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2025年春季农资打假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安排,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农药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抽查应于8月底前完成样品抽样,10月底前完成样品检测,12月底前完成结果通报。
二、抽查对象、范围及检测项目
(一)蔬菜水果用药专项抽查
抽查对象为蔬菜水果种植主要县的农药经营门店,结合落实“三棵菜一个果”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安排,在其种植前期或用药高峰期,对用于蔬菜水果特别是韭菜、芹菜的农药产品进行重点抽查。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二)灭生性除草剂产品质量专项抽查
抽查对象为省内农药经营单位,在农药经营单位门店或库房内随机抽取草甘膦、草铵膦和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GB/T 19308-2003《百草枯水剂》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专项抽查
抽查对象为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结合我省农药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同时将近两年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标称生产企业为我省的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三、抽查数量
本次抽查的产品总数为200批次。
四、任务分工
抽查工作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联合组织实施,其中: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负责厅内外部门间协调工作,厅植物保护站负责具体抽查工作,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同时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样品标签上二维码信息,并保留相应的查验结果。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封样数量。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是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每个样品封样三份,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样品运输。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回抽样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好性。同时应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及时送检。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
(二)结果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
七、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提出复检请求。复检应当采用留存在抽查单位的备份样品,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的农药检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单位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并且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不合格农药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整改情况报送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
八、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完成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在市场抽查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下架、销毁不合格农药产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限期整改,争取将“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预防”,严防假劣农药产品流入农业生产环节。
联系人: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028-85516939;邮箱:zzycnyflk@163.com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028-85500953;邮箱:nyzhzf2020@163.com
厅植物保护站:028-85520507;邮箱:scnys@sina.com
附件:1.农药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7日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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