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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4-10-21 | 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国防〔2024〕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迈进、设备迭代,激发经营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0日




 

 

 

 

 

 

 

 

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进步、装备迭代 ,激发经营 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 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 广应用等环节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创新导向,鼓励经营主体研发投入与市场开拓良 性循环 ,市场作用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树立发展导向, 以提升国防 动员实效为目标 ,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树立产业导向,促 进产、学、研、用一体发展 ,技术研究与产品转化相结合。

第三条  科研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设(装)备研究。基础 研究侧重理论性研究、前瞻性研究 ,承担主体以科研单位、高等院 校为主 ,成果形式以标准范式、技术储备为主。设(装)备研究侧 重人员防护、监测感知方面设备、装备研发 ,承担主体以经营主体 为主 ,成果形式以新型产品为主。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四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 发展趋势研判 ,确定基础研究选题。


 

 

第五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 ,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可采取直接委托、磋商比选、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相关单位开展 研究。

第六条  基础研究管理及经费参照课题研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长期从事人民防空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 结合发展需要和专业特色, 自行制定计划并开展基础研究。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可知悉范围,将 研究成果通过信息化平台全文或摘要共享,制定研究选题应避免对 已形成研究成果内容重复安排。

 

 

第三章  设( 装 )备研究

第九条  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占比, 主动开展新型设 (装)备研究 ,相关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

第十条  鼓励先进可靠技术军转民 ,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中的应用。鼓励聚焦免( 易 )维护、平战 高效转换目标, 围绕轻量化、防锈蚀、长时效等方向 ,研发新型防 护设备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研究给予一定经费支 持。

第十一条  研发单位开展设(装)备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依  法归研发单位所有;研发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有偿转让、产品售卖、 承揽项目等市场行为获取合理收益。


 

 

第四章  应用转化

第十二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申请委托专门单位对设 (装)备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权威机构 检测报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可以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 目 录》。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单位应对产权归属、设计图纸、证明报告、 检测要点、评审文档等作定型存档。

第十四条  新型防护设备优先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 目 录》 ,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应选用新型防护设备。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制定政策引导市场选用 新型防护设备,逐步淘汰、更新落后设备 ,但不得对新型防护设备 在国家外另行组织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本级人 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2017 〕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