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背六科—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科目 | 内容提示 |
会计 | 会计概述、存货 |
审计 | 审计的分类、概念和要素、保证程度、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
财务成本管理 | 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管理的目标、利益相关者的要求、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类型、资本市场的效率 |
经济法 | 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
税法 | 税法概念和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与税法体系、税收执法和税收权利与义务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战略的概念和层次、战略管理的特征和过程、战略创新的类型、战略创新的不同方面 |
(一)会计部分
一、会计基础
(一)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 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则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 |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 诚信、客观公正、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
(二)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会计主体和会计分期可以结合差错更正进行考核。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其中,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作为重点
二、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存货入账成本=买价+相关税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等
2.外购存货的特殊说明
(1)外购存货合理损耗部分无须单独处理,不影响存货总成本,但是由于入库数量减少,会导致单位成本上升。外购存货非合理损耗部分不构成其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2)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
(3)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销售费用。
(4)外购数据资源用于销售的,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作为存货核算,其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5)外购数据资源不满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根据使用情况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成本 | 项目 |
计入 | (1)存货的采购成本; (2)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以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3)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 (4)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正常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机器设备的折旧费; (5)季节性的停工损失等。 |
不计入 |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例如,超定额的废品损失等; (2)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费用,但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除外);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例如,采购人员差旅费等;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等。 |
(二)存货期末计量
1.计量原则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是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期初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有余额,则需要分析当前应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当减值因素消失,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转回。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出售,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一并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存货类型 | 可变现净值计算 |
库存商品 | 库存商品估计售价-销售商品预计的销售税费 |
用于生产的原材料 | 生产产品估计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销售产品预计的销售税费 |
对外销售的原材料 | 原材料估计售价-销售原材料预计的销售税费 |
提示:预计销售费用包括增量成本,还包括企业将在销售存货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除增量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例如:销售门店的水电费、摊销费用等。
3.考试热点
计算存货期末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 第一,区分是否签订了销售合同。如果有,应视为两批存货。对于没有减值的存货无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生减值的存货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切记不能合并计算。 第二,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需要按以下步骤计算。①计算产品是否发生减值,如果产品没有发生减值,无须计提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②根据产品的估计售价倒算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从而计算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
计算存货期末账面价值或报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 关键还是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的应当是存货的账面价值,即存货成本减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 |
(二)审计部分
一、审计的分类
(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项目 | 政府审计 | CPA审计 |
执行主体 | 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厅局) | 注册会计师 |
行为性质 | 行政行为 | 市场行为、有偿服务 |
审计对象 |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按照该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 | 除政府审计对象以外的事项(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可能同时进行两种审计) |
审计目的 | 监督上述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
执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
收入来源 | 财政预算且由政府保证 | 和审计客户协商 |
取证权限 | 具备更大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反馈和提供材料 | 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及相关单位配合和协助 |
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 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 提请调整或披露,如被拒绝,视情 况出具非标审计报告,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
(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项目 | 内部审计 | CPA审计 |
执行主体 | 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
业务性质 | 企业内部管理活动 | 外部独立鉴证活动 |
审计独立性 | 受到一定限制,独立性只是相对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而言 | 较强的独立性 |
审计方式 | 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进行 | 接受委托进行 |
审计程序 | 根据所执行业务的目的和需要选择并实施 | 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 |
审计职责 | 只对本单位负责 | 不仅对被审计单位负责,而且对社会负责 |
审计质量的影响 | 审计质量基本与外界无直接关系 | 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 |
审计作用 | 只作为本单位改善工作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对外保密 | 对外公开并起鉴证作用 |
二、CPA的业务类型和保证程度
(一)概述
业务类型 | 项目 | 保证程度 |
鉴证业务 | 审计。例如:①财务报表审计;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 合理保证(高水平) |
审阅 | 有限保证(低于高水平) | |
其他鉴证业务(如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 | 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均可能 | |
相关服务 | (1)代编财务信息; (2)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3)税务咨询; (4)管理咨询。 | 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
(二)审计和审阅
项目 | 审计 | 审阅 |
业务性质 |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
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 | 必须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 必须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
检查风险 | 较低 | 较高 |
证据数量 | 较多 | 较少 |
取证程序 | 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 | 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 |
结论方式 | 积极方式:我们认为按照规定编制了报表,公允反映了情况…… | 消极方式:我们没有注意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情况…… |
考试热点:
有关审阅业务的性质 | 审阅业务中,CPA需要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即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财务报表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
有关审阅业务的程序 | CPA执行审阅业务时,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来收集证据,以便为审阅结论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只有当存在合理依据相信被审阅的财务报表可能包含重大错报时,才需要执行额外程序。 |
有关在集团审计中实施审阅 | ①在集团审计中,对于那些因“财务重大性”或“特别风险”而显得重要的组成部分,CPA通常无法仅仅通过审阅程序来达到集团审计的目标。 ②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CPA可能决定实施审阅程序;实施审阅程序时,需要确定重要性。 |
三、审计的概念和要素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概念
项目 | 具体内容 |
用户 | 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
目的 | (1)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即以合理保证的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 (2)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
保证程度 | (1)由于固有限制,审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2)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
基础 | (1)独立性: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预期使用者; (2)专业性。 |
产品 | 审计报告 |
要素 | (1)审计业务的三方关系人(即注册会计师、管理层和预期使用者); (2)财务报表(即审计对象信息、审计对象的载体); (3)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标准); (4)审计证据; (5)审计报告。 |
基本要求 | (1)遵守审计准则; (2)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3)保持职业怀疑; (4)运用职业判断。 |
总体目标 |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
(二)预期使用者
项目 | 内容 |
范围 | 主要利益相关者,通常包括股东、公司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证券监管机构等。 |
与CPA的关系 | (1)CPA可能无法识别使用审计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 (2)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尽可能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
与管理层的关系 |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主要是向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提供的; (2)管理层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能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3)管理层和预期使用者可能来自同一企业,但不意味着两者是同一方。 |
考试热点:
有关审计概念的剖析 | ①审计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②审计证据大多数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③审计的产品是审计报告,而不包括后附的财务报表或审计工作底稿等。 |
有关预期使用者的概念和范围 | ①股东、债权人、证券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公司员工等组织或个人均属于预期使用者; ②管理层是预期使用者之一(但不能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③CPA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不属于预期使用者。 ④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审计报告的收件人通常明确为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但不等同于预期使用者是指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 |
四、保持职业怀疑
项目 | 内容 |
保持职业怀疑的影响因素 | (1)职业怀疑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相互关联,例如,保持独立性可以增强CPA保持客观公正、职业怀疑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会促进或削弱审计实务中对职业怀疑的保持程度; (3)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能够保持职业怀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胜任能力。 |
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 | (1)CPA可以在审计成本与信息的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但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 (2)不应依赖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即使认为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诚实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 |
保持职业怀疑的作用 | (1)保持职业怀疑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要素; (2)有助于CPA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提高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降低检查风险,对发现舞弊、防止审计失败至关重要。 |
五、运用职业判断
(一)概念
(1)职业判断是CPA行业的精髓,职业判断能力是CPA胜任能力的核心。
(2)如果有关决策不被该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或者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职业判断并不能作为CPA作出不恰当决策的理由。
(二)运用环节
从决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到出具业务报告的各类决策:
(1)与具体会计处理相关的决策;
(2)与审计程序相关的决策;
(3)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决策。
(三)质量的直接衡量标准
标准 | 含义 |
准确性 | 指职业判断结论与特定标准或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 |
一致性 | 指不同职业判断主体针对同一职业判断问题所作判断彼此认同的程度; |
一贯性 | 指同一CPA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判断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之间是否符合应有的内在逻辑; |
稳定性 | 指同一CPA针对相同的职业判断问题,在不同时点所做出的判断是否结论相同或相似; |
可辩护性 | 指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作。通常,理由的充分性、思维的逻辑性和程序的合规性是可辩护性的基础。CPA对下列事项做出适当的书面记录,有利于提高职业判断的可辩护性: (1)对职业判断问题和目标的描述; (2)解决职业判断相关问题的思路; (3)收集到的相关信息; (4)得出的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理由; (5)就决策结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的方式和时间。 |
考试热点:①注册会计师无法运用职业判断影响或改变审计准则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审计工作底稿的最迟归档期限和最低保存年限、审计准则对于认定层次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应当予以分别评估的要求等;②注册会计师做出和记录的职业判断通常是“重大的”“相关的”而非“所有的”(涉及简答题)。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大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使用的重要假设、方法和原始数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而非所有的内部控制等。
(三)财务成本管理部分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
项目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公司制企业 |
是否为独立法人 | 否 | 否 | 是 |
创立成本和监管要求 | 较低 | 适中 | 较高 |
投资主体 | 1个自然人 | 至少2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至少1名自然人或法人 |
代理问题 | 不存在 | 很少 | 存在 |
权益转让和外部融资 | 难 | 较难 | 容易 |
纳税义务 | 个人所得税 |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公司和股东双重课税 |
责任承担 | 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 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企业寿命 | 有限 | 法律无明确限制 | 无限存续 |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
观点类型 | 可以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 |
利润最大化 | 相同时间+相同投入+相同风险 |
每股收益最大化 | 相同时间+相同投入+相同风险 |
股东财富最大化 | 无 |
股价最大化 | 股东投资资本不变 |
企业价值最大化 | 股东投资资本不变+债务价值不变 |
提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衡量指标不是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而是股东权益的市场增加值(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股东投资资本)。
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利益相关者 | 背离的表现 | 应对措施 |
经营者 | 经营者背离股东利益: (1)道德风险:不干事。 (2)逆向选择:干坏事。 | (1)监督:完善治理结构+审计财报+要求定期披露。 (2)激励:分享增量财富,奖励现金、股票期权等 |
最佳解决办法:使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办法。 | ||
债权人 | 股东背离债权人利益: (1)投资高风险新项目; (2)私自发行新债。 | (1)预防: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 (2)止损:不再提供新的贷款或要求提前还款。 |
四、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类型
(一)金融工具的类型
类型 | 特征 | 风险与收益 | 举例 |
固定收益证券 | 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现金流的证券。 | 收益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相关程度低,风险也较低。 | 固定/浮动利率债券、优先股、永续债 |
权益证券 | 代表特定公司所有权的证券。 | 收益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和净资产价值,风险高于固定收益证券。 | 普通股股票 |
衍生证券 | 在原生资产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价值随原生资产波动的合约。 | 价值依赖于其他证券,可用于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风险非常高。 |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可转债、认股权证等 |
(二)金融市场的类型
1.按所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期限是否超过1年分类
项目 | 货币市场 | 资本市场 |
金融工具期限 | 小于或等于1年 | 大于1年 |
主要功能 | 保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 进行长期资本的融通 |
风险与利率 | 较低 | 较高 |
主要工具 | 短期国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商业票据等 | 股票、长期公司债券、长期政府债券和银行长期贷款合同等 |
2.按交易程序分类
项目 | 场内交易市场 | 场外交易市场 |
交易方式 |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 | 持有证券的交易商分别进行 |
交易特征 |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固定的交易时间和规范的交易规则 | 没有固定场所,价格由双方协商形成 |
举例 |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 | 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 |
五、资本市场的效率
(一)资本市场有效的基础条件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资本市场就是有效的。
条件名称 | 具体描述 |
理性的投资者 | 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当资本市场发布新的信息时,所有投资者都会以理性的方式调整自己对股价的估计。 |
独立的理性偏差 | 即使存在非理性投资者,只要每个投资者都是独立的,则预期偏差就是随机的;假设乐观和悲观投资者人数大体相同,则非理性行为可以互相抵消,使得股价变动与理性预期一致,市场仍然有效。 |
套利 | 即使乐观和悲观投资者人数并不相当,非理性的投资者的偏差不能互相抵消时,假设市场上存在非理性业余投资者和理性专业投资者,则专业投资者会理性地重新配置资产组合,进行套利交易,进而抵消业余投资者的投机,使市场保持有效。 |
(二)有效资本市场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结论 | 描述 |
管理者不能通过改变会计方法提升股票价值 | 通过改变会计方法提升股票价值,不仅有违职业道德,在技术上也是行不通的。 |
管理者不能通过金融投机获利 | 实业公司从事利率和外汇期货等交易的正当目的是套期保值,锁定价格,降低金融风险,而不应指望投机获利。 |
关注自己公司的股价是有益的 | 资本市场既是企业的一面镜子,又是企业行为的校正器。 |
(三)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程度
有效程度 | 股价中已包含的信息 | 判断标志 | 交易策略 | 检验方法 |
无效 | 股价变动与历史信息有关 | 技术分析、估值模型和基本面分析、内幕交易均有效 | ||
弱势有效 | 历史信息 | 历史信息对股价没有影响 | (1)无效:技术分析。 (2)有效:估值模型和基本面分析、内幕交易 | 随机游走、过滤检验 |
半强势有效 | 历史信息、公开信息 | 历史信息和公开信息对股价没有影响 | (1)无效:技术分析、估值模型和基本面分析。 (2)有效:内幕交易 | 事件研究、投资基金表现研究 |
强势有效 | 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内部信息 | 无论可用信息是否公开,价格都可以完全地、同步地反映所有信息 | 技术分析、估值模型和基本面分析、内幕交易均无效 | 内幕交易 |
(四)经济法部分
一、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2)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
(3)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4)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要素,如法律原则等。
(5)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2.法律规范的类型
分类标准 | 类型 | 举例 |
行为模式 | 授权性规范 |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 |
义务性规范 | “应(当)……”“(必)须……”“有……义务”“不得……”“禁止……” | |
自主性 | 强行性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任意性规范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确定性 | 确定性规范 |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
非确定性规范 |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
3.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关系
行为规范 |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和工具之间的关系) | 建筑施工技术规范 |
电路技术规范 | ||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法律规范 | |
道德规范 |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 制定机构 | 举例 | 关键词 | 提示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宪法相关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 | (1)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补充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条例、细则 |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 | 办法 |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 | 适用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适用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 | 《联合国宪章》 | - | - |
考试热点:
法律渊源的效力顺序 | (1)涉及“法律类型”: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2)涉及“全国性职能部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涉及“地方性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法律渊源的关键性表述 | (1)全国人大常委会。①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地方人大及常委会。①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并在有关区域内实施。②上海市、海南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并在对应区域实施。 (3)司法解释。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③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两种情况,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
(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刑法。
(3)行政法。
(4)民商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
(5)经济法:包括税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农业、自然资源、能源、产品质量、企业国有资产、金融监管、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6)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
(7)程序法。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类型 | 解析 | |
自然人 | 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法人 | 营利法人:如公司 |
非营利法人:如大学、公立医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 | ||
特别法人: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村委会、居委会 | ||
非法人组织 |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 |
国家 |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关系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 类型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成立时,法人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并终止。
(三)法律关系客体
类型 | 举例 |
物 | 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人类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财产,如货币及各类有价证券。 |
行为 | 作为行为,如运输旅客;不作为行为,如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
人格权利 | 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
智力成果 |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
提示: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法律客体也不断衍生,如个人信息从传统隐私权中分离、数据作为一类客体也备受关注。上述新型客体有的已经为我国法律所确认。
(四)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 类型 | 举例 |
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 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 订立合同 |
事实行为:不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 创作、侵权、建造 | |
事件: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无关 | 人的出生与死亡 | 继承 |
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 地震、泥石流 | |
时间的经过 | 诉讼时效的经过 |
三、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
(1)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领导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⑤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五)税法部分
一、税法概念和税法原则
(一)基本概念
概念 | 具体内容 |
税收 |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税法的主题内容。 (2)国家征税的依据:政治权力。 (3)特点:无偿性、强制性和平等性。 |
税法 | (1)税法是法学概念,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收的体现形式。 (2)特点:义务性和综合性。 |
税收法律关系 | (1)主体:征税方(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和纳税方。 (2)客体: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二)税法基本原则(四项)
基本原则 | 重点内容 |
税收法定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禁止不平等对待”。 |
税收效率原则 | 包括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
实质课税原则 |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三)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适用原则 | 重点内容 |
法律优位原则 | 高位法的效力优于低位法:税收法律>税收授权立法(或行政立法)>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替代旧法时,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新法、旧法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议和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
二、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 具体内容 |
纳税义务人 | (1)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2)相关概念: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
征税对象 | 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最基本的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
税目 |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提示:并不是所有税种都有税目。 |
税率 | (1)比例税率(例如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3)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提示:我国目前没有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税种。 |
三、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的内容和程序
税收立法包括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提议阶段;②审议阶段;③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收立法机关和权限
立法机关 | 具体内容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1)拥有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设立。 (2)全国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 《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 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 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暂行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现行依然有效的税收条例: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制定的税法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属于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 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地方人民政府 |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性税种的暂行条例,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三)税收实体法分类
(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属于直接税;消费税、关税属于间接税。
(2)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四、税收执法和税收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1)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两个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其中,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收入的划分 | 具体包含的税种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 消费税(包括进口海关代征的部分)、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车船税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三个大税种:增值税(除了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外,其余5:5)、企业所得税(铁总银总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余6:4)、个人所得税(6:4)。 三个小税种:资源税(海洋石油归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铁总银总保总归中央)、印花税(证券交易归中央) |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但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
(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部分
一、战略的相关概念以及战略的层次
(一)使命
公司的使命首先是阐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质与存在理由,包括三个方面:
公司目的 | (1)营利组织(企业大多数是营利组织):首要目的是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价值,其次是履行社会责任; (2)非营利组织:首要目的是提高社会福利、促进政治和社会变革。 |
公司宗旨 | 公司目前和未来所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 |
经营哲学 | 价值观、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是企业文化的高度概括,影响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效果。 |
(二)目标
公司使命的具体化,是行动的承诺,需要所有管理者的参与。
1.两大目标体系
(1)财务目标体系,包括:市场占有率、收益增长率、投资回报率、股利增长率、股票价格评价、现金流等。
(2)战略目标体系,包括:获取足够的市场竞争优势,在产品质量、客户服务或产品革新等方面压倒竞争对手,使整体成本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提高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在国际市场上建立更强大的立足点,建立技术上的领导地位,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抓住诱人的成长机会等。
2.两个时间维度
(1)短期目标体系:集中精力提高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和经营结果。
(2)长期目标体系:促使公司的管理者考虑现在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才能使公司进入一种可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良性经营的状态。
(三)战略
(1)传统概念(波特):计划性+全局性+长期性,关注“终点+途径”。关注目标且不调整。
(2)现代概念(明茨伯格):风险性+应变性+竞争性,只关注“途径”。不关注目标但调整。
(3)综合概念(汤姆森):预谋战略+适应性战略。关注目标也调整。
(四)公司战略的层次
三个层次 | 关键词 |
总体战略 | 选择可以竞争的经营领域(落脚点是“经营领域”) |
竞争战略 | 在各自的经营领域竞争(落脚点是“竞争”) |
职能战略 | 提高组织效率、协同作用 |
1.总体战略(公司层战略)
在大中型企业中,特别是多种经营的企业中,总体战略是企业最高层次的战略。
它需要根据企业的目标,选择企业可以竞争的经营领域,合理配置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资源(企业级),使各项经营业务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2.业务单位战略(竞争战略)
业务单位战略要针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在各自的经营领域中有效竞争。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各经营单位要有效地控制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业务单位级)。
3.职能战略
在职能战略中,协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单个职能中各种活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其次体现在各个不同职能战略和业务流程或活动之间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二、战略管理的特征与过程
(一)战略管理的特征
1.综合性
(1)战略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研究开发、生产、人力资源、财务、市场营销等具体职能,还包括统领各项职能战略的竞争战略和公司层战略。(对应战略的三个层次)
(2)战略管理是一项涉及企业所有管理部门、业务单位及所有相关因素的管理活动。(所有部门)
2.高层次
(1)战略管理是一种关系到企业长远生存发展的管理。(高瞻远瞩)
(2)战略管理必须由企业的高层领导来推动和实施。(高管)
3.动态性
战略管理需要适应企业内外部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或变更。
(二)战略管理的过程
1.战略分析——你在哪
(1)外部环境分析: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和竞争环境。
(2)内部环境分析:企业的资源与能力、价值链和业务组合。
2.战略选择——要去哪
(1)制订战略选择方案(战略制定方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提示:以上三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战略制定中对集权与分权程度的把握不同。
(2)评估战略备选方案。①适宜性标准:考虑选择的战略是否发挥了企业的优势、克服了劣势;是否利用了机会,将威胁削弱到最低程度;是否有助于企业实现目标。(SWOT)②可接受性标准:考虑选择的战略是否被企业利益相关者所接受。③可行性标准:评估战略收益、风险和可行性分析的财务指标。
(3)选择战略:依目标(最有利方案)、提上级(例如国企、集团公司)、请专家(客观)。
3.战略实施——怎么去
战略实施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调整和完善企业的组织结构。
(2)推进企业文化的建设。
(3)运用财务和非财务手段、方法,监督战略实施进程。
(4)采用数字化技术,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战略的实施。
(5)协调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关系。
三、战略创新的类型
类型 | 涵义 | 关键词 |
产品创新 | 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变化 | 自研、研发、设计、推出新产品 |
流程创新 | 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交付方式的变化 | 生产流程变革、设备更新 |
定位创新 | 通过重新定位用户对既有产品和服务的感知来实现的创新 | 产品定位改变或市场定位改变 |
范式创新 | 影响组织业务的思维模式和实践规范的变化(本质上是商业模式创新) | (1)思维模式改变,关键词:管理者认为、公司决定; (2)商业模式改变,关键词:盈利模式改变。 |
四、探索战略创新的不同方面
(一)创新的层面——在组件层面还是架构层面
组件层面的创新是指只涉及单一技术的产品、服务的局部创新;架构层面的创新则是指涉及多种技术的产品、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创新。
(二)创新的基础产品和产品家族
要使持续的创新达到理想的效果,可考虑依托一个稳健的基础产品或可以扩展的产品家族,为创新提供一定范围的延展空间。
(三)创新的新颖程度——渐进性创新还是突破性创新
(1)渐进性创新:发生在某些时点,影响企业体系当中的某些部分;
(2)突破性创新:全面性的变化过程,使企业整个体系发生改变。
(四)创新生命周期
项目 | 流变阶段 | 过渡阶段 | 成熟阶段 |
竞争重点 | 产品性能 | 产品差异化 | 降低成本(产品价格) |
创新的驱动因素 | 客户(客户需求),先驱企业(技术投入)。 | 制造商(提升技术能力) | 供应商(成本低、质量高) |
创新的主要类型 | 产品经常性的重要变化 | 重大流程创新 | 渐进性的产品创新和流程创新 |
产品线 | 多样性,包括定制的设计 | 出现主导设计 | 无差异的标准化 |
生产流程 | 灵活但低效,目标带有实验性,而且经常变化。 | 更加严格和明确 | 高效,通常形成资本集约化并且相对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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