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锦江区“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至3月30日。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方式
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建议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7号,邮政编码:610000。
2.通过电话方式拨打:028-84430690。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2448037900@qq.com。
附件: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锦江区“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锦江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3+3”产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支持质量基础能力提升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管理,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剂;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追加(减)调整、调剂申请;
(三)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第五条 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按照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程序,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追加(减)调整、调剂申请;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负责专项资金兑付工作;
(四)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用于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奖的专利权人,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承担成都市专利导航项目、获评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给予的资助。
(二)支持质量基础能力提升。用于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并验收合格,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大奖及首次获得提名奖的机构给予的奖励。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日常公用经费、聘用人员经费、其他工资福利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辅助经费。
第四章 分配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按标准据实分配,按照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助的分配方法。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等,于每年10月前,根据产业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经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流程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和支持质量基础能力提升专项资金
每年9月底前,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规定发布申报工作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由各街道办事处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提出资金分配申请,经集体决策后完成资金分配。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资金
每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初筛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发各街道办事处,并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分配调剂方案,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调剂方式分配专项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名单后进行核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在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并将完成兑付的企业名单报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规模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预算调整程序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年未支出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等材料;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自评,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跟踪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项评价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压缩或取消下年预算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涉及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需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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