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做好专业楼宇企业相关政策申报工作,鼓励和促进温江区楼宇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扶持范围是指符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温府发〔2019〕46号)文件要求的楼宇运营企业、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
特定产业类企业是指属于该楼宇特定产业方向,或符合我区大健康产业方向的楼宇入驻企业。贡献型企业要求2018年1月1日后在温新注册(温江范围内新注册,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从区外招商引资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并在入驻楼宇六个月内产生经济贡献,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总量不低于50万元/年的楼宇入驻企业。
楼宇特定产业方向主要是指金融服务类、商贸类(不含商业卖场)、健康服务类、高新技术类、电子信息类、咨询服务类、文化创意类、现代物流类、教育类和其他类。
第三条 扶持原则
申报扶持的楼宇入驻企业应满足在申请扶持年度,在温缴纳全口径税收不低于30元/平方米·年。
运营企业和入驻企业享受的本政策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该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的地方经济贡献。
本细则所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温江区级留存部分。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鼓励楼宇运营企业主动招商
楼宇运营企业每自主新引进一户纳入统计单位的特定产业类企业或贡献型企业(由区投促局认定),且该企业入驻满两年的,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所引进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增加运营企业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即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再增加2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和温江区贡献型企业的,每认定一户,再分别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楼宇自主引进纳入统计单位的特定产业类和贡献型企业名单;
5.新引进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
6.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文件;
7.贡献型企业注册入驻六个月的纳税证明、注册入驻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8.新引进企业的楼宇入驻证明,包括企业经营场地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纳税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说明
1.本条款所述“新引进”,即所引进的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在温江范围内新注册(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或从区外招商引资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并纳税关系在温江区。
2.纳入统计单位认定以区统计局相关口径为准;成都市总部企业认定以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情况为准;温江区贡献型企业认定直接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主招引为非政府招引,由区投促局认定。
第五条 鼓励运营企业统一招商
支持方向一:楼宇运营企业自持物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出租满两年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等非办公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每年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楼宇建筑部分物业产权证或持有物业权属证明;
5.楼宇所在宗地土地使用证;
6.自持面积中实际租用面积的租赁合同(明确不含非办公面积),相应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说明
1.本条款所述“自持物业面积”不包括运营方自用办公用房。
2.本条款所述“出租满两年”以2018年1月1日后出租视为有效,合同约定租期需达到24个月。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每租赁使用一年给予一年的相应奖励。
支持方向二:楼宇运营企业对本楼宇非自持物业进行统一招商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签订招商合同5年及以上的,按照租赁实际使用年限及合同实际面积,每年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统一招商运营入驻企业汇总表;
5.统一招商运营面积的租赁合同(明确不含非办公面积),相应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6、销售合同等非自持物业的相关证明。
(二)相关说明
本条款所述“签订招商合同5年”以2018年1月1日后签订视为有效,合同约定招商期限需达到60个月。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每租赁使用一年给予一年的相应奖励。
支持方向三:对待建、在建楼宇进行重大项目定制建设的,在申报成为专业楼宇或创建型专业楼宇,且该重大项目入驻后,按其中特定产业类入驻企业的实际定制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以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奖励内容 | 评价等级 | 奖励标准 |
重大项目定制奖励 | 重大项目中特定产业类入驻企业的实际定制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至1.5万平方米 | 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
重大项目中特定产业类入驻企业的实际定制面积:1.5万平方米(含1.5万)及以上 | 以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 |
同一个运营企业每年该项奖励不超过105万元。 |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重大项目和入驻特色产业类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重大项目的验资报告、纳税关系证明;
5.楼宇重大项目定制的相关合同及付款发票、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前后对比图、竣工结算报告或验收审计报告等;
6.定制入驻企业的入驻证明,包括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发票、纳税证明、水电费发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说明
1.本条款所述“重大项目”是2018年1月1日后在温江范围内新注册(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或从区外招商引资新迁入(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并纳税关系在温江区,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本条款要求运营企业为定制建设的实施主体,也是定制建设费用的实际承担者,否则不享受相应奖励。
第六条 鼓励楼宇改造升级
支持方向一:改造升级补贴。楼宇进行软硬件以及商务、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的改造升级,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实施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政策申报年度的楼宇改造升级方案、合同、发票、前后对比图、竣工结算报告或验收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说明
本条款所述改造升级主要是指电梯、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公共照明、公共安全、智能化集成等楼宇公共配套类改造升级,不包括针对个别入驻企业的装饰装修、配套提升等。实施主体在进行改造升级前,需到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实际投资额最低要求在200万元及以上。
支持方向二:商务楼宇评级奖励。对被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甲级”“超甲级”的楼宇,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关于楼宇评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5.等级参评资料合订本。
第七条 鼓励运营企业创新增值服务
楼宇的运营企业,在楼宇内组建管理服务工作站,指定专人与温江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接,动态提供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协助入驻企业落地注册,并在提升楼宇整体入驻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社区服务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经认定,根据工作质量和成效,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楼宇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楼宇运营情况总结(内容涵盖《奖励评价标准》所涉及内容);
5.将上一年度获得此项奖励的10%奖励给具体工作人员的财务凭证。
(二)相关说明
1.运营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具体负责楼宇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人员。
2.申报时无需提交工作质量和成效的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商务局牵头对楼宇进行打分评定,包括现场察看和现场核查资料原件,具体奖励评价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 租用楼宇扶持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租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入驻满一年的,以每月最高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楼宇实际租金。
奖励内容 | 评价等级 | 奖励标准 |
租用楼宇扶持 | 其申报年度在温缴纳全口径税收(30元/平方米至80元/平方米) | 以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 |
其申报年度在温缴纳全口径税收(80元/平方米以上) | 以每月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 | |
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入驻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企业的楼宇入驻证明,包括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纳税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租用面积房产证(出租方非楼宇运营企业需提供)。
6.贡献型企业注册入驻六个月的纳税证明、注册入驻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二)相关说明
承租方为个人、非入驻企业的不在政策补贴范围。
第九条 购买楼宇扶持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购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扶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30%、30%、40%比例,分三年给予该企业扶持。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入驻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企业的购买楼宇证明,包括企业经营场地购房合同、房产证、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纳税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贡献型企业注册入驻六个月的纳税证明、注册入驻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二)相关说明
1.本条款购买楼宇的时间以2018年1月1日后签订购买合同并取得房产证视为有效,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按当年比例进行扶持。
2.购买方为个人、非入驻企业的不在政策补贴范围。
第十条 企业贡献奖励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该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量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入驻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企业的楼宇入驻证明,包括企业经营场地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物业费缴纳发票、水电费发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租用面积房产证(出租方非楼宇运营企业的需提供)。
6.贡献型企业注册入驻六个月的纳税证明、注册入驻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7.申报政策年度、上一奖励年度、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二)相关说明
本条款所述“上一奖励年度”是指该企业最近一次获得此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年度。如属第一次申报,则指上一年度。
第十一条 专业楼宇打造成功奖励
通过“专业楼宇”认定的,运营企业从授牌当年起,可连续三年享受以下奖励:
支持方向一:按该专业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的实际入驻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特定产业类企业入驻面积汇总表(附件4);
(二)相关说明
1.享受该条款的专业楼宇指政策实施之日后被市商务局授予“成都市专业楼宇”、“成都市特色楼宇”或区商务局授予“温江区**专业楼宇”铭牌的楼宇,不包括创建型专业楼宇,原“特色楼宇”需由区商务局进行重新认定。
2.该条款中“实际入驻面积”应扣除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鼓励运营企业统一运营”中第一项“实际租用面积”,面积不重复计算补贴。
支持方向二:按该专业楼宇内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以对温江区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量的10%给予运营企业奖励。
(一)申报材料
1.温江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2);
3.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基本信息和纳税情况表(附件5);
(二)相关说明
本条款所述“上一奖励年度”是指该楼宇运营企业最近一次获得此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年度。如属第一次申报,则指上一年度。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一)公告。区企业服务中心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温江公众信息网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次年规定时限内申报上一年度政策扶持。
(二)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wenjiang.gov.cn/wjzzw/)开展线上申报,填写申报表并上传附件材料。逾期视为企业放弃上年度资金扶持。
(三)审核。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移交(推送)至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审核。
(四)兑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政策兑现。
第四章 限制和除外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扶持: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等不在扶持范畴;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或接受处罚并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申报政策的扶持年度未按要求进行工商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或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张发票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若发票已申报过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用于本政策申报,重复发票将在审计时予以审减。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第三方审计需要提供纸质原件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
(三)本实施细则所涉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与《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温府发〔2019〕46号)一致,解释权归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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