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及《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依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3号)规定,决定在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下设立"天府科创贷"专项贷款子产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天府科创贷”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个工作日(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5日),请于2025年3月5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成果处。
联系人与电话:刘雨娇 028-84446659
王先进 028-86669180
电子邮箱:sckjtcg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2月25日
“天府科创贷”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科创贷”政策性贷款产品的管理及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及《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3号)要求,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天府科创贷”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运行,由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再担保)与银行开展“总对总”合作,择优遴选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子产品管理机构是指在财政厅及科技厅的监督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采取市场化方式择优遴选参与“天府科创贷”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 产品政策
第四条 支持范围及条件:
(一)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获得近三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被撤销资格的企业除外);
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持有经国家/省级组织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证书且在存续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
4.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实施方案》(川科成〔2024〕11号),经省级相关部门近一年内评价入库的积分达60分以上的企业。
(二)首次办理本细则业务的项目,债务人及贷款实际用款人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债务人无失信被执行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得为银行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业务;已纳入本细则“天府科创贷”支持范围内的在保项目,在不扩大担保责任(包括担保责任方式、承保比例、担保责任金额等)的情况下,可通过风险缓释续保。
(三)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国担基金)分险的贷款项目,应满足国担基金相关要求。
第五条 银行贷款利率。设置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第六条 贷款规模及期限。
贷款规模: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合作方式。四川再担保与合作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或其总部管理机构建立“总对总”合作模式,根据产品需要建立银担传统业务和银担批量业务通道。银担传统业务是指银行与担保机构在设置代偿上限的前提下,担保机构逐笔开展风险审核,审核通过以后予以承保的业务;银担批量业务是指银行与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担、批量承保、设置代偿上限”的方式开展的业务。
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机构应对“天府科创贷”建立绿色通道,合作银行应提供包括设立专项信贷产品、匹配专项授信额度、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合作条件,审批流程优于其他贷款业务。
第八条 分险比例。
(一)有国担基金分险的合作业务,由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四川再担保、国担基金五方各分担20%风险;其中符合国担基金科技创新担保计划专项业务合作条件的,各方分险比例另行约定。
(二)无国担基金分险的合作业务,除国担基金其他四方各承担25%风险。
具体风险补偿金额以债务人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计算,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在任何条件下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追偿产生的费用等其他费用,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分险比例。
第九条 担保代偿上限。设定担保代偿率上限,银担传统业务代偿率上限不高于10%;银担批量业务代偿率上限不高于2%。合作担保机构在担保代偿上限内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超出担保代偿上限的业务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上限。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设定风险补偿率上限,银担传统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4%,银担批量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2%,以单一银行、单一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
第十一条 四川再担保代偿补偿上限。四川再担保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设定代偿补偿率上限,银担传统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4%,银担批量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2%,以单一银行、单一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
第十二条 贷款成本。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收取企业其他费用。合作担保机构年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
第十三条 叫停机制。子产品管理机构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对合作银行逾期90日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达到4%的,按程序报批后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贷款投放。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一)贷款申请。申请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填写“天府科创贷”贷款申请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金额等基本信息,上传“天府科创贷”申请表(附件1)等资料,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后进行贷款申请,选择合作银行数量不超过3家。
(二)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子产品管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信息等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天府科创贷”预确认函并通知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在服务平台上退回至申请企业并告知退回原因。
(三)银行/担保机构受理、项目审批、放款。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企业推荐银担传统业务或银担批量业务,由合作银行在名单库内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对银担传统业务,每家银行最多选择不超过2家意向合作担保机构并最终选定1家来分险;对银担批量业务,每家银行只能选定1家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申贷资料和子产品管理机构确认函,及时完成贷款审核,审核放款时效性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并与下一年度合作额度等挂钩。
1.银担传统业务项下:合作银行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独立自主完成贷款审批,合作担保机构同时开展担保贷款审批流程,经双方审核通过,且均在服务平台上确认后,子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确认函(附件2),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在服务平台上传放款相关凭证。
2.银担批量业务项下:合作银行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独立自主完成贷款审批,贷款审批流程通过后,子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确认函(附件2),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在服务平台上传放款相关凭证并向担保机构提供备案信息,对符合“天府科创贷”要求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担”原则批量承担担保责任。
(四)项目备案生效。合作担保机构在项目主债权起始日期起90日内将已承保的项目通过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再担保业务备案,四川再担保审核通过后完成再担保业务备案,四川再担保备案成功后,合作担保机构在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项目数据录入。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生效日与四川再担保备案生效日保持一致。
在项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作担保机构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再担保业务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向国担基金备案。
第十五条 贷后及保后管理。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子产品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贷后及保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负债、财务状态等情况。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以书面文件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报告,子产品管理机构每季度按程序报送。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贴息标准。对获得“天府科创贷”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企业实际付息情况年化1.5%给予贴息支持,贷款逾期超过15日的不予贴息支持(逾期日以贷款到期日为准)。
第十七条 贴息流程。
(一)科技厅发布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二)获得“天府科创贷”获得融资支持,并在规定时间期间按期结清贷款的企业,按通知要求进行贴息申报,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天府科创贷”确认函。
2.能证明企业与银行间就“天府科创贷”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或多种凭证,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包括电子合同;(2)借据,包括电子借据、支用凭证等。
3.能证明企业按期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凭证。
4.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子产品管理机构对贴息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申报贴息金额等。
(四)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意见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第五章 风险补偿及追偿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完全履行代偿责任后(含融资担保体系和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应的风险责任),向子产品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子产品管理机构在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报四川再担保复审。四川再担保复审并按程序报批后支付风险补偿款。
第十九条 追偿分配。
(一)已获得风险补偿款的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项目的追偿工作。子产品管理机构对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进行监督。
(二)追偿回款在抵扣相关实现债权的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合作担保机构按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追偿分配比例给予分配。
(三)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有权对风险补偿项目进行集中追偿监督及核查,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并提供相应资料。若发现风险补偿项目未按本细则约定进行分配,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整改。
第二十条 最终损失确认。担保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对应风险补偿款项可确认损失。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借款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担保债权。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担保债权。
(三)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终结,经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担保债权。
(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贷款项目达到最终损失确认条件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最终损失确认申请,申请材料需证明该项目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四川再担保向主管部门报送损失情况,待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确认。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行报告。
(一)月度报告。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月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报送每月末业务开展、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等情况。子产品管理机构按月向四川再担保报送“天府科创贷”运行情况。四川再担保按月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天府科创贷”运行等情况。
(二)年度报告。子产品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末前,向四川再担保报送“天府科创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每年1季度末前,四川再担保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上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天府科创贷”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在财政厅及科技厅指导下,四川再担保按照绩效评价办法,具体实施对子产品的绩效评价;四川再担保牵头实施对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具体业务办理以四川再担保及子产品管理机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参与各方,应严格按照时限等要求执行,并对提供的信息、材料、数据等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1
“天府科创贷”申请表
单位:万元 | |
字段名称 | 填报内容 |
企业名称 | |
科技成果指标 | |
注册资本 |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
现有贷款银行 | |
营业收入 | |
现有银行贷款余额 | |
销售收入总额 | |
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 |
科技人员人数 | |
从业人数 | |
企业职工总数 | |
缴纳税收 | |
申请贷款金额 | |
拟选择银行 |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是/否 |
是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 是/否 |
是否为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 | 是/否 |
是否为创新积分制企业 | 是/否 |
承诺 |
附件2
“天府科创贷”确认函
XX 银行/XX 担保机构
根据【XX子产品管理机构】审核结果,以下企业 (见附表)符合“天府科创贷”支持对象范围。
序号 | 企业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XX子产品管理机构
XXXX 年 X 月 X日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