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成都新篇章的决定》“更大力度布局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精神,推动成都高水平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市经信局研究起草了《新赛道新产品新场景“揭榜挂帅”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5年3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指定邮箱(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2月7日—2025年3月7日
联系电话:61881587;邮箱:1454459798@qq.com
附件:新赛道新产品新场景“揭榜挂帅”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7日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新赛道新产品新场景“揭榜挂帅”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新赛道新产品新场景“揭榜挂帅”工作指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成都新篇章的决定》“更大力度布局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精神,推动成都高水平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坚定落实全市“立园满园”行动要求,加快形成一批“成都造”工业爆款产品,落地实施一批标志性成果应用,带动提升产业创新整体水平,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成都市“揭榜挂帅”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聚焦国、省、市产业创新战略任务,围绕突破重点产业链发展“卡脖子”问题,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成果产业化应用为牵引,布局一批核心基础、重点产品、公共支撑、示范应用创新任务,发掘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榜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榜单金额等。
需求目标应聚焦出题任务方向、提出具体任务要求;考核指标应量化、成果化且能全面支撑需求目标的实现;完成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3年(具体时限以正式榜单为准);榜单金额为成功揭榜并通过验收后拨付给揭榜方的最高资金额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给予揭榜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含)、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征集、遴选发榜、立项实施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揭榜方注册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推进、日常管理工作。
“揭榜挂帅”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揭榜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已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与“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相应的资金投入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创新成果产业化经验及较强的市场化经营能力。
(三)具有与“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相一致的技术研发储备、技术支撑队伍、相关研发经验等,能充分响应和满足榜单任务需求和预期成效。
(四)场景打造类揭榜方,与产品生产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五)近3年内无重大科研诚信、安全、环保、税收等“一票否决”事项。
第六条 鼓励支持与省、市、区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创新联合体作为揭榜方参与攻关,加速更多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揭榜挂帅”工作主要有定榜发榜、揭榜定帅、挂帅攻关、成果产业化四个阶段。
第八条 定榜发榜
(一)问需。聚焦全市五大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低空经济、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型显示、医药健康等领域,结合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要求,广泛征集企业在基础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工艺、软件、产业技术基础等关键环节面临的“急、重、缺、难”产品攻关需求和场景应用示范需求。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通过线上线下征集,常态化、开放式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等征集榜单需求,征集重点包括产业领域、需求名称、技术难点、目标成果等,实时汇总形成需求原始清单台账。
(二)定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对原始清单按照产业进行分类梳理及对比查重。针对不同产业的技术需求特点,由产业处室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开展充分论证,根据项目基本条件、技术需求紧迫程度、产业化难易程度、行业带动作用、企业投入保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行业代表性强、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好、项目保障力度大、实施期限合理的攻关需求,凝练形成“揭榜挂帅”建议榜单。
(三)发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从2025年起,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原则上每年定期分业分类发布“揭榜挂帅”榜单。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可视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市)县同步发布榜单。
第九条 揭榜定帅
(一)揭榜。有意向的揭榜单位按照“揭榜挂帅”榜单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揭榜申请。揭榜方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整套申请材料模板详见征集通知):
1.揭榜单位基本情况表;
2.揭榜申请,主要包括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可行性分析、现有优势基础、技术研发内容及技术路线、实施周期、预期成效、应用场景、经费概算及筹措、保障措施等内容;
3.证明揭榜方技术研发实力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资质、条件、人员、荣誉、知识产权等;
4.揭榜方对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知识产权无争议声明。
揭榜方可以独立揭榜,也可根据技术研发实际情况联合揭榜(联合揭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且须明确牵头揭榜方和参与揭榜方)。
(二)定帅
1.初审推荐。按照属地化或归口管理等原则,有关区(市)县对揭榜方进行初审推荐。
2.形式审核。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围绕揭榜材料的对应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入围揭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按程序要求制定评审方案,遴选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揭榜挂帅”评审专家组,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等程序,遴选出成功揭榜建议名单。
原则上每个榜单任务遴选出1个最优揭榜方(可空缺)。如对同一榜单任务确有2种及以上不同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在评审专家组均认可的情况下,可据实确定揭榜方,或探索以“赛马”方式并行立项支持、并行攻关。
5.公示确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按规定对定帅结果进行公示(涉密和按规定不适宜公开的除外)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揭榜结果的报批确认。
(三)立状。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揭榜方签订“揭榜挂帅”项目协议,项目协议主要围绕攻关任务及实施效果、考核方式及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及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
第十条 挂帅攻关
(一)攻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督促揭榜方按照“揭榜挂帅”项目协议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开展攻关,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期间揭榜方须做好实验数据、经费开支、参与人员等科研情况记录,出现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处室。
(二)问效。对“揭榜挂帅”项目实行“阶段式+清单制+责任制”管理,视情组织专家组通过实地勘察、仿真评测、应用测试等方式开展跟踪督导和定期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变化和问题纠纷,对于实施不力的予以限期整改或及时叫停。揭榜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后,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专家组共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由于非不可抗力或非客观等因素导致任务失败的将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成果产业化应用
揭榜方应快速推广研发成果,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将根据研发成果产业化实际情况,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培育打造应用场景、组织产业供需对接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研发成果更好转化、达产增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主要由揭榜方负责,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共同协调解决问题,宣传先进经验,推动项目更好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等要求按照《成都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揭榜单位等共同设立监管账户,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三次拨付,最后一次为验收通过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相关单位不得违规违法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建设周期(6个月以上)、投资总额(减少10%以上)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在实施周期内按申报渠道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只予调整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含)、减少投资总额不超过20%(含)。
第十五条 对于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考核评估无法达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揭榜方已经充分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经专项审计后,项目作终止处理,停拨后续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因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揭榜方发生严重诚信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作撤销处理,停拨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由揭榜方注册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遇涉密事项及不宜公开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财政资金据实拨付,具体如下: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高于立项拟投入总金额的、按立项拟补助金额补助,实际投入总金额低于立项拟投入总金额的、按实际投入核算后补助。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同类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市级专项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30日后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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