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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6-18 | 8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25年5月29日

邛府办发〔202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2020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固驿街道、高埂街道、孔明街道、桑园镇、平乐镇等7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二)申请企业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年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截至企业申报时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截至企业申报时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对邛酒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由市保护办召开联席会,联合市邛酒产业发展中心、市税务局、市经科局、市商务局、绿色食品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白酒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邛酒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企业印制带有专用标志的产品包装时,设计样稿需报市保护办审核。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酒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报送本年度《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酒宣传,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酒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保护区域内的邛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全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5年12月18日印发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5〕7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崃黑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崃黑茶是指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茶生产技术规范》及邛崃黑茶质量技术要求的黑茶。 
  第三条  在邛崃黑茶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茶生产、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崃黑茶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崃黑茶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孔明街道、桑园镇、平乐镇、夹关镇、临济镇、火井镇、大同镇、南宝山镇、天台山镇等11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茶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属成都市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二)产品原料全部来自于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茶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的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纪录; 
  (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崃黑茶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示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崃黑茶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生产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对邛崃黑茶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由市保护办召开联席会,联合市经科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崃黑茶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邛崃黑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邛崃黑茶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建立邛崃黑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企业印制带有专用标志的产品包装时,设计样稿需报市保护办审核。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崃黑茶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填报本年度《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每年列支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崃黑茶的宣传,以提升邛崃黑茶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崃黑茶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崃黑茶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对邛崃黑茶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对保护区域内的邛崃黑茶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茶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当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崃黑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的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5年12月18日印发的《邛崃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5〕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邛崃黑猪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崃黑猪是指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猪养殖技术规范》进行养殖、加工,质量符合邛崃黑猪质量技术要求的邛崃黑猪产品。 
  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并自愿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羊安街道、固驿街道、高埂街道、孔明街道、桑园镇、平乐镇、夹关镇、临济镇、天台山镇等11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养殖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属成都市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屠宰、加工;加工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的邛崃黑猪产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成都市级或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属限上商业企业,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产品原料全部来自于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猪养殖技术规范》养殖、加工,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的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纪录。 
  (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崃黑猪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示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崃黑猪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生产的邛崃黑猪产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崃黑猪养殖、加工或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生产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对邛崃黑猪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由市保护办召开联席会,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邛崃黑猪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邛崃黑猪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建立邛崃黑猪养殖、加工、销售台账以备查用,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企业印制带有专用标志的产品包装时,设计样稿需报市保护办审核。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崃黑猪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保护办填报本年度《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每年列支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崃黑猪的宣传,以提升邛崃黑猪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崃黑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对邛崃黑猪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对保护区域内的邛崃黑猪养殖情况、产品加工情况、质量安全、品质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而使用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崃黑猪养殖技术规范》进行养殖、加工的; 
  (二)产品质量当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崃黑猪养殖、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5年12月18日印发的《邛崃黑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5〕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