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背六科—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科目 | 内容提示 |
会计 | 政府补助概述、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外币折算、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
审计 | 总体应对措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的性质、控制测试的时间、控制测试的范围 |
财务成本管理 | 成本性态分析、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本量利分析重要指标概念、本量利分析重要公式大合集、保本分析和保利分析 |
经济法 | 善意取得制度、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 |
税法 | 建筑服务、不动产、房地产等特殊行为的增值税处理、简易计税方法、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出口和跨境应税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增值税税收优惠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企业资源分析、企业能力分析、企业的核心能力、钻石模型分析 |
(一)会计部分
十三、政府补助概述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
(1)属于政府补助的包括: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2)不属于政府补助的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出口退税等。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政府补助。以及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应当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投资,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分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即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即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十四、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一)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业务内容 | 总额法 | 净额法 |
收到补助时 | 借:银行存款、××资产等(公允价值) 贷:递延收益 |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
购入资产时 |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等 |
摊销时 |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 无 |
提前处置或报废资产时 |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 无 |
特殊说明 | (1)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资金而后再购建长期资产,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企业先购建长期资产而后再取得政府补助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 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
(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其他收益等
如收到时暂时无法确定,应当先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确认递延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其他收益等
如果会计期末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三)政府补助的退回
已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五、外币折算
(一)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同时,需要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项目 | 外币货币性项目 | 外币非货币项目 |
内容 | 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例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 | 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例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 |
期末折算 | (1)计算外币账户的期末外币余额=期初外币余额+本期增加的外币发生额-本期减少的外币发生额。 (2)计算调整后记账本位币余额=期末外币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3)计算汇兑差额=调整后记账本位币余额-调整前记账本位币余额。 | 无 |
2.特殊情况
(1)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入时,应按交易日(投资款到账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得采用其他汇率折算。
(2)特殊情况的非货币性资产项目在期末调整或结算时的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资产名称 | 说明 | 会计处理 |
存货 | ①先将可变现净值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项存货的期末价值。 ②存货计算可变现净值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属于对原以历史成本计量存货的调整。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
交易性金融资产(非货币性项目) | 交易性金融资产(非货币性项目)无论是汇率的变动,还是公允价值的变动,其差额均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借或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其他债权投资 | ①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其他债权投资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 借或贷:其他综合收益、财务费用 贷或借: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形成的汇兑差额,与其公允价值变动一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现金股利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借或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或借:其他综合收益 借或贷:应收股利 贷或借:财务费用 |
十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一)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原则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原则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3)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列报。
(二)合并报表处理
(1)在企业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
借或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或借:少数股东权益
(2)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①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应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借或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或借:财务费用
②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如果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则少数股东同样需要承担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二)审计部分
十七、总体应对措施
(一)总体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下列总体应对措施:
(1)向审计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2)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3)对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调整;
(4)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
(5)对总体审计策略或拟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调整,例如:①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②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③增加拟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营地点的数量等。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审计方案
(1)注册会计师无论选用实质性方案还是综合性方案,都应当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2)当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属于高风险水平时,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往往更倾向于实质性方案。
(三)增加审计程序不可预见性的方法
1.思路
(1)对某些未测试过的低于重要性水平或风险较小的账户余额和认定实施实质性程序;
(2)调整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使其超出被审计单位的预期;
(3)采取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使当期抽取的测试样本与以前有所不同;
(4)选取不同的地点实施审计程序,或预先不告知被审计单位所选定的测试地点。
2.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1)事先与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沟通,要求实施具有不可预见性的审计程序,但不告知其具体内容。
(2)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十八、进一步审计程序
角度 | 考虑因素 |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 | (1)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2)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 (3)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特征以及内部控制。 |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 (1)控制环境; (2)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3)错报风险的性质; (4)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5)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 (6)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 (1)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反向变动);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同向变动); (3)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同向变动); (4)可容忍错报或可容忍偏差率(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时,反向变动)。 |
十九、控制测试的性质
(一)控制测试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情形 | 说明 | 分析 |
预期内控有效 |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有效。 | 预期有效是指控制设计合理且得到执行。 |
仅实质性程序不足 | 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高度自动化处理时,审计证据依赖信息系统的相关控制。 |
(二)控制测试的程序
1.程序的类型
类型 | 描述 |
询问 |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需要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 |
观察 | (1)测试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如职责分离、自动化控制)的运行情况的有效方法; (2)观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不在场时可能未执行的情况。 |
检查 | (1)适用于留有书面证据的控制; (2)检查对象包括复核时留下的记号、签字、标志,以及是否按规定完整实施了该控制。 |
重新执行 | 如果需要进行大量的重新执行,注册会计师就要考虑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是否有效率。 |
2.考虑自动化的信息处理控制
对于一项自动化的信息处理控制,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利用该项控制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审计证据。
3.实质性程序结果对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
(1)如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不能说明相关的控制运行有效。
(2)如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应当考虑对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如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等。
(3)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二十、控制测试的时间
(一)考虑期中实施的控制测试
1.基本要求
即使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这些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即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2.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考虑因素 | 所需补充证据的数量 |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 同向变动 |
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 —— |
期中获取的控制运行有效性证据的充分程度 | 反向变动 |
剩余期间的长度 | 同向变动 |
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信赖程度) | 同向变动 |
控制环境强弱 | 反向变动 |
(二)考虑以前期间控制测试的审计证据
1.基本思路
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
2.具体要求
(1)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信赖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无论本期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应在本期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不属于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①如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应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间隔期间,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②应在每次审计时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不应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
二十一、控制测试的范围
考虑的因素 | 变动关系 |
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 同向 |
控制执行的频率 | 同向 |
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 | 同向 |
控制的预期偏差 | 同向/无效* |
测试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控制获取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 反向 |
拟获取的有关认定层次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 反向 |
*注:如果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过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的控制测试可能是无效的。
(三)财务成本管理部分
十六、成本性态分析
类型 | 描述 | |
变动成本 | 约束性变动成本和酌量性变动成本(是否可以通过管理决策行动改变) | |
固定成本 | 在一定业务量内保持固定成本总额不变,单位固定成本逐渐下降。 | |
混合成本 | 半变动成本 | 变动部分+固定部分。例如:如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燃料、维护修理费等。 |
阶梯式成本 | 如受开工班次影响的动力费、整车运输费用、检验人员工资等。 | |
延期变动成本 | 如在正常业务量情况下给员工支付固定月工资,当业务量超过正常水平后则需支付加班费。 | |
非线性成本 | 在业务量相关范围内可以约当为变动成本或半变动成本。 |
十七、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
(一)成本结构差异
成本结构 | 变动成本法 | 完全成本法 |
产品成本 | 直接材料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直接人工 | |
变动制造费用 | 变动制造费用 | |
—— | 固定制造费用 | |
期间费用 | 固定制造费用 | —— |
变动销售与管理费用 | 变动销售与管理费用 | |
固定销售与管理费用 | 固定销售与管理费用 |
(二)报表差异
两种方法的核心差别在于固定制造费用处理不同。在完全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费用进入了产品成本;而在变动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费用不进入产品成本,全部与期间费用一起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因为产品成本结构不同,导致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报表之间存在两大差异,即当期利润(收益或损益)计算不同,以及期末存货(产成品)计价不同。通常,管理会计使用变动成本法,财务会计使用完全成本法。
(三)变动成本法的优势
(1)消除了在完全成本法下,销售不变但可通过增加生产、调节库存来调节利润的问题,可以使企业内部管理者更加注重销售和市场,便于进行更为合理的内部业绩评价,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为企业预测前景、规划未来和作出正确决策服务。
(2)能够揭示利润和业务量之间的正常关系。
(3)便于分清各部门经济责任,有利于进行成本控制和业绩评价。
(4)可以简化成本计算,便于加强日常管理。
十八、本量利分析重要指标概念
名称 | 含义 |
边际贡献 | 指销售收入减去变动成本后的差额,是形成利润的基础,同时也可以弥补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的用途)。 |
边际贡献率 | 指边际贡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 |
变动成本率 | 指变动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与边际贡献率之和等于1。 |
保本点(盈亏临界点) | 指企业收入和成本相等的经营状态、边际贡献等于固定成本的经营状态、既不盈利也不亏损的状态;表达形式为:保本量或保本额。 |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 | 指盈亏临界点销售量与企业实际或预计销售量的比值,反映保本状态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利用程度。 |
安全边际 | (1)指实际或预计的销售额(量)超过盈亏临界点销售额(量)的部分,表明销售额下降多少企业仍不至于亏损。 (2)只有安全边际才能为企业提供利润,而盈亏临界点销售额扣除变动成本之后只能为企业补偿固定成本。 (3)安全边际部分的销售额减去其自身变动成本后成为企业息税前利润,即安全边际中的边际贡献等于企业利润。 |
安全边际率 | 指安全边际与实际或预计销售额(量)的比值。 |
保利点 | 指在单价和成本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为确保预先制定的目标利润可以实现,而必须达到的销售量或销售额。 |
十九、本量利分析重要公式大合集
指标 | 计算公式 |
边际贡献 | 边际贡献=销售收入-变动成本 |
边际贡献=固定成本+息税前利润 | |
边际贡献=单位边际贡献×销量 | |
边际贡献=销售收入×边际贡献率 | |
单位边际贡献 | 单位边际贡献=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
边际贡献率 | 边际贡献率=单位边际贡献÷单价×100% |
边际贡献率=边际贡献÷销售收入×100% | |
变动成本率 | 变动成本率=单位变动成本÷单价×100% |
变动成本率=变动成本÷销售收入×100% | |
变动成本率+边际贡献率=1 | |
保本量 | 保本量=固定成本÷单位边际贡献 |
保本额 | 保本额=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 |
保本额=保本量×单价 | |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 |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盈亏临界点销售量÷实际或预计销售量×100% |
安全边际 | 安全边际额=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盈亏临界点销售额 |
安全边际量=实际或预计销售量-盈亏临界点销售量 | |
安全边际率 |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额÷实际或预计销售额×100% |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量÷实际或预计销售量×100% | |
安全边际率+盈亏临界点作业率=1 | |
息税前利润 | 息税前利润=安全边际额×边际贡献率 |
息税前利润=安全边际量×单位边际贡献 | |
息税前利润=安全边际率×边际贡献 | |
经营杠杆系数 | 经营杠杆系数=边际贡献÷息税前利润=1÷安全边际率 |
息税前利润率 | 息税前利润率=安全边际率×边际贡献率 |
保利量(无税) | 保利量=(固定成本+目标利润)÷单位边际贡献 |
保利额 | 保利额=保利量×单价 |
敏感系数 | 敏感系数=目标值变动百分比÷参量值变动百分比 |
二十、保本分析和保利分析
(一)保本分析
1.保本量
保本量=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单位边际贡献
2.保本额
保本额=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保本量×单价
3.保本点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盈亏临界点销售量/实际或预计销售量×100%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额(量)/实际或预计销售额(量)[或实际订货额(量)]×100%
安全边际率+盈亏临界点作业率=1
4.多品种的保本分析
①计算加权平均边际贡献率。
加权平均边际贡献率=∑各产品边际贡献/∑各产品销售收入×100%=∑(各产品边际贡献率×各产品占总销售比重)
②计算加权平均保本销售额。
加权平均保本销售额=固定成本总额/加权平均边际贡献率
③计算某种产品的保本销售额。
某种产品的保本销售额=加权平均保本销售额×某种产品的销售百分比
④计算某种产品的保本销售量。
某产品的保本销售量=该产品的保本销售额/该产品的销售单价
(二)保利分析
1.假设没有企业所得税
保利量=(固定成本+目标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目标利润)/单位边际贡献
保利额=[(固定成本+目标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单价=(固定成本+目标利润)/边际贡献率
2.假设有企业所得税
保利量=[固定成本+税后目标利润/(1-企业所得税税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税后目标利润/(1-企业所得税税率)]/单位边际贡献
保利额=[固定成本+税后目标利润/(1-企业所得税税率)]/单位边际贡献×单价=[固定成本+税后目标利润/(1-企业所得税税率)]/边际贡献率
(四)经济法部分
十一、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无权 | 转让人无处分权。 |
公允 | 转让合同有效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已交付 | 已完成物权公示(动产已完成交付,不动产已完成登记)。 |
善意 | 受让人为善意(动产不能知悉对方无权处分,不动产存在权属登记错误)。 |
不含遗失物 |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2.动产善意取得的特点
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点
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十二、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类型 | 说明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宅基地使用权 | 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 | 自登记时设立 |
地役权 |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取得
取得方式 | 类型 | 内容 |
创设取得 (一级市场) | 无偿划拨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有偿出让 |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招标、拍卖的方能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 |
移转取得 (二级市场) | 无偿划拨土地的转让条件 | 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有偿出让土地的转让条件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2.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类型 | 年限 |
居住用地 | 70年 |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 50年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40年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约条件
类型 | 续约规定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
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三)集体土地的使用
1.农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项目 | 规划 |
土地类型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流通方式 |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操作程序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
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十三、抵押权
(一)抵押权标的
1.不得作为抵押的标的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不动产抵押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3)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动产浮动抵押
项目 | 内容 |
抵押物范围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生效要件 | 抵押合同生效时,动产的浮动抵押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 |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4.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抵押物瑕疵的处理规则
情况 | 规则 |
违建抵押 | (1)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2)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权属瑕疵 |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准用善意取得制度。 |
划拨地抵押 |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2)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
(二)抵押权的生效规则
1.一般规则
抵押权 | 设立条件 | 对抗要件 |
动产(以及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 合同生效(书面合同) | 登记 |
不动产(不含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 登记 | —— |
2.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从买受人的角度判断,以下购买情况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存续期间抵押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抵押物转让规则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存续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
2.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四)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1.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十四、质权
(一)质权的客体(不动产不得设立质权)
质权客体 | 设立的生效要件 | |
动产 | 交付 | |
权利 | 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有权利凭证的:交付 |
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 | ||
基金份额与股权、知识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登记 |
(二)质权与抵押权效力的对比
项目 | 质权 | 抵押权 |
孳息收取权 |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孳息由质权人收取,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扣押之后才由抵押权人收取。 |
保管义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 抵押权人不负责保管抵押财产 |
保全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
处分限制 | (1)对质权人的限制: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或转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出质人的限制: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 | 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所有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十五、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的标的
(1)动产才适用留置,不动产、权利均不适用留置。
(2)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3)若无特殊约定,债务人动产与第三人动产之上均可设立留置权。
(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第三人之动产也可以留置)。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该限制)。
(四)留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发生后债务的履行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六、担保物权
(一)“一物数保”情形的处理
1.多个抵押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处理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质押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处理
按照登记(抵押的公示)、交付(质押的公示)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纯以公示(交付、登记)之先后判断动产抵押、质押的顺位。
3.留置与抵押、质押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处理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担保
1.含义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主债权确定的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让与担保
1.合同的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实质重于形式
当事人所转移的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仅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形式上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权,而只享有就该财产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禁止流质条款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税法部分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计税方式 | 关键词 | 预缴税款公式 | 申报纳税 |
简易计税 | 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全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 差额申报,征收率3% |
一般计税 | 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 |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全额-支付的分包款)÷(1+9%)×2% | 全额申报,税率9%(允许抵扣进项税) |
(二)转让不动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计税方式 | 关键词 | 预缴税款公式 | 申报纳税 |
取得的、简易计税方法 | 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 应预缴税款=(全额-购置原价)÷(1+5%)×5% | 差额申报,征收率5% |
取得的、一般计税方法 | 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 | 全额申报,税率9% | |
自建的 |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 应预缴税款=全额÷(1+5%)×5% | 全额申报,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5%。 |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
提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其他个人无须预缴。
计税方式 | 关键词 | 预缴税款公式 | 申报纳税 |
“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全额申报,征收率5% |
“新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全额申报,税率9%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计税方式 | 关键词 | 预缴税款公式 | 申报纳税 |
简易计税 |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全额申报,征收率5% |
一般计税 | 全额预缴 差额申报 | 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 以差额确定销售额,税率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的建筑面积÷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地价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应以建设规模为依据对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提示: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征收率及其适用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情况下适用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2)与不动产相关的(包括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情形,适用5%征收率。
(3)二手车经销商适用于0.5%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
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3%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的砂、土、石料和以自采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生物制品。 (4)自产的和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 (5)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 (6)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8)动漫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9)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0)清包工、甲供工程。清包工、甲供工程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扣除分包款,差额计税。 (11)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 (1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购机器设备也比照此规定)。 (13)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采用差额计税。 (1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5% |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税率,也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适用5%征收率。销售额中允许扣除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致)。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不动产“老项目”。“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日期、取得日期、合同日期等在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销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路和桥闸通行费等。 |
3%减按2%征收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旧货。不得放弃减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3.特殊项目——征收率0.5%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计税”的项目
采用简易计税的服务项目 | 允许扣除项目 |
建筑服务 | 分包款 |
转让不动产 | 不动产原价,仅限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老项目。 |
劳务派遣服务 | 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公积金。 |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自来水费 | 自来水水费成本 |
十七、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 | 纳税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
进口货物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 购买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
(二)进口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与境内交易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致。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仍然适用税率,而不适用征收率。
(2)进口抗癌药、罕见病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此处为“进口组价”)
(1)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凭票抵扣”。
(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
纳税地点 | 报关地海关 |
十八、出口和跨境应税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
(一)退(免)税政策具体适用情形
类型 | 适用情况 | |
免、抵、退 | 生产企业 | 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 自行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 |
外贸企业 | 自行对外提供的零税率服务和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 |
服务型企业 | 自行对外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服务。 | |
免、退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出口外购货物、外购服务或外购无形资产; 对外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
(二)退(免)税的计算步骤
1.梳理内销
归纳整理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上期留抵税额。
2.剔税
计算应该从进项税额中剔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果有免税或保税原材料,需要从离岸价格(FOB)中减除。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
3.抵税
计算“留抵税额”:将第1步梳理的各项金额,以及第2步中的“剔税”,代入公式计算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如果为负数,即为留抵税额,取绝对值。
4.算限额
计算免、抵、退税的限额。如果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需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
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5.退孰小
(1)将“留抵税额”与“限额”进行比较,谁小退谁。
(2)如果“留抵税额”小,“限额”大,则退“留抵税额”,尺度中剩余部分是免抵税额。
(3)如果“留抵税额”大,“限额”小,则退“限额”,留抵税额大于尺度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留抵。
(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部分列举的货物(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税。
(2)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除了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外,其他向境外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或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跨境应税服务大部分均适用免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的经营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方适用零税率,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
十九、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销售自产的人工合成牛胚胎。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蔬菜范围。②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制种行业、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政策执行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此政策。
(9)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救援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11)边销茶。
(1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3)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
(14)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15)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费收入。
(16)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二)免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民生类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过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4)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
(5)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6)政府举办的学校举办进修培训班。
(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的场所提供部分“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第一道门票收入。
(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门票收入。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非经营性活动收入类
(1)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各党派、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提示: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照常缴纳增值税。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农业、技术和国际货代类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通过各种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以及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①要求该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②境内单位向境外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适用于“零税率”。
(5)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境内单位向境外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于“零税率”。
(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特殊人群类
(1)学生勤工俭学、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5.金融保险担保类
(1)下列利息收入:
①国债、地方政府债、国家助学贷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同业往来利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管部门在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发放的外汇贷款。
②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上述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③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均不同。
④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2)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再保险服务。
(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②沪港通和深港通A股和港股互相购买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股票。
③转让创新企业CDR。
(4)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5)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6.个人家庭类和住房土地类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个人销售其外购住房的征免规定(征收率为5%):
地区 | 不足两年 | 2年(含)以上 | |
普通 | 非普通 | ||
北上广深 | 全额征税 | 免税 | 差额征税 |
其他地区 | 免税 |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例如离婚、继承、遗赠等)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增值税退税政策
1.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税率13%)。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也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2)管道运输服务(税率9%)、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3%)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税率6%)。
2.安置残疾人按人数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按照安置残疾人员人数计算每月可享受的即征即退政策。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
3.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100%四个档次)。纳税人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发票。
(2)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4.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税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3年内转移或移作他用,按照净值补缴增值税。
5.出版物和印刷业务先征后退
(1)对于党报和期刊、机关单位报纸期刊、少年儿童报纸期刊、中小学教科书、老年人报纸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出版物、自治区内出版单位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实行100%先征后退。
(2)除上述图书以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50%先征后退。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和制作业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印刷业务实行100%先征后退。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1.免税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差额计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2)应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3)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在租赁期内平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上述免税政策的,可就全部或部分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减征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不含工业机器设备和金融服务),货物单张发票(含税)金额满800元及以上的,服务单张发票满300元及以上的,享受退税。(个人购买除车辆和房租之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请退税的含税发票金额以18万元为限)
(4)境外旅客购物,同一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含税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可以享受离境退税。退税物品必须未启用或未消费,且离境日距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部分
十五、企业资源分析
(一)企业资源的类型
类型 | 内容 |
有形资源 | (1)包括物质资源(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和财务资源(应收账款、有价证券等); (2)地理位置属于有形资源。 |
无形资源 | (1)包括品牌、商誉、技术诀窍、专利、商标、企业文化、社会网络、组织模式和组织经验以及信息、数据(战略性资源)等; (2)无形资源一般很难被竞争对手了解、购买、模仿或替代,因此无形资源比有形资源对总资产价值的贡献更大。 |
人力资源 | 最重要的资源,包括: (1)员工的数量和结构(年龄结构、受教育结构); (2)员工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3)组织、管理、培育、发展人力资源的体制和机制。 |
(二)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企业资源判断标准
标准 | 内容 |
稀缺性 | 香港半岛酒店位于九龙半岛的天星码头旁,占据有利的地理位置。 |
不可模仿性 | (1)物理上独特的资源。 (2)具有路径依赖性的资源。 (3)具有因果含糊性的资源。 (4)具有经济制约性的资源。 |
不可替代性 | 旅游景点的独特优势(非地理位置)就很难被其他景点的资源所替代。 |
持久性 | 无形资源和人力资源很难确定其贬值速度。例如,品牌资源。 |
不可模仿性的辨析:
标准 | 关键词 |
路径依赖 | 长期形成的,与制度、管理、人员有关。 |
因果含糊 | 企业文化、优越的人力资源、组织经验。 |
经济制约 | 市场空间、垄断优势。 |
物理上独特 | ①运用排除法判断,如不属于上述三个标准,则属于本标准; ②牢记教材举例,包括房地产处于极佳的地理位置、拥有矿物开采权、拥有专利生产技术。 |
十六、企业能力分析
(一)研发能力
(二)生产管理能力
(三)营销能力
(1)产品竞争能力;
①产品的市场地位:通过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率等指标来衡量;
②产品的收益性:通过利润空间和量本利进行分析;
③产品的成长性:通过销售增长率、市场扩大率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2)销售活动能力;
①销售组织分析: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和销售管理等基础数据的评估;
②销售绩效分析:以销售计划完成率和销售活动效率分析为主要内容;
③销售渠道分析:分析销售渠道结构、中间商评价和销售渠道管理。
(3)市场决策能力。
(四)财务能力
(五)组织管理能力
(1)职能管理体系的任务分工;
(2)岗位责任;
(3)集权和分权的情况;
(4)组织结构(直线职能、事业部等);
(5)管理层次和管理范围的匹配。
营销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的判断:
能力分类 | 关键词 |
营销能力-产品竞争能力 | 产品质量好、成本低、销量高、口碑好、利润高 |
营销能力-销售活动能力 | 渠道广、物流快、销售队伍强大、经销商管理良好 |
营销能力-市场决策能力 | 积极推行、战略布局、管理层决定、××领导认为 |
组织管理能力 | 某企业实施跨国并购、进军国际市场、开设了多个门店、设立新的品牌,完善战略布局、集团管控模式 |
十七、企业的核心能力
(一)核心能力的特征
价值性 | 做得比竞争对手更优秀,包括向顾客提供超出期望的利益、为企业创造长期竞争优势、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 |
独特性 | 同行竞争者不会拥有、长期积累和优化的结果、难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取、难以通过复制或模仿获得。 |
可延展性 | 能够不断衍生出新的核心产品和最终产品,也可以溢出、渗透、辐射、扩散到企业经营的其他相关产业,从而使企业在原有业务领域保持竞争优势的同时,在其他相关业务领域获得持续竞争优势。 |
不可替代性 | 不具有持久性的能力(如一时的声誉)无法成为核心能力。 |
动态性 | 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企业的核心能力也会发生变化和调整。引起企业核心能力变化的主要因素有技术进步(如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发展)、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竞争对手的行动和企业自身资源及其配置的改变等。 |
整合性 | 核心能力是企业将多个领域的多种优势资源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协同作用的结果。(关键词:多个部门或职能协作或发挥合力) |
(二)核心能力的识别与评价
(1)企业的自我评价。
(2)产业内部比较。
(3)基准分析:基准对象选择主要关注3个方面:①占用较多资金的活动;②能显著改善与顾客关系的活动;③能最终影响企业结果的活动。
(4)成本驱动力和作业成本法。
(5)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
(三)基准分析分类
分类 | 内容 | 判断点 |
内部基准 | 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互为基准进行学习与比较 | 集团内部各公司比、公司内部各部门比 |
竞争性基准 | 直接以竞争对手为基准进行比较 | 同一行业有竞争(碧桂园、万达) |
过程或活动基准 | 以具有类似核心经营的企业为基准进行比较,但是二者之间的产品和服务不存在直接竞争的关系。这类基准分析的目的在于找出企业做得最突出的方面。 | 不同行业无竞争(碧桂园、宝洁) |
一般基准 | 以具有相同业务功能的企业为基准进行比较。 | 同一行业无竞争(西南航空、海南航空) |
顾客基准 | 以顾客的预期为基准进行比较。 | 与用户调研问卷的结果比 |
十八、钻石模型
(一)生产要素
分类依据 | 要素名称 | 举例 |
获得方式 | 初级生产要素 (可被动继承) | 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工人、资金等。 |
高级生产要素 (靠后天培养) | 现代通讯、信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研究机构等。 | |
专业程度 | 一般生产要素 (可广泛运用) | 公路系统、资本、受过大学教育且上进心强的员工(补充举例,无须掌握)。 |
专业生产要素 (应用于专业领域) | 高级专业人才(技术型人力)、专业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专用的软、硬件设施(先进的基础设施)等。 |
(二)需求条件
(1)国内需求市场是产业发展的动力。
(2)内行而挑剔的客户激发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
(3)前卫的需求引导企业满足预期性需求。
(三)相关与支持性产业
(1)一个优势产业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一定是同国内相关强势产业一同崛起。
(2)本国供应商是产业创新和升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3)有竞争力的本国产业通常会带动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即使下游产业不在国际上竞争,但只要上游供应商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对整个产业的影响仍然是正面的。
(四)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和同业竞争
(1)企业的战略取向是影响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2)创造与持续产业竞争优势的最大关联因素是国内市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3)在国际竞争中,成功的产业必然先经过国内市场的搏斗,迫使其进行改进和创新,海外市场则是竞争力的延伸。
要素 | 关键词 |
生产要素 | 初级要素: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工人、资金; 高级/专业要素:现代通讯、信息、交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高级专业人才、研究机构、专用的软硬件设施+各类企业能力(如创新能力、技术实力)。 |
需求条件 | 某个国家某个产业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或者存在预期的需求变化(如成为消费热点)。 |
相关与支持性产业 | 上游供应商、下游渠道商、配套产业或业态。 |
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和同业竞争 | 某个国家某个产业整体的“管理意识形态”、“经营策略”、“经营状况”以及“同业之间的企业合作与竞争”。 |
“政策”相关的表述,可直接判定其不属于钻石模型的四要素,而是属于宏观环境分析(PEST)中的政治和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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