐企业和机构 |
— 15 —
四、电信、互联网、软件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1 |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外资股比 不超过 50%) ,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 公司 ,为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 专用网业务。 |
外商投资企业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 6 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 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 门 规 章 规 定的 批 复( 国 函 〔2024 〕110 号) |
/ |
|
2 | 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 ,不含禁止外商 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 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 |||||
奖补政策 |
3 | 鼓励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支持企业( 引进方)推动 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投资方)集聚发展形成集群 效应 ,经区( 市 )县推荐 ,可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 本 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 金支持 ,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 80%的比例分 享政策资金支持。 |
投资企业(含外商 投资企业) |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 成经信发〔2023 〕2 号) |
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 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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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软件公 司;支持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 ,投资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对前述新成立、 经营良好且一年内软件业务收入超过 500 万元(含) 的,经区( 市)县推荐,可按其软件业务收入 2%的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支持。 |
非软件企业剥离 软件业务成立的 独立法人软件公 司 | ||||
5 | 在高端软件领域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 行业技术标准的单位分别支持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其中对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支持 40 万元、25 万 元、15 万元 ,第二承担单位分别支持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
标准制(修)订单 位 |
— 16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6 | 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 )、信息 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 单位,可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 |
单位 |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 成经信发〔2023 〕2 号) |
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 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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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持举办高端软件产业相关会议论坛 ,给予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举办高端软件相关赛 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支持。 | 会议论坛、赛事举 办单位 | ||||
8 |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端软件企业推荐人才参与评选“产 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对入选人才给予 30 万元资金 资助,并按相关人才政策配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 交流培训等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软件人才( 团 队)申报“蓉漂计划”,给予个人最高 300 万元、团队 最高 500 万元的资金资助。 |
人才( 团队) | ||||
9 | 对企业、园区与软件人才基地多方合作开展的规模 超过 30 人,并且培训时长分别为 15 天、30 天、60 天以上的高端软件人才定制培训项 目 ,可按照培训 经费的 8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全市每年不超过 10 个项 目。 |
培训项 目 | ||||
10 |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卫星及应用领域国际国内行业 资质许可、市场准入和适航认证。对于获得卫星网 络空间电台执照、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北斗导航民用服务等资质的企事业 单位,每个许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 单位每年不超过 60 万。对于获得美国船级社(ABS)、 挪威船级社(DNV )、中国船级社(CCS)、美国 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 (EASA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等机构产品 认证或适航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认证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
企事业单位 |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卫星互 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 项 政 策的 通 知( 成 经 信 财 〔2024 〕3 号) |
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 正式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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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1 | 鼓励企业发起或参与卫星互联网标准制(修)订工 作,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建立涵盖技术、 产品、服务全流程的卫星及应用标准体系。对主导 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奖 励总额分别为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 ,其中对 第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 4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 20 万元、15 万 元、10 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 100 万 元。 |
企业 |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卫星互 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专 项 政 策的 通 知( 成 经 信 财 〔2024 〕3 号) |
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 正式施行,有效期 3 年 |
|
12 | 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卫星及应 用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 ,对符合条 件的按照活动投入的50%给予承办方最高 150 万元 补助。 | 卫星及应用产业 展会、专业赛事和 学术交流活动 | ||||
13 | 提升星载原子钟、毫米波相控阵天线、毫米波固态 功放、卫星通信基带设备和终端、北斗终端、卫星 载荷、星载和终端芯片等产品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 事业单位拓展国际国内重要市场 ,对于年度销售额 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单 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
企事业单位 | ||||
14 |
发挥标准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础性、规范性、 引领性作用 ,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与场 景建设标准研制 ,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 准的企业 ,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的 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
企业 |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促进 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经 信发〔2024 〕1 号) |
自 2024 年 2 月 17 日起 实施,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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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5 |
对由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 学 会 )、中央直属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 中 国 500 强企业等机构或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参会人数达 500 人(含) 以上的国家级、国际性重要会议 ,按会议 场地租赁费和会议代表住宿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的补贴。 |
机构或企业 |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促进 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经 信发〔2024 〕1 号) |
自 2024 年 2 月 17 日起 实施,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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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人工智能开发框架 ,对经 认定的“ 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销售合同 执行金额 10%的比例 ,对研制企业、应用单位分别 一次性给予最高250 万元的资金补贴。 |
企业、科研机构 | ||||
17 | 鼓励在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国产人工智能开发框 架 ,研发相关基础软硬件产品 ,经评审择优 ,给予 最高 2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
在蓉各类创新主 体 | ||||
18 | 拓展算法创新应用 ,对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 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的企业 ,按第一年采购合 同执行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250 万元奖励。 |
企业 | ||||
19 |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营算法检 测、验证、对接交易、生成式内容评测等公共算法 服务平台 ,对于产生实际收入的 ,经评审择优 ,按 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10% ,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 高 100 万元补贴。 |
企业、科研机构和 行业协会 |
— 19 —
五、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1 |
允许外商在成都市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 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
外商投资企业、个 人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 个 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 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 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 〕 110 号) |
/ |
|
2 |
允许在成都市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 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外商投资企业、个 人 | ||||
奖补政策 |
3 |
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在享受各项奖补政策 方面的国民待遇。 |
养老服务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 〔2022 〕28 号) |
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
|
税收支持 |
4 |
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社区家庭服 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 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 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经营困 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或者缓缴。民办非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参 照中小微企业标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
养老机构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5 | 推动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 、药物/器械临床试验 (GCP)联盟等平台,更好服务在蓉外商投资企业 开展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优化外商 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 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 〔2024 〕7 号) |
自印发之 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起 30 日后施 行,有效期 3 年 |
|
6 |
优化创新药物和技术的临床研究环境,推动外商投 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 疗药品临床试验及创新技术推广应用。 |
外商投资企业 | ||||
奖补政策 |
7 | 对生物医药企业将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专利)方 式,授权许可给中国以外的非关联企业开展许可产 品(技术)商业化开发(含研究、开发、生产、销 售等) ,实际到位首付款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按 实际到位首付款的5‰给予企业最高 300 万元奖励。 |
生物医药企业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促进生物医药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成办规〔2025 〕2 号) |
自 2025 年 2 月 20 日起 施行,有效期 3 年 |
|
8 | 对药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 )、欧洲共同体(CE )、 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 PMDA )、世界卫生组织 (WHO)等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 的 ,分别给予每个药品、医疗器械品种 7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50 万元。 |
生物医药企业 | ||||
通关便利化 |
9 | 在市域内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关 地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快速反应会商协调机制,完 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 白名单” 管理制度,对“ 白 名单”企业(机构)进出 口的特殊物品给予快速审批 通关验放。 |
生物医药企业(机 构) |
— 21 —
六、商贸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1 |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以 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 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 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 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 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 管理。 |
境外服务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4 年 第 1 号) |
自 2024 年 4 月 21 日起 |
|
2 |
《 自 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 面清单)》( 以下简称《 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 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 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 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自 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各自由贸 易试验区。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 供者向自 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 服务。《 自贸试验区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 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 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
境外服务提供者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3 |
在成都等 8 个城市,各设立 1 家市内免税店。 |
市内免税店 |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 通知(财关税〔2024 〕19 号) |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
|
奖补政策 |
4 |
在国(境)外拓市场活动期间实现订单签约的单个 企业 ,按地区划分给予最高 1 人参团 2.5 万元、2 人参团 3.75 万元标准定额支持 ;未实现订单签约 的,按地区划分给予最高 1.25 万元标准定额支持。 |
企业 |
关于印发《支持成都企业组团 出国(境)拓市场政策》的通 知(成经信规〔2024 〕11 号) |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
5 |
1 家商协会(联盟)组团参团,按地区划分给予最 高 1 人参团 2.5 万元、2 人参团 3.75 万元标准定额 支持。2 家及以上商协会(联盟)组团参团,由商 协会(联盟) 自行确定一家牵头商协会(联盟) , 其余为配合商协会(联盟),对牵头商协会(联盟), 按地区划分给予最高 1 人参团 2.5 万元、2 人参团 3.75 万元标准定额支持;对配合商协会(联盟) , 按地区划分给予最高 2.5 万元标准定额支持,最多 补贴 1 人。 |
商协会(联盟) |
— 23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6 |
严格按照《关于“川行天下”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商贸促〔2025 〕2 号 )文件 要求对企业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
企业 |
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2025 年 “川行天下”重点支持的展会 和经贸活动名单的通知(川商 贸促 2025 年 3 号) |
/ |
|
7 |
对进口锂、镍、钴矿等新能源矿石及相关化合物、 化工品等原材料、大宗矿产品的企业按照年度经营 状况、进 口增长情况、经济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奖励,每 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已享受商务部提质 增效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企业 |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进 口专项支持政 策》的通知(川商贸运〔2023〕 19 号) |
从印发之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暂 行 2 年 |
| |
8 |
对进 口粮油和农副产品的企业按照年度经营状况、 进 口增长情况、经济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 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奖励,每家企 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企业 | ||||
9 |
对进 口水果、酒类、美妆饰品、服装鞋包、药品保 健品、食品饮料等消费品的企业按照年度经营状 况、进 口增长情况、经济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奖励,每 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企业 |
— 24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0 | 对进口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年度经营状况、 进 口增长情况、经济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 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奖励,每家企 业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全省通过 1210 模式进 口的企业,二线出区销售额每达到 1 亿元,且一线 入区进口额与二线销售额的占比不低于 50%,按照 二线出区销售额的 1%给予支持 ,每家企业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以上两条政策不叠加。 |
进 口型跨境电商 平台企业 |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进 口专项支持政 策》的通知(川商贸运〔2023〕 19 号) |
从印发之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暂 行 2 年 |
|
11 | 对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按照年度经营状况、进 口增长情况、经济贡献 度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 分档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贸易结算公司、国 际供应链公司、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 | ||||
12 | 2024 年销售额 100 亿元以上、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 15% 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200 万元激励。 |
批发企业 |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 16 条” 若干政策措 施 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商发 〔2024 〕8 号) |
数据采用时 间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申报时间 详见政策申报指南) |
| |
13 | 2024 年零售额 10 亿元以上、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 20% 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激励。 |
商贸零售企业 | ||||
14 | 2024 年营业额 1 亿元以上、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 20%以上 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30 万元激励。 |
餐饮企业 | ||||
15 | 2024 年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额(或营业收入)300 亿元、500 亿元以上,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分 别增长 8% 、5%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省级财政分 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
电商平台企业 |
— 25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6 |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 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 易市场等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对采取自营、联营方 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 额( 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 :3 亿元-5 亿 元给予 200 万元激励;5 亿元-10 亿元给予 300 万元 激励;10 亿元以上给予 500 万元激励。 |
运营企业 |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 16 条” 若干政策措 施 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商发 〔2024 〕8 号) |
数据采用时 间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申报时间 详见政策申报指南) |
|
准入准营 |
17 |
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 即买即退”服务的退 税商店( 以下简称“试点商店” )购买退税物品并按 规定取得发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后,可以当天向“ 即买即退”代理机构指定的“ 即买即 退集中退付点”( 以下简称“退付点” )先行领取与退 税物品应实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 |
商店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 退税“ 即买即退” 便利化服务 试点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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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七、专业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准入准营 |
1 |
持有清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专 业人才,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其境外从业经 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培育、激励取得清单内境外职 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 |
专业人才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境外职业 资格认可清单》 的通知 |
/ |
|
奖补政策 |
2 |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重点企 业新引进的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 术人才补贴目录》I 、II 、 Ⅲ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从 引进的次月起 3 年内,给予 3000 元/人/月的引进人 才安家补贴;符合《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 技术人才补贴目录》 Ⅳ类条件之一,或符合《成都 市人才开发指引(成都人才白皮书) 》中紧缺度 3 星岗位要求的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 3 年内,给予 2000 元/人/月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
人才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成都 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企业引进培育急需 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 办法》 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 〔2022 〕177 号) |
自 印发之 日(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起 30 日 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
|
3 | 企业引才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重点企业通 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符合《成 都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目录》和 《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成都人才白皮书) 》中紧 缺度 3 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人才 ,按其支付 给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费的 50%给 予企业引才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申请企业引 才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
企业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4 | 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重点企 业新培育并取得工程系列、 自然科学系列副高级、 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并被所在企业聘任相 应专业技术职务的 ,分别按 3000 元/人、6000 元/ 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通过 同级转评专业、先评高后评低、职称融通等方式取 得的职称,不享受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补政策。 |
专业技术人才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成都市企业引进培育急需 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 办法》 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 〔2022 〕177 号) |
自 印发之 日(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起 30 日 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
|
5 | 支持成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以及 建圈强链、绿色低碳和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领域大 型企业、重点企业或链主企业,按照企业技能人才 培养需要组织“企业订制班” , 自主开展企业职工技 能培训,按照“现代服务业不高于每人 4000 元、 现代制造业不高于每人 5000 元,理论培训每人每 天不高于 100 元、实操培训每人每天不高于 150 元”标准,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 |
在蓉参保企业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项 目 制培训“企业订制班”培训工 作 的 通 知 》( 成 人 社 办 发 〔2022 〕161 号) |
自 印发之 日(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国家、 省上 出 台新的培训补 贴政策为止 |
| |
6 | 支持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依托企事业单 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职业(技工 )院校以及其 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载体创办技能大师工作 室,面向企业、学生、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 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带徒传技、传承技 艺,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对 获评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每个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
高技能人才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 设项 目实施管理办法〉 的通 知》(成人社办发〔2023〕132 号) |
自 印发之 日(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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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7 |
支持在蓉企业面向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职工开 展岗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7000 元/ 人/年培训补贴。 |
在蓉参保企业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 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 发〔2020〕59 号) |
自印发之 日(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至国家、 省上 出 台新的培训补 贴政策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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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准营 |
8 |
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 顾问试点工作 |
外籍律师 |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科学技 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内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 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发 〔2021 〕6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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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 开展合伙联营工作 |
香港、澳门律师事 务所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启用《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与 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 执业许可证》《合伙联营律师 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的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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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0 |
出台天府中央法务区促进法务产业聚集若干政策, 鼓励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来蓉设立代表处: 1.鼓励优质法律服务机构到直管区集聚发展,可享 受最高300 万元机构集聚支持。 2. 法律服务机构在直管区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 前五年每年可享受最高 100% ,总额不超过 150 万 元的办公载体租赁支持;在直管区购置办公用房且 自用的,可享受最高 10% ,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的 办公载体购置支持。 3.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提速发展,前三年每年可享受 最高 100 万元经营成长支持。 4.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争取表彰推广、扩大国际影响 力,前三年每年可享受最高 20 万元表彰推广支持。 |
法律服务机构 |
成都市司法局等 8 部 门关于 印发《深化涉外法务 推进法 商融合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工作方案》 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加快天府中央 法务区法务产业聚集若干政 策(川天管办规〔2024 〕8 号)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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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八、会展服务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 | 展览总面积 1 万平方米(含) 以上、2 万平方米以 下的展览会 ,给予 20 万元资金补贴 ,展览总面积 每增加 1 万平方米 ,补贴金额相应增加 10 万元 , 单个展览会基本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展览会 |
1.关于印发《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的通知(成博〔2020〕174 号) 2.关于延长《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使用时间的通知(成博 〔2021 〕149 号)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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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支持的展览会,按展览总面积给予基本补贴不超 过 3 年(届 ),第 4 年(届)起实行增量补贴,仅 对其展览总面积较上年(届)增长达到 1 万平米(含) 以上的展览会进行补贴:面积每增长 1 万平米,给 予增量补贴 10 万元,以此类推。 |
展览会 | ||||
3 | 对在我市举办的境外展商比例达到 20%(含)以上 的国际性展览会,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学会)在 我市举办的国家级展览会,可在当年基本补贴或增 量补贴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上浮补贴。 |
国际性展览会 | ||||
4 | 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符合低碳、环保标准的绿色展 览会,可在当年基本补贴或增量补贴基础上再给予 20%的上浮补贴,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展览会 | ||||
5 | 对线上线下一体的展览会,经专家评审后可在当年 线下展览会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的上浮补贴,上 浮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线上线下一体的 展览会 | ||||
6 | 注册地在我市的举办单位,因特定条件无法举办线 下展览采用新技术、新模式举办的线上展览会,经 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 |
举办单位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7 | 在我市举办的,由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由国家级行 业商协会( 学会)、中央直属企业、世界 500 强企 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中 国民营企业 500 强、美欧 日 500 强企业、新经济 500 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 数达 500 人(含)以上的国家级、国际性重要会议, 按会议场地租赁费和会议代表住宿费的50%给予基 本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
机构或企业 |
1.关于印发《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的通知(成博〔2020〕174 号) 2.关于延长《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 使用时间的通知( 成博 〔2021 〕149 号)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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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 区)不少于 3 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 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可在当年基本补贴基础上再给 予 50%的上浮补贴。 |
国际性会议 | ||||
9 | 对符合我市会议补贴的项 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 专业展览活动 ,展览净面积达 2000 ㎡以上的 ,可 在当年会议基本补贴基础上再给予 30%的上浮补 贴。 |
配套举办经贸类 专业展览活动 | ||||
10 | 对参加境内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及机构,按 展位费的90%给予补贴,对每家企业的补贴不超过 2 个标准展位或 2 个标准展位折合的展览面积。 |
企业及机构 | ||||
11 | 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展品运输费按一 个团组不超过相应地区限额给予补贴。 |
展品 | ||||
12 | 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及机构人员 境外费用按相应地区补贴标准执行,对每家企业及 机构的补贴每次不超过 2 人。 |
企业及机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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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3 | 对我市注册的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取得全球 展览业协会(UFI )认证的,在认证后给予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
展览会 |
1.关于印发《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的通知(成博〔2020〕174 号) 2.关于延长《2021 年度成都市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 南》 使用时间的通知( 成博 〔2021 〕149 号)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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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 会(ICCA )统计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国际会议 | ||||
15 | 国际国内知名外来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设立 独立法人机构,并以该机构为主办方在我市成功举 办展会的,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展览会主办方 30 万元、会议主办方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展览会主办方 | ||||
16 | 在我市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 的外来重点展览会,可在第三届举办完成后,给予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展览会主办方 | ||||
17 |
对我市每年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的品牌展览会,给予 主办方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展览会主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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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务保障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奖补政策 |
1 |
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 历学位的 ,可分别申请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的 一次性创新创业补贴。 |
优秀海外高校应 届毕业生 |
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优秀海 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 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 |
自印发之 日(2021 年 4 月 1 日)起 30 日之后 施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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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 |
2 | 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 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出台的产业发展、扩大 内需等政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 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 条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
外商投资企业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优化外商 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 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 〔2024 〕7 号) |
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 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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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支持外商投 资企业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鼓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 业标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 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 |
外商投资企业 | ||||
4 |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开 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 业提起的质疑和投诉,平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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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人员流动 |
5 |
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 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 一对一”专人 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从材料准备到办理全程专人 服务,允许材料容缺受理,提高现场永居受理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外方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入境后, 可换发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居留证或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 |
外籍高级管理、技 术人才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优化外商 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 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 〔2024 〕7 号) |
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 施行,有效期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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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 |
6 |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要求,加强同省级网信部门对接,指导符合条件的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促 进数据安全有序自 由流动。 |
外商投资企业 | |||
税收支持 |
7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4 〕0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54 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 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 〕29 号) 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 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外籍人士 |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 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 |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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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人员流动 |
8 | 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 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 停留期限。(适用范围 :全国自贸试验区)。 |
专家的随行配偶 和家属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 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 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 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4 〕1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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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 2 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 和临时停留期限。(适用范围:全国自贸试验区)。 |
高级管理人员及 随行配偶和家属 | ||||
用地保障 |
10 | 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改造方案经区( 市)县政府( 管委会)批准并由区 ( 市)县原产业部门和新发展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向 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 屋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 休闲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宗地,其不动产 权证证载内容不作变更,允许以 5 年为限,享受不 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支持政策。 |
存量非住宅性空 闲房屋 |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以城市更 新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自然 资发〔2024 〕11 号) |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 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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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在不改变土 地用途的前提下,改造后可用于从事都市工业、互 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 业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
老旧厂房 | ||||
项目支持 |
12 | 支持投资总额 10 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 目 申报列入 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清单,投资总额 1 亿美元以上的 外资项 目 申报列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 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
外资项 目 |
四川省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 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 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和 利用外资力度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川经合领〔2024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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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政策 |
13 |
支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 |
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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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入学支持 |
14 |
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选择接受国外课 程教育的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外籍人员 子女学校。 |
外籍适龄少年儿 童 |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 市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 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成 教函〔2020〕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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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类 |
15 |
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 ,是指对注册地在试点区域 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异地办理以下试点业务: 异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异地办 理外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备案;跨 国公司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跨境资金集 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 异地办理试点业务是指在试点区域内,企业跨注册 地外汇局辖区办理试点业务。 |
企业 |
关于印发《成渝外债便利化试 点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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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 业 ,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 外债。 |
企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 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23〕 2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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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通关便利化 |
17 |
在车辆交易登记、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 销、出 口退税等环节提供“ 一站式”服务,提升便利 化水平,为二手车出 口创造良好环境。 |
二手车出口企业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 车出 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商 贸运〔2024 〕5 号) |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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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准营 |
18 |
支持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保税展示 交易、融资租赁等新业态在西部地区落地 |
新业态 |
海关总署支持新时代进一步 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15 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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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便利化 |
19 |
推进出 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区域化注册备案。 推进中欧班列进 口粮食指运地检验检疫试点,促进 肉类、水果、水产品、乳品等民生产品进 口。 |
进出口企业 |
成都海关进一步优化四川 口 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 利十八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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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政策简介 | 支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有效期 | 二维码 |
通关便利化 |
20 | 持续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 口税款担保电子化,赋能 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
跨境电商企业 |
成都海关进一步优化四川 口 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 利十八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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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一线进 口保税仓储的机电零部件实施“集中检验 +分批出区”模式改革。 | 进出口企业 | ||||
22 | 支持综合保税区招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生 产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再制造试点。 | 生产企业 | ||||
23 | 放宽企业申请开展真空包装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的 资质要求,简化备案手续,扩大模式适用范围。 | 企业 | ||||
24 | 持续推进“ 智慧旅检” 建设 ,探索开展“ 中心+现场” 远程联动监管模式,不断优化旅客通关体验。 |
旅客 | ||||
25 | 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 口(9610 模式)退货商品跨直 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 出 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 电商零售出 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 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 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
跨境电商企业 |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67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 出 口发展的公告)(公告 〔2024 〕1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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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允许跨境电商出 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 作业场所(场地) ,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 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 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 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 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 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
跨境电商企业 |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