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眉山市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深入落实市委“稳增长抓投资、补短板强工业、防风险化债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投资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大力推动资源向重点项目集聚,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每年年底,根据全国、全省经济形势,结合各县(区)和园区(新区)发展实际及重大项目储备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交通、工业、服务业、城建等重点领域投资计划建议,按程序送审后,由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至县(区)、园区(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前期工作成熟,建设要件较为齐备,且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
(一)眉山市行政区划内经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能源及水利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城市、通信及园区(新区)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其中: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化单个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技术改造、军民融合单个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其中: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单个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其他民生单个项目总投资0.5亿元及以上。
(五)禁入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片区类开发项目;园区(新区)内涉及多个无关联小项目形成的打捆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涉及高尔夫球场等商业性质建设内容的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批次包含续建和新开工。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实质性开工并在当年持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申报条件。重点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园区(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一)初次申报为续建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节能、安评等相关文件;连续申报的续建项目,无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申报单位要对项目年度投资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二)申报为新开工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已取得的选址意见、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要件,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资金筹集方案、无征地拆迁问题、开工时间、年度投资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定程序。重点项目应当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底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新区)管委会、市属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
(二)项目筛选。每年11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初审,初提重大项目名单,编制眉山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项目审定。每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编制完成的眉山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经县(区)、园区(新区)、部门(单位)申报,按照“项目个数不减,当年投资任务不减”的原则,可于次年6月底前对个别项目进行中期调整。
第七条项目推进
(一)分级负责。建立分级分行业推进机制。眉山天府新区区域内重点项目由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其余重点项目由县(区)党委和政府、园区(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推进。每个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成员单位、推进要求和责任人。同时,筛选部分重大项目,由市领导牵头联系,组建专业推进组,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包干负责、一抓到底。
(二)分级调度。每月28日前,专业推进组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推进及具体问题处理情况;眉山天府新区及各县(区)、市级园区(新区)和市级部门(单位)负责报送其余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重点项目推进专题汇报,专业推进组负责汇报重大项目情况,眉山天府新区及各县(区)、市级园区(新区)和市级部门(单位)负责汇报其余重点项目情况。
(三)强化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重大项目“模拟审批”和全程“红色代办”服务。由业主单位书面承诺,县(区)、园区(新区)、市级责任部门(单位)书面申请,将新开工重大项目纳入承诺制试点范围,待项目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属于市和县(区)审批权限的事项,在正式受理后,项目审批(核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评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和规划类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同步完善项目审批手续。需要省级及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协调服务,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区)、园区(新区)、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审批部门(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重点项目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市纪委监委查处。
(四)强化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最大限度争取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区)政府、园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省下达各县(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不足部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内调剂解决。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银政企对接会,对接重点项目融资,优先对接重大项目。鼓励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市重点项目发行债券或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支持民间投资有关政策措施,放宽投资领域,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优化股权结构。市和县(区)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分级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其中市本级每年不得少于2000万元,县(区)每年不得少于1000万元,园区(新区)每年不得少于500万元。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研究资源共享、风险分担融资担保政策,每年为重点项目担保融资不得少于10亿元。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协调项目建设用水、用电、用气等具体问题,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
(五)定期开工。按照省、市项目推进统筹安排,突出工业、交通、市政、生态环保等重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掀起项目建设热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县(区)、园区(新区)或部门轮流承办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
(六)定期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每年对投资完成不理想或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批评,联系市领导约谈有关责任人,并扣减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分。
第八条项目储备。落实四川省投资项目“一张网”管理制度,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园区(新区)和部门(单位)将宏观经济指标、项目基本信息、投资在线审批平台、预算内投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PPP项目等信息纳入“一张网”管理,每月定期更新项目动态,滚动储备,动态调整。
第九条严控债务。市和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制定各级政府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倾斜支持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强化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策划包装,最大限度争取债券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资金来源审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融资方案、存在违规举债融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或审批可研报告;已经审批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格按批复要求建设。
第十条项目考核
(一)投资考核。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高市、县(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权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分类考核,并依据对全市投资增长的贡献大小,按照绝对值占70%和增速占30%的权重进行考核。具体奖惩分值按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审定的标准执行。完不成任务的,除扣减责任单位相应目标分外,由市政府组织约谈县(区)、园区(新区)和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重点项目。市领导牵头推进的重大项目纳入年度目标专项考核,作为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进行目标绩效奖二次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奖惩分值按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审定的标准执行。
(三)通报表扬。每年对在项目投资完成、审批手续办理、推进协调问题处理,以及“一张网”制度落实工作等方面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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