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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5-02-17 | 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3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4年9月6日

 0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24 年版)

 

 

说  明

 

 

 

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统一列出股权要求 、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境内外投资者统 一 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

二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 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 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 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

四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内领域, 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 规定的, 不予办理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 项 ;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 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投 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 ,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 、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 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 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其持股比例参照 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 、境内公司 、企业或 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按照外商投资 、境外投 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中未列出 的文化 、金融等领 域与行政审批 、资质条件 、 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 ,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九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及其后 续协议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及其后 续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 、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 自 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 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十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 一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商务部发布的 2021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 起废 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2024 年版 )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 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 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 、放射性矿产 、钨勘查 、开采及选矿。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

核电站的建设 、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7

禁止投资烟叶 、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 、零售。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 由 中方控股 , 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 , 其中农 、林 、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 , 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股。

10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1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 、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

电信公司: 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 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 、 国内多方通信 、存储转发类 、呼叫中心除外) , 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

 

13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网络出版服务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文化经 营( 音乐除外) 、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 , 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14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 ,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6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8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9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 、海洋测绘 、测绘航空摄影 、地面移动测量 、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 ,地形图 、世界政区地图 、全国政区地图 、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全国性教学地 图 、地方性教学地图 、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 区域性的地质填图 、矿产 地质 、地球物理 、地球化学 、水文地质 、环境地质 、地质灾害 、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

九、教育

 

20

学前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 , 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 员不得少于 1/2 )。

21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 、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24

禁止投资图书 、报纸、期刊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 、 出版、制作业务。

 

 

25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 站 )、 电视台( 站 )、广播电视频道( 率 )、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 、转播台 、广播电视卫星 、卫星上行站 、卫星收转站 、微波站 、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 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6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7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 、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28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29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