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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 作者: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01-28 | 2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府办发〔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驱动作用,促进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审原则。政府质量奖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有效期2年。每届新获奖的企业不超过4家。市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政府质量奖获奖数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定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和拟奖企业名单;
       (四)报请市政府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并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二)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效益、服务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全省、全国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事故和用户集中投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3年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3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近5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品牌或质量管理相关荣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和《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行业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审标准,以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区县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的,推荐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进行审查,形成政府质量奖参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评审组对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组对现场评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现场评审结果,提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奖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自贡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获奖单位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政府质量奖奖项的企业在6年之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定。
已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领导小组可暂停或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企业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改革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6年,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府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