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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 作者: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9-14 | 2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22年9月7日

内府办发[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内江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内江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机遇,加快构建全市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制定本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渐加大投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帮扶、引导和撬动作用。

  二、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发展示范。对纳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发展示范的,按省级财政一次性激励金的5%给予再奖补。

  四、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五、列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的重点项目,列入全市服务业“552”工程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程度,给予适度激励奖补支持。

  六、支持知名品牌在内江设立首店。对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国内外知名零售企业,若在我市设立四川首店、川南首店、内江首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奖励。

  七、支持培育新兴业态。鼓励商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对发展O2O、新零售等新业态的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八、支持传统业态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对成功打造特色夜间经济街区、夜市餐饮特色店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九、支持申建省级商业步行街。对创建成功的,按省级财政奖补激励资金的5%给予再补助。

  十、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补贴,其中:境外展会在享受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再补贴;国内展会给予实际发生额不超过70%的一次性补贴,省外展会补贴不超过1.5万元,省内展会补贴不超过8000元。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评级提档。对通过中国物流协会物流A类企业标准评审,获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或货代企业常态化、规模化开行国际班列,支持散货集装箱通过“蓉欧+”东盟国际班列运输,并给予一定标准的物流补贴。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对以内江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铁海联运班列冷藏集装箱,在享受国际班列、散货集装箱运输支持的基础上,按不同运输距离和集装箱尺寸给予一定标准的物流补贴。

  十三、支持会展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市主办的国家级(含国际级)、省级专业展览,且展览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完全市场化运作,展期达3天以上、展位100个以上(或展出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备案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的场租补贴。

  十四、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对年进出口额突破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3万元;对年进出口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5万元;对年进出口突破1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10万元。

  十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省级保费扶持的基础上,可按不超过企业缴纳保费的30%给予再补贴。

  十六、对达到国家标准且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在市域范围内变更等情况),给予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在库且经营正常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2亿元、1亿元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年营业额首次超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住宿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每户6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服务业、商贸流通行业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表现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从事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抽样单位的辅助调查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十九、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范围注册登记、经济指标纳入我市统计、税收解缴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综治等方面重大事故,或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奖补资格。

  二十、政策兑现资金在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每户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措施按年度实施,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政策。本措施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十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