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财政局文件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自财规[2021] 1 号
自贡市财政局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 县) 财政局、区( 县) 委组织部、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 现将修订的《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财政局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2021年4月23日
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人才计划和项目,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2.项目管理原则。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3.公开透明原则。对拟支持的项目,应通过新闻媒体、人才网站等公示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绩效评价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管理,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专款专用。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总体规划,编制、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1. 人才引进、培育、管理、激励、服务;
2 . 重大人才项目、计划实施;
3 .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4 . 人才开放交流合作;
5 . 人才环境建设;
6 . 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其他人才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人才工作项目牵头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1.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和项目申报情况,在控制额度内编制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提交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 .纳入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严格按照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及支付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纳入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应在年度内完成,若有资金结余的,收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印发的《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要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书面报送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资金,并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自贡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贡市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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