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成都市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助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保持我市特色街区干净、整洁、有序、靓丽、安全的高品质空间形态,持续提升特色街区生机与活力,促进特色街区繁荣和发展,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5+2”区域(特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建成投运的特色街区,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特色街区”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布的、有明显区域空间定位和地域特色,具备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旅游、文化、会展等特色或多种复合功能的高品质城市空间,是满足市民与游客各种体验和需求的重要场所,是提升城市品质品位和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一体化管理”是指由特色街区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街区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建筑立面、广告招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家具、景观小品、交通组织、食品安全、商业经营、街区智慧化、消防燃气安全等内容提供综合性管理维护服务。
第五条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坚持“精细化、人本化、特色化、智慧化”原则,放权赋能,因地制宜,一街一策,鼓励创新,深化美学运用,提高街区艺术性,确保街区空间形态、特色业态、历史文态、环境生态高度融合,持续高品质运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特色街区管理维护相关工作。市区两级社治、经信、规自、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文旅、应急、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维护的行业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特色街区管理细则,直接确定或安排街道办事处确定政府打造的特色街区服务机构,督促特色街区工作主体履行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是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选择或建立特色街区服务机构,并落实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相关要求,确保特色街区高品质运行。
第九条街区服务机构是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服务主体,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的管理维护服务,助力特色街区高品质运行。街道办事处专门队伍、社区居委会、企业或者团体组织等可作为街区服务机构。
第十条特色街区内商家或产权人负责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管理,并配合街区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区域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一体化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街区服务指导机制。街区服务机构应全面做好日常服务工作,针对街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为市民、商家和游客等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街区服务机构的指导,定期检查、协调会商,及时解决街区一体化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巡查反馈抄报机制。街区服务机构应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制定一体化服务标准,对街区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闭环管理维护服务,编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于超出管理维护服务范围外的问题,应及时抄报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建立许可事项意见征求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商家店铺许可事项如广告招牌设置更换、建(构)筑物新(改、扩)建、环保排污、排水等应征求街区服务机构意见,在保持街区特色前提下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一体化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街区内环境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街面无垃圾乱堆、爆箱爆桶、白色垃圾、道路积尘、污水污迹等问题。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街区内商家产生的污水应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篦子。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区域应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公厕应设施完好、清洁无异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应保持清洁、摆放有序、标识规范,满足投放需求,做到及时收运并落实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街区内应控制声源,防止噪音污染。街区院落应干净整洁,清爽有序。
第十五条街区内市容秩序应做到规范、有序。街区应容貌干净、秩序井然,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倾倒、乱排水等行为。企业商家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规定以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街区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街区服务机构应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
第十六条街区内建筑立面应保持清爽、洁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干净整洁,无污渍、乱牵挂、破损脱落、构件锈蚀、风化等现象,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清洗。强化第五立面管控,不得有违法建设。变更或更新经营场所临街立面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街区内广告招牌应做到合规、美观。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经过审批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招牌的色调、形态、尺寸、材质、照度、角度等应符合特色街区风格和品质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街区内市政设施应保持安全、完好、畅通。对道路、桥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完整、畅通、美观。井盖应与地面保持平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新建、改造杆线箱柜等设施,应“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箱体原则上应优先放入移交统管单位管理的配电房、开闭所等配建市政配套用房内或在市政设施配套点位集约化设置。同步实施架空线缆序化治理和下地改造,符合特色街区规划和管理要求。 街区内照明设施应做到功能良好、外观整洁。景观灯光设施、临街商铺内的照明灯光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开放并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完好运行和正常使用。照明设施宜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照明灯具,选择先进灯控方式,满足照度需求。
第十九条街区内园林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清洁。园林绿化应动态维护、有机更新,确保生态、景观、风格统一协调。鼓励结合旧城更新、“两拆一增”,推进拆墙透绿、立体绿化、增花添彩,丰富植物种类、点缀园艺小品,提高街区绿量,营造绿色生活场景。园林绿地应在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基础上,配备相应的排水排涝设施,做好防汛度汛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街区内城市家具、景观小品和标识标牌应规范设置,与特色风貌相协调,并保持干净整洁,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艺术涂鸦应保持原有色彩,有损坏的及时填涂。艺术广场声光电等设施应保持功能正常。
第二十一条街区内交通组织应做到疏导合理、高效便民。街区服务机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特色街区交通组织方案,加强与交警和社区警务联动,确保街区内人流、车流疏导有序,科学引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加强对出租车停靠站、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保障街区有序通行。
第二十二条街区内食品生产与经营应做到安全卫生、规范有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街区服务机构应做好食品管理及安全宣传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定期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街区内商业经营应做到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特色定位、功能布局,打造特色街区品牌。街区服务机构按照特色街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经营业态目录,引导商家做好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街区内倡导智慧化管理,在人流控制、公交与出租车停放、非机动车停放、照明灯具管控、市政设施安全检测、乱排乱倒等方面充分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化管理,提升街区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街区内的单位、商家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燃气等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建、改造燃气设施。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消防标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街区服务机构应加强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社会企业自建自管以外的特色街区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建立资金奖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设立特色街区管理奖补资金,每年对各自公布的特色街区管理维护工作进行考评奖补,市本级奖补资金纳入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建立监督考评退出机制,加强对特色街区管理维护的监督考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特色街区管理维护考评机制,每年组织考评市级特色街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考评区级特色街区,对不符合本级特色街区要求的,调整出特色街区管理名单。市、区考评结果作为特色街区专项资金奖补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共治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特色街区管理维护中的基层自治作用,构建街区自治模式,发动辖区居民主动参与街区管理。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广泛听取街区居民、商家、游客代表的意见建议,推广商家协会、商居联盟等自治经验,积极参与特色街区的共治共享。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企业筹资打造并自行管理的特色街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特色街区属历史文化街区等特定类型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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