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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4-08-08 | 9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高品质服务,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作用,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征求意见稿)》《〈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于2024年9月9日17:00前反馈。

一、电子邮箱

以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1039900489@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实施细则意见反馈”。

二、信件快递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7楼738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董老师(邮编610041),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实施细则意见反馈”字样。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请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请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单位、个人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征求意见稿)

      2.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2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董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附件1

成都高新区

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高品质服务,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作用,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对企业新获批中国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四)鼓励企业注册国外商标。对企业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五)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对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六)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给予1000支持

二、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七)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给予3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

(八)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按实际支付额或到账额给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并取得服务成效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支持知识产权债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一)支持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十二)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对高校院所、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开放许可且实际达成开放许可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十三)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对上一年度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专利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主动维权或应对侵权诉讼,最终胜诉、和解或判定侵权不成立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五)支持商业秘密维权。支持商业秘密维权。对开展商业秘密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和解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六)支持审查员实践点建设。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高新区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并参与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的,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服务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服务机构高质量代理。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从业人员个人能力提升。对区内上年度获评知识产权师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服务机构综合能力提升。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或取得服务成效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标准化能力提升

(二十二)支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资助10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资助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资助5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资助15万元。

(二十三)支持制修订国家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资助3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资助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资助1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资助3万元。

(二十四)支持制定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资助15万元。

(二十五)支持采用国际标准。对主导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资助5万元。

(二十六)支持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资助20万元。

六、支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二十七)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对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资助100万元。

(二十八)支持建设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对新获批或引进的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资助2万元。

(二十九)支持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对新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助10万元。

七、支持质量管理能力提升

(三十)支持申报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资助50万元。

(三十一)支持申报天府质量奖。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正奖资助5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资助25万元。

(三十二)支持申报市长质量奖。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资助2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资助1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资助5万元。

(三十三)支持质量融资增信。对以质量要素(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天府名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增信,通过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八、附则

(一)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个人。本政策适用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支持原则: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类似条款。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实施细则: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解释机关: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2

《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高品质服务,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作用,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个人。本政策适用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支持原则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类似条款。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或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专项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 通行材料如下(备注:“免申即享”条款“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条款另行规定):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扫描件);

2.企业上年度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按入库期打印)及无欠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或电子章(申报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以来完税证明);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4.如申报材料覆盖时期内发生过更名的企业(机构),需提供准予名称变更的工商(主管部门)底档材料(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专项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流程如下( 备注:“免申即享”条款无需企业在线申报):

(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成都高新区官网和高新通公告依托“高新通·清亲在线企业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计等,并出具相关意见

(四)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如需),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后,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部门资金审核流程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五)方案获批后,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扶持资格;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六、申报规程

(一)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支持方向1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心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且在政策申报时间前通过阶段性或年度验收,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累计拥有有效专30(含)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0(含)以上(欧美日有效专利按照专利类别与国内有效专利按1:5进行折算);

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含)以上;

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非关联交易);或上年度专利转让许可收益500万元(含)以上,且其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或上年度通过专利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债权融资,金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或上年度获评中国专利奖或四川专利奖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需为第一获奖人,获奖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分级评价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配备专利代理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专职人员不少于2,且已任命知识产权总监(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须具有知识产权类专业职称证书,知识产权总监须通过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在线平台完成备案

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并认定至少1项产品。

2.支持标准

对符合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50万元支持;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给予40万元支持;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支持。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通过验收相关证明文件(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立项的项目企业提供,且无需提供(3)(4)(5)(67)(8))

3)国内外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能体现研发经费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5)专利与产品(技术)的相关性分析报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相关合同、发票及销售收入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转让许可合同、银行凭证及专利转让许可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等融资合同、银行凭证、融资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融资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证书;

6)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等知识产权类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分级评价的等级证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任一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下载的《备案证明》;

9)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

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对企业新获批中国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内容一: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申报主体需为第一获奖人,且获奖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奖励;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5 万元、20 万奖励。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内容二: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申报主体需为第一获奖人,且获奖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中国版权金奖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0万元奖励。(驰名商标一家仅支持一次)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3

支持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获批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4

鼓励企业注册国外商标。对企业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

2)注册商标资助以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注册日应在2023xx日至2024xx

2.支持标准

欧洲、美国、日本注册商标每件资助4000元,其它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商标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注册。国外商标注册资助限额为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 万元。(此条款不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按照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核定后奖励)

3.附加材料

1国外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国际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5

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对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2)注册商标资助以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注册日应在2023xx日至2024xx日。

2.支持标准

对新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3.附加材料

1)国内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6

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每件给予1000元支持。

1.申报条件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2.支持标准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2)布图设计登记资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时间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公告日期应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

3.附加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二)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支持方向7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给予3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含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或受建设方委托负责运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含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或受建设方委托负责运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企业连续给予3年,每年100万元运营补贴。针对同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仅补贴一次。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8

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按实际支付额或到账额给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内容一: 

转让、许可方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按到账金额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成都高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其中科研院所须在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等名单中。

2)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 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期间。

3)受让或被许可专利企业数量40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单个合同的专利转让或许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4)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资助不与单个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金额5%资助所涉及合同相重复;

5申报项目所涉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6)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

2.支持标准

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对每年度向企业转让或者许可专利40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2%标准给予资助;若存在单个合同的专利转让或许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该项每年资助不高于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申请明细表;

2)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划拨凭证复印件(请按顺序排放,并做好目录) ;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合同模板建议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相关文件要求

3)转让或许可的专利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相关专利转让或许可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资助清单及收款票据(资助清单需清楚列出资助部门、资助金额);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6)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政府部门认定名单等);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内容二: 

受让、被许可方资助对区内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1)专利权的转让方或许可方需为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

2)申报单位吸纳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所载日期在 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期间。

3)申报项目所涉合同中专利转让、许可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4)申报单位受让或被许可相应专利成果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

5申报项目所涉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6)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

2.支持标准

支持区内企业从国内高院、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并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中专利转让、许可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转让、许可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申请明细表;

2)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划拨凭证复印件(请按顺序排放,并做好目录);合同模板建议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相关文件要求;

3)专利的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转让或许可专利进行转化实施(产品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专利转让或许可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资助清单及收款票据(资助清单需清楚列出资助部门、资助金额);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9

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并取得服务成效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经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经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平台;

其它经政府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

2)申报单位已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

3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期间,申报单位累计发布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200条及以上,并实现促进专利转让、许可达到100件(次)及以上,同时促进专利交易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专利转让、许可其中一方须为成都高新区内创新主体)。

4)申报单位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达到 100件(次)及以上,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期间。

5)若多单位共同建设同一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每一年仅支持一家建设单位申报。

6)该条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政策补贴重复。

2.支持标准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按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年度专利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资助申请明细表;

2)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平台证明资料;

3)平台网址及截图;

4)平台已发布项目信息清单;

5)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划拨凭证复印件(请按顺序排放,并做好目录) ;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合同模板建议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相关文件要求;

6)服务委托合同或其他体现服务委托关系的材料、服务发票、银行划拨凭证;

7)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0

支持知识产权债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内容一: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贴。

1.申报条件

1)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企业须承诺对于同一融资项目在各级政府部门申请的融资补贴不超过实际融资成本。

3)相关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须在区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意发行,并由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产品综合服务。

4)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项目到期后于上一年度结清本息

5)项目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应结清所有本息后申请补贴。

2.支持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单位仅支持一次补贴,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与其他债权产品同时享受。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3)融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4)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6)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7)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8)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证明材料;

9)申报企业在不同政府部门已获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补贴情况说明;

10)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内容

对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发行债券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发债贴息)

1.申报条件

1)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

3)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为企业本身;

4)项目到期后于上一年度结清本息。

5)项目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应结清所有本息后申请补贴。

2.支持标准

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仅支持一次补贴,且不与其他债权产品同时享受。

3.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 2024xx日之后;

2)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

3)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

4)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5)知识产权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划拨凭证;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1

支持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成都高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其中科研院所须在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等名单中。

2)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预警分析、FTO分析、专利导航、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贯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分级评价、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上市知识产权辅导、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等其它知识产权促进类工作。

3针对同一个专利分析预警类项目仅支持一次。

2.支持标准

1)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等,并形成分析报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或自建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3)上年度通过首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包括认证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的70%,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4)上年度首次通过《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分级评价,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分级评价费)的50%给予资助。(一至五级分别不超过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

5)上年度开展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6)上年度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 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报告,相应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数据库类:知识产权数据库购买合同、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类: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分级评价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类: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2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明资料;高校、科研院所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政府部门认定名单等;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2

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对高校院所、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开放许可且实际达成开放许可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

2)专利权人已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等内容,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3)实际达成开放许可的许可实施合同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时间在上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

4)该条不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政策资助相重复。

2.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达成开放许可专利交易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不超过2万元,同一专利权人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开放许可专利的汇总表(加盖公章);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内容(加盖公章);

3)专利许可合同书、银行划拨凭证、发票等;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3

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对上一年度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专利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当现行有效,标准的发布时间为上一年度;

2)标准必要专利应当已授权并为有效状态,且申报主体为该专利第一专利人;

3)该项标准必要专利已进行相关产业化运用。

2.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3万元/件、2万元/件的资助。同一单位完成多件专利转化为标准的,每年最多奖补5,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奖励

3.附加材料

1标准必要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2)国际标准(需提供以下所有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单位证明

国际标准发布平台的专利信息及中文翻译件 

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需提供以下所有材料)

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4)标准必要专利产业化运用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专利转让、许可、产品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材料)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支持方向14

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主动维权或应对侵权诉讼,最终胜诉、和解或判定侵权不成立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申请企业作为当事人在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达成和解;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

2司法诉讼的另一方须为海外企业或自然人

3申请企业所涉及的海外维权属于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结案时间为202311日起至20231231

4细则所指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仅指专利、商标维权事务

2.支持标准

1)对在海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达成和解的,按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以外币支付的,以申报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案件代理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2)对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按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以外币支付的,以申报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案件代理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3.附加材料

1)涉案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复印件;

2)知识产权维权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效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和解协议;

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过程中的代理合同、协议及对应一致的代理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及在申报日前的转账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款凭证);

4)非中文材料应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5

支持商业秘密维权。对开展商业秘密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和解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达成和解,且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付和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在申报日的上年度;

2)申报单位主动维权,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2.支持标准

对开展商业秘密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和解的,按照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报表;

2)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附和解协议)(如为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3)委托代理合同;

4)受托单位(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

5)代理人身份材料;

6)代理费用转账凭据(包含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7)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8非中文材料应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9)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四)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支持方向16

支持审查员实践点建设。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高新区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并参与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的,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通过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在线平台报名,并经审核通过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高新区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

2)申报主体上年度接待参与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的省外审查员人数不少于15人或上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优秀实践点。

2.支持标准

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高新区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上年度实际接待参与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省外审查员人数不少于15人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或上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优秀实践点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7

支持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内容一:

对新引进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为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登记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内容二:

对新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上年度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支持仅限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2)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机构属于在成都市以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高新区机构当前在职的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合计不少于5名(含5名)或获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引进及被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高新区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章程;

3)高新区机构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

4)高新区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名单及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及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8

支持服务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应为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独立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拥有20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0名及以上具有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在上一年度完成分支机构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3)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上年度应为不少于3家企业提供境外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境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

2.支持标准

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仅企业提供)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清单、资质支撑材料、劳动合同等材料(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应提供总部工作人员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4)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境外知识产权服务的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材料(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19

支持服务机构高质量代理。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区内企业需为第一获奖人。

2.支持标准

对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四川省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获奖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布文本;

2)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3)代理服务合同及专利代理资质证书(使用总部机构专利代理资质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情况说明);

4)获奖专利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获奖专利企业出具的服务机构代理并撰写获奖专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0

支持从业人员个人能力提升。对区内上年度获评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知识产权相关非营利性组织工作的个人;

2)资助对象为上年度获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个人,且申报期间在高新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的。

2.支持标准

对从业人员于上一年度获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按照2/人、3/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从业人员于上一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照2/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个人基础信息表;

2)申报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3)申报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资助的需提供高级知识产权师证书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证书;

4)申报专利代理师资助的需提供考试成绩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等;

5)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1

支持服务机构综合能力提升。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或取得服务成效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A+级。

2.支持标准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A+级的机构,按照一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机构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2

支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资助10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资助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资助5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资助15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分主导和参与两类。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在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 ISO 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其它全球市场公认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IEEE)等批准发布的标准;

3)标准发布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0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5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5万元;

2)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多个国际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3)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机构)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注册专家证明、参编者提出的标准意见和建议内容等证实性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提供注册专家近2年在申报企业(机构)的社保缴纳证明。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3

支持制修订国家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资助3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资助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资助1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资助3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分主导和参与两类。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前两名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3)标准发布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3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3万元;

2)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各单位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3)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多个国家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4)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2)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应提供加盖相关方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4

支持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资助15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主导制订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名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2)行业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3)标准发布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5万元;

2)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制订多个行业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3)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5

支持采用国际标准。对主导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资助5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主导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名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2)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3)标准发布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5万元;

2)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采用国际标准制订多个国家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3)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6

支持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资助20万元。

1.申报条件

1)获奖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2.支持标准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企业(机构)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企业(机构)资助20万元

3.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六)支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支持方向27

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对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资助100万元。

1.申报条件

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的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和质检中心资助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加盖公章);

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8

支持建设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对新获批或引进的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资助2万元。

1.申报条件

新获批或引进的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的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或引进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助2万元。

3.附加材料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9

支持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对新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助10万元。

1.申报条件

新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企业(机构)的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对新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企业(机构)资助10万元。

3.附加材料

CNAS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七)支持质量管理能力提升

支持方向30

支持申报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资助50万元。

1.申报条件

1)获奖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2.支持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的企业(机构)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资助50万元。

3.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31

支持申报天府质量奖。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正奖资助5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资助25万元。

1.申报条件

1)获奖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正奖的企业(机构)资助5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资助25万元。

3.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32

支持申报市长质量奖。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资助2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资助1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资助5万元。

1.申报条件

1)获奖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2.支持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的企业(机构)资助2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资助1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机构)资助5万元。

3.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33

支持质量融资增信。对以质量要素(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天府名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增信,通过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

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段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2.支持标准

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3.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2024xx日之后;

2)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发行债券提供)

3)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发行债券提供)

4发债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划拨凭证(发行债券提供)

5)银行贷款的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银行贷款提供);

6)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政策》相关政策(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