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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储备的函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 作者: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11-08 | 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街道):

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2025年市级财政拟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现收集有意愿申报市级项目主体信息。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省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合作社通过职业农民培育、规模流转、吸纳就业、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方式带动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或获评全国、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典型案例的,优先纳入储备范围。

(二)家庭农场。培育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完成“一码通”赋码;农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家庭农场通过孵化培育、规模流转、吸纳就业、订单收购等方式带动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或获评全国、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典型案例的,优先纳入储备范围。

二、项目支持内容

(一)提升产业带动能力。应用先进设施设备和生产技术,推动提升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通过产业带动周边经营主体和农户集群式发展。如沟渠、作业道路、设施农业建设等;设施棚架(膜)、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生产轨道运输、农机维修中心、农机具停放库棚、集约化育苗、机械化育秧、生产水肥药一体化、畜禽水产养殖设备及标准化改造、饲草料加工储存、畜禽粪污及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产设施设备等。品种改良、农机装备等(注:须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以外的农业机械)。

(二)提升就业带动能力。支持其延长产业链条,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通过规模流转承包地和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带动周边农户持续增收。如,产地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等。

(三)提升创业带动能力。支持其提升孵化培育能力,采取实训操作、理论指导、技术及销售渠道共享等孵化带动方式,为有意向投身农业产业、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提供系统性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助力走好农业创业“第一步”。

(四)提升销售带动能力。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价值,包括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注册推广农产品品牌等。拓展销售渠道,通过订单农业、销售渠道共享等方式,帮助周边经营主体和农户改变销售业态落后的现状,增加销售收入。

项目涉及用地、环评等前置实施条件的,储备前需取得相关手续;涉及购置农机设施装备的,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名录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标准。参照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项目,项目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对单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支持方式。按照先储备后实施的原则,以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完成项目建设,经区(市)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拨付资金。2023年以来,项目实施主体已受到中省资金支持的同一建设内容或环节,不再重复支持。

(三)注意事项。在基本农田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列支工作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报送时间

申报主体填写《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需求统计表》及实施方案(参考附件文本格式)盖章报属地镇街,镇街审核并汇总《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需求统计表》盖章反馈。请于2024年11月8日17:00前报送合产科。

联系人:王俊波,联系电话:13568988073。

此函。

附件: 1.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需求统计表

       2.实施方案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