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新都人社发〔2025 〕7 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
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引进环境 ,提升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和效率 ,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 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都委办〔2022 〕13 号 )要求 , 区 人社局拟定了《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 细则》( 新都人社发〔2025 〕7 号),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审议已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宣传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实施细则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集聚青年人才 ,引领新都高质量发 展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关于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 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都委办〔2022 〕13 号)精神 ,结 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 由 区 人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生活补贴。对新都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新全职引 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 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在职 期间享受 3 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 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在职 期间享受 10 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3.在校期间获得技师( 二级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证书 的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在职期间享受 3 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4.在校期间获得高级技师( 一级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证书的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在职期间享受 10 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平均拨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3 年 7 月 1 日(含) 以后在新都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 生 ,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或在校期间获得技师( 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 书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2. 毕业后 6 个月内就业 ,且首次就业在新都 ,并由单位缴 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2 个月及以上( 新都区、成都市本级、四 川省本级参保均可) ,期间未变更工作单位。
3.非新都籍高校应届毕业生须迁户到新都。
4.在新都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 都区)工作 ,并与申请企业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且在申 请企业全职工作满 1 年。
属下列条件的,不能申请生活补贴:
1. 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分( 子)公司(机构 )之间的人员调 (流 )动。
2.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人才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如 :学历学位 证书、技师( 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
2. 区 内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加 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加盖单位 公章);
4.截止申请 日期连续不间断 12 个月由 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 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1 份;
5.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居民户 口簿》 户主页、迁入页原 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6.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7.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8. 学历学位如从海外高校留学取得的 ,应取得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 证书》。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生活补贴实行集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单位填写《成 都市新都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1 份 ,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每年分两批次集中申请( 第一批:4 月 1 日至 4 月15 日;第二批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 由企业向区高层次人 才服务中心集中报送申请材料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 格。
2.初审。 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初审生活补贴材料,将初审通过材料移交区人社局复审。
3. 复审。 区人社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复审生活补贴 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列入公示名单 ;不符合申请 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4.公示。 区人社局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 示 5 个工作 日。
5.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 , 由 区人社局发放首次生活补贴。 剩余生活补贴在申请次年同申请时段 , 由企业提交新引进应届 毕业生的在职证明、年度考核评价结论(年度考核评价结论为 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不享受当年度生活补贴)和申请单位缴 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区人社局验证无误后发放。 各年度发放前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从申请企业离职的 ,不再发 放生活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补 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企业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 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新都 区人社局 ,终止生活补贴发放。若因企业未及时书面报告而造 成多发生活补贴的,多发部分由企业负责追回。
1.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企业失去联系 30 日以上的;
3. 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或企业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都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所涉费用从新 都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试行期 2 年。如国 家、省、市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造成本细则无法实施时 ,本细 则即时失效,涉及未拨付的生活补贴不再继续发放。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新都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 照“ 从优、从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12 日印发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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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